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2日, 正式出台《汨羅市設施農業用地及農業生產設施權屬登記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汨羅市設施農業用地及農業生產設施權屬登記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22日
制定目的,制定依據,主要內容解讀,
制定目的
隨著農業現代化水平不斷提升,設施農業生產日益增多,用地面臨新的情況和需求 。 為建立長效機制, 以切實 加強農業生產設施用地管理 , 充實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 和 農業生產設施權能,保護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權人及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豐富 “三農”貸款抵押、增信的方式和手段,結合我市實際, 由市自然資源局起草、市司法局審核、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文,於 2022年3月22日 正式 出台 了 《汨羅市設施農業用地及農業生產設施權屬登記暫行辦法》。
制定依據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是 根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 3.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 4.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自然資規〔 2019〕4號 ) ; 5. 《自然資源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農業農村部關於保障和規範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的通知》( 自然資發〔 2021〕16號 ) ; 6.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農業農村廳關於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 湘自然資規〔 2020〕3號 ) ; 7.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 湘自資發〔 2021〕53號 )等 有關規定 ,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的 《暫行 辦法 》。辦法制定過程嚴格按照法定程式,制定主體合法,程式合法,內容合法。
主要內容解讀
《 暫行 辦法》共 十三 條 , 對我市設施農業用地及農業生產設施 權屬 登記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作出 了科學合理的規範與要求。
第一條是 指出 設施農業用地及農業生產設施 權屬 登記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第二條 是 明確《暫行辦法》的適用範圍。
第三條 、 第四條 是 對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權屬登記、設施農業用地 的 定義 予以明確 。
第五條 、第六條是 明確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農業 生產 設施所有權權屬類型 和權屬登記實行的原則。
第七條 至 第十條 則 依據《地籍調查規程》《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房產測量規範》《湖南省建築工程竣工綜合測量和建築面積技術規程》,對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權的權籍調查規程、登記類型、登記的程式、登記的內容、申請資料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第十一條 、 第十二條規定 由 市自然資源部門應會同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制定農業生產設施測量實施細則 並負責解釋《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 規定《暫行辦法》 自公布之日起 30日以後試行,試行過程中,國家、省、岳陽市出台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同時明確《暫行辦法》試用期為二年。
汨羅市人民政府
202 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