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保險行業協會

池州市保險行業協會成立於2007年11月16日,經池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間組織,由池州市保險業自願組成,業務主管單位為安徽保監局,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池州市保險行業協會
  • 所在城市:池州市
  • 成立於:2007年11月16日
  • 屬性:協會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截止2011年6月30日,池州保險行業協會共有15家市級會員單位,保協常設辦公機構秘書處,秘書長負責保協日常工作,保協下設各專業技術工作委員會、縣級公司經理聯席會。
池州市保險行業協會的工作宗旨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促進池州市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
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保協的職能定位逐步清晰,組織架構不斷完善,在日常工作中較好地發揮了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和宣傳的職能作用。
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簽定自律公約,弘揚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建立健全保險誠信體系;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會員經營行為,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
維權:參與決策論證,提出有利行業發展的建議;開展調查研究,反映行業呼聲;加強與監管機關和政府部門溝通,維護行業和會員合法權益。
協調:協調行業與政府的關係,當好行業代言人;協調協會會員間的關係,當好會員調和人;協調會員與客戶之間的關係,當好消費者保護人。
交流:通過協會會員間、與其他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溝通情況、收集信息、引進技術、推廣經驗、反映業內動態,為會員、保險公司客戶和社會公眾服務。
宣傳:整合資源,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經營者法律意識;宣傳先進事跡,樹立行業良好形象;關注業內熱點、焦點問題,進行輿論引導、避免惡意炒作。
安徽省保監局授權,省保險行業協會指導,建立了電子化考試中心,為保險從業人員提供考試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為:池州市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協會是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池州市民政局登記註冊,依法成立的池州市保險業自律性行業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促進交流合作,推動保險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以下簡稱安徽保監局)的監督和指導,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池州市民政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池州市長江路2號。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工作核心是服務,基本職責為: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
(一)自律
1、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會員依法經營,建立業內自律機制,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組織制定本市保險行業標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結合本市保險業發展情況,組織制定服務標準和行規行約,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並督促會員共同遵守。
3、積極推進本市保險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本市保險行業誠信制度、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參與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保險行業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4、對本市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開展有關職業道德、法律法規、專業知識、行銷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教育。
5、進行自律懲戒。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和管理制度、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等致使行業利益和形象受損的會員,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通報批評、罰款等懲戒措施,也可建議監管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二)維權
1、參與決策論證。代表保險行業參與有關保險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和監管部門的決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2、反映行業呼聲。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對本市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及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及時向監管部門和政府反映,並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
3、維護行業利益。加強與監管機關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聯絡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
4、維護會員利益。當會員的合法權益受損時,代表會員與有關方面協調溝通,促使其糾正對會員的不當管理、處罰與侵權行為。
(三)協調
1、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保險從業人員之間的關係,調解處理矛盾,促進相互理解,創造健康和諧的內部環境。
2、協調本市保險行業與有關行業及社會組織的關係,減少摩擦,增進合作,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3、協調會員與保險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關係,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認真受理社會公眾的保險諮詢和投訴,及時處理投訴問題。對重大投訴案件,及時上報監管部門,並做好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四)交流
1、組織會員間的業務、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資源共享。
2、組織會員與外地保險業及其他行業的交流、研討與合作,溝通情況,收集信息,引進技術,推廣經驗。
3、組織行業協會之間的工作交流,總結工作經驗,探討解決社團組織建設的重大問題。
4、建立會員間信息通聯工作機制。通過創辦信息刊物、開辦網站等形式,統計保險業務信息,反映業內動態,定期向會員和社會發布,不斷提高信息化服務的水平。
5、積極創造條件,建立行業資料庫,實現資料信息共享。
(五)宣傳
1、整合宣傳資源,制定宣傳規劃,組織開展行業性的大型展覽、宣傳和諮詢活動。
2、大力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宣傳保險法律法規,強化保險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法律意識。
3、宣傳保險業的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樹立保險業的良好形象。
4、開闢對外宣傳視窗,適時進行輿論引導;關注保險業熱點、焦點問題,積極與新聞媒體聯繫溝通,防止針對保險業的惡意炒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只接受單位會員。
第八條 凡經安徽保監局批准設立並頒發經營許可證、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開展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加入本協會,並遵守協會章程。
第九條 依法設立並經安徽保監局許可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經紀機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以下簡稱保險中介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第十條 單位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查同意;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十二條 保險中介機構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協會予以除名,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要求;
(三)有權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有權優先獲得協會服務;
(五)有權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及批評;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決定;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五)接受協會的諮詢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承擔或協助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五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或嚴重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業務規範及管理制度,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視情節輕重可給予口頭警告、業內批評、公開通報批評等懲戒措施,也可建議安徽保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每屆至少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安徽保監局審查並經池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費收繳標準;
(五)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宜。
第十九條 協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安徽保監局同意並經池州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其報告工作,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四)選舉和罷免秘書長;
(五)制定和頒布協會的自律規則、行業標準以及業務規範;
(六)討論並決定入會、退會事宜;
(七)審查協會經費收支,批准協會預決算方案;
(八)審議決定協會重大問題、重要工作。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六章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二、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任期內離開公司主要負責人崗位時,由該會員公司繼任的主要負責人繼任常務理事職務。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七章 會長、副會長
第二十八條 協會設會長1名,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候選人由常務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提交理事會討論,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請安徽保監局核准。
第三十條 當會長不再擔任所在公司主要負責人時,應在1個月內辭去會長職務,由常務理事會重新推選會長。在新任會長產生前,由常務副會長臨時代行會長職務。
第三十一條 會長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但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各項決議落實情況;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組織研究行業發展規劃、解決當地保險市場存在的重大問題;
(四)統籌協調保險各行業之間的工作聯繫;
(五)簽發協會重要檔案;
(六)審批協會重要財務收支事項;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協會設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與會長單位應兼顧產險和壽險,並分管相應業務領域的理事會工作。
第三十四條 副會長(含常務副會長,以下同)的產生原則上參照會長產生辦法,和會長候選人推選程式同步進行。副會長侯選人提交新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安徽保監局核准後就職。當副會長不在其公司擔任主要負責人時,應在1個月內辭去副會長的職務,重新進行推選。
第三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總數一般不得超過會員單位總數的30%,同時兼顧產險和壽險會員單位所占比例。
第三十六條 副會長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七條 協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協助會長分管相關領域的理事會工作;
(二)接受會長的委託,代行會長指定的職權;
(三)根據常務理事會決定,臨時代行會長職權;
(四)組織研究本行業市場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並向會長匯報。
第三十八條 協會副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工作;
(二)協助研究本行業領域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協助組織本行業常務理事、理事討論、研究重大問題。
第三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任職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高政治素質;
(二)擔任所在公司主要負責人,有多年保險行業或相關領域領導經驗,有較高威望;
(三)熱心協會工作,身體健康。
第八章 秘書處
第四十條 協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對理事會負責。
第四十一條 協會設秘書長一人,不設副秘書長。
第四十二條 秘書長產生辦法:
秘書長可由安徽保監局提名,也可由會長、二名以上副會長或三名以上理事提名,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安徽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報池州市民政局核准。
第四十三條 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四條 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有損行業利益或因個人原因請辭職務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研究並報安徽保監局核准後可提前離任。秘書長提前離任後,由常務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或提前改選。秘書長離任須進行審計。
第四十五條 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在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秘書處實施理事會決議和授權事項;
(三)制定秘書處規章制度,實施內部管理工作,簽發協會日常檔案;
(四)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五)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條 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有組織協調能力,熱心協會工作;
(三)身體健康,公正廉潔,具有一定工作經驗;
(四)秘書長在任期內一般不超過60周歲,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安徽保監局審查同意,可再續任一屆。
第四十七條 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聘用工作人員建議,經會長辦公會審議同意後,由秘書長聘用,並辦理聘用手續。
第九章 專業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 協會設定各類專業工作委員會,負責研究擬定專業領域的自律服務工作。具體事項統一由秘書處負責組織和落實。
第五十條 專業委員會應制定工作條例,行使研究專業領域發展的職權。專業委員會接受常務理事會的領導,向會長負責。
第十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五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會費的額度和標準
(一)會費確定的基本原則為,量入為出,合理分攤;
(二)會費收取標準應按照責、權對等的原則確定;
(三)會費額度和會費收取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費標準應具有相對穩定性。
第五十三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協會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四條 協會建立經費管理和審批制度,每年應向會員公布年內會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監督,並在社團年檢時向池州市民政局報告會費收支情況。
第五十五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下同)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有必要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必須接受安徽保監局、池州市民政局組織的、或者委託有資質專業中介進行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屬全體會員共同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條 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由秘書處參照本地地區的有關規定擬定方案,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執行。
第十一章 黨的建設
第六十一條 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民政部《關於在社團中建立黨組織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協會工作人員中有3名以上中國共產黨黨員時,要建立黨的基層組織。黨組織的建立,由安徽保監局負責審批,其組織關係由安徽保監局管理。
第十二章 終止變更
第六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協會報安徽保監局同意後可以終止或變更:
(一)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基於合併、分立等事由;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六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安徽保監局及池州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處理完各種債務之後,在安徽保監局和池州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自池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