汪恕東

汪恕東

汪恕東,男,漢族,1963年12月出生,安徽桐城人,研究生學歷。1983年7月參加工作,1986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銅陵市委副秘書長。

2018年7月10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1月2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2019年11月12日,一審宣判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汪恕東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桐城
  • 出生日期:1963年12月
  • 職業:銅陵市委原副秘書長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98年3月,任桐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2年12月至2007年7月,歷任潛山縣委常委、副縣長、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天柱山風景名勝區黨委書記、潛山綜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2007年8月,任樅陽縣委副書記、代縣長、樅陽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
2008年1月,任樅陽縣委副書記、縣長、樅陽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
2008年9月,任樅陽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2年1月,任樅陽縣委書記;
2016年5月,起任銅陵市委副秘書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7月10日,銅陵市委副秘書長汪恕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1月2日,經安徽省紀委監委和銅陵市委批准,銅陵市紀委監委對銅陵市委原副秘書長汪恕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汪恕東違反政治紀律,串供並銷毀證據,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對抗組織審查,在縣政務中心建設過程中進行封建迷信活動;違反組織紀律,未如實向組織申報個人房產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 超標配備公務用車、公車私用,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收受禮品;違反生活紀律,進行色情活動;違反居民身份證法規定,為親屬更改年齡、辦理身份證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犯罪;家庭有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
汪恕東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背黨的宗旨,理想信念淪喪,毫無法紀意識,政治上蛻變,經濟上貪婪,生活上腐化,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銅陵市紀委監委會議研究並報市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汪恕東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銅陵市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及涉案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依法逮捕

銅陵市委原副秘書長汪恕東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由銅陵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19年1月2日,銅陵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汪恕東決定逮捕。

一審宣判

2019年11月12日,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銅陵市委原副秘書長汪恕東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汪恕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追繳被告人汪恕東違法所得人民幣五百五十四萬四千三百一十八元(含已上繳的八十萬元),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汪恕東自2008年1月起任中共樅陽縣委副書記、縣長、樅陽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2008年9月起任中共樅陽縣委書記,2016年5月至案發,任中共銅陵市委副秘書長。
2007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汪恕東利用其擔任中共樅陽縣委副書記、縣長、樅陽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中共樅陽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及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長期收受下屬單位用公款支付購買的菸酒,並向某公司股東葉某索賄,收受財物價值人民幣135萬餘元。
2007年至2010年期間,在樅陽相關項目對外招商過程中,超越職權,以會議形式違法決定其無權決定的退還土地出讓金和土地競拍保證金事項。最終樅陽縣財政局依據樅陽縣黨政聯席會議紀要,返還A公司土地出讓金合計2803萬餘元。2010年3月30日,B公司以總價13500萬元競得樅陽某項目地塊,當日與樅陽縣國土局簽訂了《成交確認書》,約定不按期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逾期視為競得人違約,所交納的1395萬元競買保證金應當不予退還。被告人汪恕東主持召開樅陽縣黨政聯席會決定,解除樅陽縣國土局與B公司簽訂的《成交確認書》,沒收競買保證金的1%即13.95萬元。後樅陽縣非稅收入管理局按照樅陽縣黨政聯席會議形成的會議紀要精神及會議決議單,將餘下1381.05萬元退還到B公司賬戶。
2012年11月,因樅陽縣政務中心項目已進入裝修階段,樅陽縣委縣政府面臨搬遷,樅陽縣政府決定將老政府地塊對外出讓。自然人曹某以1.35億元競得樅陽縣老政府地塊,後曹某等人出資成立C公司開發該地塊。因上級對樓堂館所建設規定控制較嚴,汪恕東怕承擔相應責任,要求放緩政務中心建設,導致樅陽縣委縣政府不能及時搬離老政府地塊,致使該地塊未能如約交付給C公司。後雙方解除契約,樅陽縣人民政府按照協定約定退還土地出讓金。2015年12月18日,樅陽縣國土局以5270萬元出讓老政府地塊,相比第一次出讓老政府地塊的土地出讓價款減少了8230萬元,造成政府重大經濟損失。
經查,截止案發,被告人汪恕東家庭財產合計1032萬餘元。除去汪恕東夫婦歷年合法收入及家庭消費,能解釋說明來源的收入合計410萬餘元。無法解釋說明來源的收入合計為439.2763萬元。另查明,被告人汪恕東被留置期間,汪恕東家人向辦案機關退繳贓款人民幣80萬元。
銅官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恕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及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價值人民幣135萬餘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汪恕東超越職權,以會議形式違法決定其無權決定的退還土地出讓金和土地競拍保證金事項,給國家財政利益造成損失總計4180餘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在樅陽縣政務大樓搬遷工作中,被告人汪恕東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應當作為而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8230萬元的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被告人汪恕東家庭有439萬餘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恕東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其受賄罪行有部分索賄情節,依法相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汪恕東到案後對所犯罪行不如實供述,抗拒狡辯,拒不供認全部罪行,認罪態度不好、悔罪表現較差,依法予以從嚴懲處。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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