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根據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照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戰略,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擬定全市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指導並監督全市民政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全市民政法制宣傳、監督、調研等工作;辦理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以及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等工作。
(三)擬定全市雙擁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和軍民共建
活動;組織表彰全市雙擁模範單位和先進個人;協調軍政軍民關係,解決軍地矛盾和軍民糾紛,處理軍地歷史遺留問題。
(四)完善全市優撫工作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擁軍優屬、烈士褒揚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報批烈士稱號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負責指導全市的優擾工作;負責烈士陵園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研究擬定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安置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退役士兵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和軍地共育人才的協調服務工作;
指導軍供站的管理工作。擬定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干休所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市內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查處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七)擬定全市救災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救災抗災工作;掌握和發布災情,撥發救災款物,規範救災款物基層發放管理工作;
組織接收、分配外援捐助的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做好備災和災害緊急救援工作,制定和實施地方減災規劃;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和減災活動。
(八)研究提出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居民委員會建設和社區建設工作,指導居(村)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擬定全市社區建設的實施方案,研究制訂城鎮社區服務業的發展規劃;
建立和完善社區服務管理體系及設施;培育社區服務典型,促進社區建設各項措施的落實,推動社區服務工作。
(九)擬定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的政策法規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健全低保工作程式和城市低保信息化建設;組織和指導全市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十)負責婚姻和孤兒收養管理工作;負責國內和涉外以及涉港、澳、台婚姻登記,查處和處罰違法婚姻,管理婚姻服務機構,倡導婚姻習俗改革;負責國內收養登記和涉外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十一)研究和修訂全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界和邊界線的管理、聯檢工作;負責各縣區、鄉(鎮)邊界爭議和調處事務,向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議;擬定全市地名管理規劃;組織開展地名標準化建設活動,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工作;負責落實地名國家強制性標準,建立地名管理信息系統。
(十二)組織實施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市城鄉社會救濟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與發展。
(十三)負責全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導收容遣送站和安置場所的管理工作。
(十四)擬定全市福利企業的發展規劃;負責全市各類福利企業的年檢認證和新辦福利企業審核報批工作。
(十五)擬定全市福利彩票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全市福利彩票的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負責規範管理本級福利資金,確保全全運營;指導各縣區社會福利彩票工作。
(十六)負責全市殯葬改革的宣傳和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公墓的管理工作,革新殯葬科技技
術,提高殯儀事業的管理服務水平。
(十七)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工作。
(十八)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老齡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承擔老年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指導老齡事業單位的工作。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部門
1、社會救助科 宣傳貫徹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實施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督促檢查縣、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實;組織指導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統建設。
2、救災救濟科(市生產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社會福利科) 研究提出全市救災和社會救濟工作的政策;組織協調全市救災抗災工作;調查、上報災情;接收、管理、發放救災款物;負責救災信息系統的管理;組織和指導全市扶貧濟困、經常性捐助等社會互助活動。針對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研究提出社會福利救濟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市福利彩票的發行工作,負責本級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指導全市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農村敬老院、社區老年公寓和“星光”老年之家的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福利企業的年檢認證、新辦福利企業審核上報和技改項目的申報工作;指導全市福利企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和市救助管理站的建設與管理。
3、規劃統計科 編制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及有關計畫,監督檢查全市民政事業費的預算、管理使用以及物資、基建、技術改造貸款等計畫的落實;負責全市民政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專項經費、機關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內審;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基建工作。
4、池州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1)研究提出全市老齡工作發展規劃,擬定實施辦法;
(2)督促檢查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在全市的落實情況;
(3)負責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
(4)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總結推廣先進典型和經驗;
(五)承辦市老齡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5、池州市慈善協會辦公室 6、池州市志願者協會辦公室。
7、池州市經常性捐贈接收站。
8、市雙擁辦公室。
提出全市雙擁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市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和軍民共建活動,宣傳、表彰、推廣先進典型;協調軍政、軍民關係,處理有關問題;承辦市雙擁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貫徹執行撫恤優待法規政策,完善優撫制度;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工作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審核上報革命烈士稱號及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及光榮院等優撫事業的管理工作;負責擁軍優屬資金的建立、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管理方面的政策、辦法;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和復員幹部的有關審批、督查、接收安置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和共育人才的協調服務工作;協調部隊軍運和指導軍供站、軍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管理;指導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工作。
9、基層政權建設科。
負責全市城鄉基層政權、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民眾自治組織和鄉鎮(街道)幹部的培訓和表彰工作;指導鄉鎮(街道)政務公開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培育社區建設典型,建立和完善全市社區服務體系,推動全市社區建設。
9、區劃地名科。
研究提出行政區劃規劃;承辦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組織指導邊界線的管理工作;調查和調解各縣、區邊界爭議糾紛;審核、承辦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監督地名的使用;組織實施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推行地名的標準化、規範化;指導、督促、檢查全市婚姻習俗改革登記管理工作;配合市有關部門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提出全市殯葬改革政策和實施辦法,負責全市殯葬管理工作,推進全市殯葬改革;負責兒童收養工作,承辦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公民、台灣同胞、華僑在我市收養兒童的登記工作。
10、辦公室(人事科)。
協助領導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公文處理、信息、信訪、宣傳、保密、檔案、綜合性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等工作;負責全市民政系統的普法、執法及局機關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處理工作;負責黨務、紀檢監察、人事編制、退休人員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指導全市民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
11、民間組織管理局。
負責全市性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指導和監督其活動,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取締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和監督各縣、區的社團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市直和中央、省駐池單位所屬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取締未經註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和監督各縣、區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下屬單位
1、池州市馬形山公墓管理處。
2、池州市軍供站。
認真執行《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管理辦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為部隊服務,為國防建設服務;保障平時和戰時過往部隊,入伍新兵、退伍老兵及支前民兵、民工運輸途中的膳食,開水及軍用馬匹的草料、飲水供應;研究改進供應方式、方法,不斷改善供應條件,提高軍供質量和應急保障能力;加強軍供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職工的政治、業務素質;統計分析軍供任務完成情況,總結工作,交流經驗;在保證完成軍供任務的前提下,利用軍供設施、設備為社會服務,增強軍供站的生機與活力。
3、池州市殯葬管理所。
市殯葬管理所、市公墓管理處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在市民政局領導下,負責全市面上的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宣傳貫徹中央、省、市和本地殯葬管理法規、政策,推進殯葬工作改革,推行火葬,杜絕土葬,禁止私埋亂葬和舊墳復壘。維護我市殯葬管理秩序,會同有關部門對轄區範圍內的殯儀“黑車”進行整頓和喪葬車隊、民間殯儀樂隊的規範化管理,防止屍體外流。負責規劃申報、審批殯葬設施建設;負責殯儀用品製造、銷售和殯儀勞務服務審批前期調查核實上報工作。依法查處違規行為。嚴格管理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存放室,嚴格收費標準,切實提高骨灰入墓率和入室率。對“一墓三館”負有監督協調職能,其內容包括單位的基建列項初審、骨灰盒的進貨渠道招標。
4、池州市救助管理站。
貫徹落實國家救助管理方針政策,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5、池州市革命烈士陵園管理處。
6、池州市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中心。
7、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辦事指南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問答(一)
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
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對象?
答:包含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士兵退出現役的條件是什麼?
答:《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四十二條對士兵退出現役作了規定,即,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出現役:(1)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未被選取為士官的;(2)士官服現役滿本級規定最高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的,在本級服現役期限內因崗位編制限制不能繼續服現役的;(3)服現役滿30年需要退出現役的或者年滿55周歲的;(4)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後,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5)患病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6)因軍隊編制調整需要退出現役的;(7)因國家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8)士兵家庭成員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災難等變故,確需本人維持家庭正常生活,經士兵家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證明,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准退出現役的;(9)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准退出現役的。
實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現役的條件是什麼?
答:《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對實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現役的條件作了規定,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級服役期內各個年度安排退出現役:(1)家庭成員遇有重大變故,經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證明,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2)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後,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3)患病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經軍隊醫療體系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4)年度考評不稱職的;(5)受降職、降銜以上處分的;(6)留用察看期滿後拒不改正錯誤的;(7)受刑事處罰未被開除軍籍服刑期滿或者被處勞動教養期滿後不適宜留隊服現役的;(8)圖謀行兇、自殺或者搞其他破壞活動,繼續留隊確有現實危險的;(9)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現役的。
凡符合上述第(6)、(7)、(8)項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可以隨時安排退出現役。
退役士兵安置由哪個部門負責?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負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各級民政部門。
為什麼要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答:2011年,全國人大修訂了兵役法,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了首次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對計畫經濟體制下形成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作了重大改革。條例出台前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要是政府通過指令性給轉業士官和城鎮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給農村退役士兵適當的經濟政治優待來體現。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勞動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計畫經濟條件下靠政府指令性給轉業士官和城鎮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做法難以為繼。因為安排工作難,適齡青年參軍入伍的願望降低,部分已經入伍的士兵不能安心服役,直接影響國防和軍隊建設。因此,必須改革計畫經濟條件下的安置辦法,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與國防和軍隊改革發展需要相協調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體系。
改革後士兵退出現役後的安置方式有哪幾種?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士兵退出現役安置制度。
改革後城鄉退役士兵的安置待遇還有區別嗎?
答:改革後,不論是城鎮籍退役士兵還是農村籍退役士兵,都享受同樣的安置待遇。其安置待遇的區別僅與服役貢獻掛鈎,把士兵的服役年限、個人表現、工作艱苦程度,作為確定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主要因素,而與入伍前戶籍性質無關。
全國退役士兵移交、接收的年度計畫工作由哪些部門制定?
答: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民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共同擬制全國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計畫,報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後,以國務院、中央軍委年度退伍通知形式下達。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移交接收計畫、國家供養的傷病殘退役士兵移交接收計畫由民政部、總參謀部的相關部門共同擬制、下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