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關於支持風投創投機構發展的若干措施

經池州市政府同意,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3月31日印發池州市關於支持風投創投機構發展的若干措施,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池州市關於支持風投創投機構發展的若干措施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31日
  • 發布單位: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為加快集聚各類風投創投資源,全面最佳化風投創投發展環境,充分發揮資本力量,助力新興產業高質量發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培育招引風投創投主體
(一)大力開展“雙招雙引”,建立跟蹤對接機制,充分發揮中介機構、行業商協會等平台作用,採用市場化招商方式,引進行業優勢明顯、品牌效應強的創投風投機構在我市落地。積極培育本土風投創投機構,鼓勵國有企業加大與各類法人金融機構合作,爭取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投資或設立風投創投機構。
(二)對落戶在池州、註冊資金達2億元且資金託管賬戶設在本市的風投創投機構, 按照實際到賬資金規模(扣除市、縣區和園區政府性基金出資部分)的5‰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在我市落戶的具有重大意義和作用的頭部風投創投機構,經市政府研究給予專項獎勵。
(三)對新設立和遷入的風投創投機構,落戶地所在縣區政府、管委會給予自用辦公用房資金補貼。因發展業務需要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購房價的5%給予補貼(補貼分2年平均支付),最高不超過20萬元。租期在3年以上的租賃自用辦公用房,連續3年按每年房屋租金的50%給予補貼,3年累計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享受購房、租房補貼的自用辦公用房,在購房、租房補貼享受期內不得對外租售。
二、推動風投創投資本支持新興產業升級
(四)加大投資項目儲備和對接。分行業、產業建立優質企業、“雙招雙引”項目庫,建立信息推送機制。優先推薦上市掛牌 後備企業作為風投創投機構投資標的。加強風投創投機構投資企業的培育,鼓勵本市金融機構協同開展投貸聯動、投債聯動,並優先納入省市上市掛牌後備企業資源庫。
(五)激勵風投創投機構加大股權投資。鼓勵風投創投機構支持我市半導體、新材料、高端裝備製造、人工智慧和數字經濟、新能源和節能環保、健康醫療養老、綠色食品、文化旅遊創意等新興產業發展。對投資我市企業實際到位資金超過2000萬元的風投創投機構,按當年度對我市企業實際新增股權投資總額5‰的比例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六)推動與政府引導基金合作。市級產業發展基金出資參與設立的風投創投機構,達到設立方案確定的本地返投比例的,將政府產業發展基金在該機構中的增值收益進行讓渡,用於獎勵該風投創投機構和該風投創投機構的其他社會出資人。基金讓利比例與該風投創投機構在我市返投比例正向掛鈎,原則上獎勵金額為產業發展基金增值收益的30%-50%,具體比例在合夥協定中商定,在基金清算時實施。
(七)拓寬創投投募資和退出渠道。支持創投風投機構通過債券、信託、保險資金等渠道募資。鼓勵創投風投機構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合作,探索投貸聯動、投債聯動、投保聯動等新模式。支持引進以份額化私募股權基金為交易對象的投資機構(S基金),鼓勵政府投資基金拓展S基金業務,對落戶投資本市企業達到退出期的風投創投機構,協助對接S基金以市場化條件回購私募基金股權。
三、完善保障和服務機制
(八)強化部門聯動機制。發改、經信、商務、人社、財政、金融、投資促進、市場監督、科技、稅務等部門要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各司其職,進一步最佳化服務,落實相關政策措施,為風投創投機構在我市落戶、投資提供便利,引導風投創投機構規範和健康發展。
(九)健全監管協同機制。充分發揮市金融工作領導小組作用,研究推動創投風投行業發展等重大問題。防範以創投風投為名進行的非法集資和詐欺等行為,淨化創投風投機構發展環境,形成發展良性循環效應。
(十)建立高管激勵機制。加大創投風投高端人才培育和吸引力度,對我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風投創投機構的高層管理團隊,三年內投資市內企業總數10家以上且投資總規模不低於2億元,或者投資本市企業總規模達到3億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加大與各類金融行業協會、金融學會、高等學校、知名創投風投機構互動合作,開展多種方式教育培訓,舉辦學術報告、調查研究、投融資交流等各類活動。對經認定的創投風投機構高管人才,優先推薦為省高層次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特殊支持計畫、市拔尖人才選拔對象,並享有高層次人才服務綠卡各類待遇。
四、其他事項
(十一)本措施所指風投創投機構,是指依法在我市進行企業登記註冊,通過向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提供經營管理和諮詢服務等增值服務,且在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簡稱“中基協”)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機構。
(十二)除特別規定外,風投創投機構同時符合市級多項鼓勵扶持政策條款或性質相似的,按就高不重複的原則兌現獎勵政策。以上獎勵和補貼資金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根據屬地原則分別由各級財政部門負擔。鼓勵縣區、管委會在市級支持措施的基礎上另行出台相應的支持措施。
(十三)對3年內退出被投企業(除上市按規定退出外)或在存續期內將其註冊地遷出池州的風投創投機構,需按承諾退回所得獎勵和補貼。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三年,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此前本市制定的有關政策與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執行。

解讀

2022年3月31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池州市關於支持風投創投機構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根據“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現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對此政策作如下解讀: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省政府擬於2022年4月份,舉辦全球科創資本(安徽)峰會,聚焦“三地一區”建設,打造吸引各類創新要素資源匯聚的國際化平台。為藉助舉辦全球科創資本峰會,招引風投創投等各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來皖集聚發展,我市擬在峰會上集中發布省級和16個市支持、促進各類風投創投等私募股權投資集聚發展政策。
近日,省政府印發了《支持風險投資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皖政秘〔2022〕241號),我局依照該檔案對於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的支持措施,制定了我市支持風投創投機構發展的支持措施。
二、制定意義及總體考慮
《若干措施》的出台,對於最佳化我市風投創投生態環境,加快聚集優質風投創投資源,推動風投創投行業規範健康高質量發展,招引域外資本,培育壯大龍頭企業,推動我市新興產業升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一)形成初稿。我局結合池州金融工作現狀,比對青島、蕪湖等地政策,形成初步架構,確定《若干措施》初稿。
(二)徵求意見。在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同時,我局於2月15日,首次徵求各載體單位以及相關市直部門意見,2月22日,根據各方反饋的修改意見,對《若干措施》(徵求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再次徵求意見,進行吸納最佳化。
(三)形成終稿。經過市市場監管局、市司法局公平競爭性和合法性審查,以及分管副秘書長會審,經常務會審議通過《若干措施》。2022年3月31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若干措施》。
四、工作目標
通過制定支持風投創投機構發展的若干措施,招引風投創投等各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來池集聚發展,吸引高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團隊來池創業,推動全市重點後備企業引入戰略投資者,最佳化股權結構,加速上市進程。
五、主要任務
《若干措施》共分為4個部分13條,具體有:
第一部分培育招引風投創投主體中明確招引行業優勢明顯、品牌效應強的風投創投機構以及培訓本土機構,並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最高 100 萬元)、辦公用房補貼(最高20萬元)等優惠。
第二部分推動風投創投支持產業升級中明確分行業和產業建立項目庫、風投創投機構投資標的優先推薦對象、股權投資資金激勵(最高100萬元)、對滿足本地返投比例的特定風投創投機構讓渡增值收益用於獎勵,支持、鼓勵和探索創投風投機構的募資、合作、退出渠道和聯動新模式。
第三部分從部門聯動、監管協同、高管激勵等三個方面完善保障和服務機制,管服並舉,最佳化環境,規範發展。其中,滿足一定條件的高層管理團隊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四部分界定風投創投機構的含義,獎勵政策兌現原則及負擔主體,明確退出遷出風投創投機構的獎補措施以及《若干措施》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六、保障措施
對未來享受獎勵支持的風投創投機構進行了必要的約束限制,具體為:獲得補貼的風投創投機構3年內不得退出被投企業(除上市按規定退出外);享受補貼的風投創投機構,在基金的存續期內不得將其註冊地遷出池州並在兩年內產生投資行為(含相應的基金管理機構)。
七、下一步工作考慮
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資金保障,嚴格落實相關措施,堅持市縣協同、條塊結合,堅持管服並舉、規範有序,全力招引各類風投創投機構,推動政策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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