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辦法

《池州市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辦法》已經池州市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0月10日印發,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池州市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公交企業的成本核算和運營收入,科學合理測算財政補貼,激勵公交企業提高服務水平,保持公交行業穩定、持續發展,根據交通運輸部《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和《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是指由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對城市公交企業的經營狀況和運營成本測算、評價和審定的規則,是政府對城市公交企業實施補貼的基礎和重要依據。
第三條 成本規制補貼是指在現行公交票價體制和公交規模基本穩定的條件下,以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監審數據為依據,核實企業運營成本的補貼標準,根據成本和收入指標等綜合因素,確定當年政府補貼額度。
第四條 城市公交成本規制應遵循合法性、合理性、適度激勵與統籌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成立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管理和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成本規制委員會”,名單附後),市成本規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成本指標設定
第六條 城市公交規製成本等於經成本控制指標標準值或依據本辦法規定的其它方法核定的各項成本之和,包括營運成本、期間費用、稅金及附加、其他成本等。
城市公交規製成本可折算為公車輛運行千公里單位成本。
第七條 營運成本包括人工成本、能耗費、保修費、輪胎消耗費、折舊與攤銷、車輛保險和事故費和其他營運業務費。
第八條 人工成本是指直接或間接從事城市公交運營業務的各類人員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含獎金和津貼等)、社會保障費、住房公積金、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勞保費、外聘勞務費、辭退福利等。人工成本根據不同的業務環節或根據成本發生關係分別歸類計算。
(一)人車比:年均某類職工人數與年均營運車輛數的比值。分為公車駕駛員人車比、非公車駕駛員(含乘務員、調度員、修理工、點鈔員、後勤及輔助人員、管理人員等)人車比兩類。營運車輛數按實際投入營運的城市公車數量計算。
人車比=年均某類職工總數/年均運營車輛數。
年均某類職工總數=∑(規制當年每月末職工數)/12。
年均運營車輛數=∑(規制當年每月末運營車輛數)/12。
公車駕駛員人車比標準值為1.5。公車駕駛員人數小於標準值的按實際值規制;等於或超過標準值的,按標準值規制。
非公車駕駛員人車比標準值=前三年非公車駕駛員人車比的均值。
公車輛較上一年增加不超過10%的,不增加非公車駕駛員人數;車輛增加10%以上或車輛連續2年累計增加10%以上的,非公車駕駛員人數按人車比標準值核定。
(二)工資薪酬按公車駕駛員、非公車駕駛員兩類分別計算,人數由人車比和營運車輛數規制。
工資薪酬以上一年度年人均實際工資為基數,增幅不高於當地統計部門最新發布的城鎮非私營單位(交通運輸業)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名義增長率。
(三)社保費、住房公積金,按規定繳納,據實核定。
(四)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勞保費等費用計提比例按有關政策規定的比例和城市公交企業實際情況確定,未超過上限水平的,據實核定。
(五)外聘勞務費,原則上以上一年度實際支付的外聘勞務用工薪酬金額為限。
(六)辭退福利,按國家規定標準據實列支。
第九條 能耗費是指用於公交運營的能源消耗費用,包括柴油、天然氣、電力等費用支出,不包括與公交運營無關的客運、貨運、非營運車輛的能耗費。車型依據燃料類別、車輛長度兩項指標進行分類。
(一)某車型能耗標準值=∑該車型前三年千公里實際能耗/3(某車型運營未滿三年的,按實際運營時間千公里實際能耗計算標準值)。
能耗合理值根據實際能耗分別計算,若實際能耗在標準值的基礎上浮動5%以內的,據實計算規製成本;若浮動超過或低於標準值的5%,按照標準值上浮或下浮5%計算規製成本。
(二)能耗單價按當年平均單價確定(按照當年採購的加權平均價計算)。
能耗費=∑某車型能耗合理值×行駛里程(千公里)×能耗單價。
第十條 保修費是指公交運營車輛保養維修發生的材料費支出,主要包括車輛零配件費等費用。車型按照純電動、非純電動兩類分別計算。
(一)某車型保修費標準值=∑該車型前三年千公里保修材料費實際值/3。
(二)保修費=某車型保修費標準值×年度行駛總里程/1000。
第十一條 輪胎消耗費是指公車輛運營所發生的輪胎消耗費,與公交運營無關的客運、貨運、非營運車輛的輪胎消耗費不得計入。
(一)輪胎消耗費標準值=∑某車型前三年千公里輪胎消耗費用實際值/3。
(二)輪胎消耗費=某車型輪胎消耗費標準值×行駛里程/1000。
第十二條 折舊與攤銷是指與公交運營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折舊與攤銷。
(一)固定資產折舊採用年限平均法。與公交運營無關的,或政府及社會其他組織投入無償供城市公交企業使用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其折舊、攤銷不得進入規製成本。
(二)公車輛已達到或超過折舊年限處置形成的損失計入規製成本,未達到折舊年限處置形成的損失不計入規製成本(政府有特定要求的除外),形成的收益計入規制收入。其他固定資產處置參照執行。
(三)低值易耗品、長期待攤銷費用、無形資產等攤銷按企業會計準則執行。
(四)公車輛折舊年限為8年,其他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及殘值按照同類型最近年度的適用值確定。
第十三條 車輛保險費是指公交運營車輛按照規定購買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保險支出,按實際繳納數額計入規製成本。
第十四條 事故費是指超過保險賠付額的部分(按事故責任認定結果計入規製成本),以及與交通事故相關的評估費、訴訟費、調解費等。
第十五條 其他營運業務費是指城市公交企業在實際營運過程中發生的除第八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運營費用以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支出費用,如安全生產費、車輛通行費、辦公用房租賃和維修、站場租賃和維修、站亭(站牌)維護、信息化設施設備維護費、信息化網路通信費、公交廣告製作費等費用,按實際發生額計入規製成本。
第十六條 期間費用包括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一)管理費用。城市公交企業為組織和管理公交營運而發生的合理的費用支出,不含人工費。
管理費用=∑前三年管理費實際值/3。
(二)財務費用。包括城市公交企業與公交運營服務相關的實際貸款數額及貸款利息計算利息支出和金融機構手續費,按當年經認可的實際發生額計入規製成本。
第十七條 稅金及附加是指城市公交企業為公交業務繳納的稅金及附加。
稅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附加等。
稅金及附加標準值,為城市公交企業按稅法的相關規定計提的稅金及附加總額,以當年實際發生額計入規製成本。
第十八條 國家公用事業成本監審、財務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明確不列入營運成本的費用,不得計入規製成本。具體包括:
(一)滯納金、違約金、罰款等支出;
(二)捐贈支出;
(三)城市公交企業超標準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支出及折舊;
(四)其他與公交服務不匹配、不合理的支出。
第十九條 本辦法沒有細化的成本項目或具體標準值,由市成本規制委員會結合實際予以確定。
第三章 收入指標設定
第二十條 城市公交企業規制收入具體包括以下收入:
(一)主營業務收入,指城市公交企業的公交業務收入,包括票款收入和包車收入。
(二)其他業務淨收入,包括城市公交企業的廣告收入,以及城市公交企業外修收入、培訓收入、租賃收入等與公交運營相關的附屬淨收益。
(三)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清理、罰款等各項收入。
(四)補貼收入,包括燃油補貼、新能源車運營補助及政府給予的其他專項補貼。
城市公交企業規制收入總額=∑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淨收入+營業外收入(含補貼收入)。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交企業規制收入標準值根據以下方式分類確定:
(一)主營業務收入的標準值根據經審計認可的收入總額確定。
(二)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的標準值據實核定。
第二十二條 對計算的城市公交企業規制收入、規製成本的調整與修正:
(一)除營業外收入(含補貼收入)外,城市公交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低於上一年度的,按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收入為規制收入。高於上一年度經審計收入的,據實作為規制收入。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明顯偏低的,由市成本規制委員會審核確定。
(二)為促進城市公交企業提質增效,除人工成本、車輛保險費、稅金及附加以及新購車輛新增折舊外,其他成本費用總額應逐年壓縮,其中:管理費用、事故費年度壓縮率不低於3%。
第四章 規制補貼
第二十三條 公交規制補貼是指對城市公交企業公交成本合理值與公交收入合理值之間的差額給予補貼,並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規制補貼=規製成本-規制收入
第二十四條 城市公交企業因特殊原因導致實際成本高於規製成本,或實際收入低於核定收入的,經審計認定為與生產經營相關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市成本規制委員會研究後,提出調整規制結果的意見,報請市政府確定。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交規制補貼以市本級財政補貼為主,同時按照“誰受益、誰分擔”的原則,建立相關城市公交線路規制補貼分級承擔機制。
主城區開通至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貴池區、經開區、平天湖風景區的城市公交線路規制補貼由市本級與受益地政府(管委會)按轄區內年運營里程占比分級承擔,補貼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主城區開通至青陽縣、九華山風景區等跨區域城際公交線路,規制補貼由市本級財政承擔。
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貴池區、經開區、平天湖風景區等各轄區內開通的內部循環城市公交線路,規制補貼資金,由屬地政府(管委會)承擔,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章 規制補貼預算
第二十六條 為與年度預算編制相銜接,城市公交企業每年10月底前向市成本規制委員會辦公室上報下一年度補助資金測算方案,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審核後,向市財政局(國資委)提交預算草案。預算草案經市政府審議後,報請市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二十七條 公交成本規制補貼資金根據市成本規制委員會辦公室每季度審核意見及時撥付。
第二十八條 規制補貼撥付與城市公交企業服務質量掛鈎,掛鈎比例不低於20%。具體考核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建立成本規制補貼績效評價機制,每年度由市成本規制委員會辦公室牽頭,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相關績效評價。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主城區”,是指長江以南、牧之路以西、銅九鐵路和蕪大高速公路以北、秋浦河以東部分區域,不包括池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平天湖風景區。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3年。池州市已出台的城市公交補貼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各縣、九華山風景區的公交成本規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附屬檔案:池州市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委員會成員名單

解讀

2020年10月10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池州市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辦法》》)。根據“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現由池州市交通運輸局對此政策作如下解讀: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2013年12月,基於我市主城區城市公交經營企業為民營性質這一具體情況,池州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主城區城市公交實行定額政策性虧損補貼,補貼標準按500萬元/年執行至今。市區範圍內按照城市公交管理的園區內循環公交、跨區域城際公交尚未建立規範的補貼機制。2016年我市啟動主城區城市公交運營體制改革,2016年11月底—2019年1月底,城市公交處於接管運營狀態,2019年2月,主城區城市公交運營體制改革完成,組建的國有城市公交公司正式運營。
2016年6月1日《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正式施行,2017年5月1日交通運輸部《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正式施行。城市公交行業現行法規規章都明確規定應當建立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評估、核算制度,合理界定城市公交補貼範圍及額度。2014年2月,我市制定出台了《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的實施意見》(池政〔2014〕9號),規定要對城市公交“建立規範的成本費用評價制度和政策性虧損評估補貼制度”。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業成本核算和政府補貼機制,根據交通運輸部《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和《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等法規,結合池州實際,並借鑑周邊城市經驗,我局會同市財政局(國資委)起草了《池州市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辦法(送審稿)》。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為了規範城市公交企業的成本核算和運營收入,科學合理測算財政補貼,激勵公交企業提高服務水平,保持公交行業穩定、持續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實現公交企業財務健康可持續,公交企業面臨主要問題的直接體現就是財務問題,財務健康是其持續提供公交服務的前提,如果企業長期存在嚴重虧損,對維持公交運營以及落實“公交優先”政策是一個極大的挑戰。因此,保障公交企業財務健康,使企業獲得合理收入彌補其成本支出變得十分必要,在“收入彌補成本”的管理思路下,公交企業的成本規制就成為首要的、基礎性的管理環節。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2019年9月,開始啟動《池州市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辦法(送審稿)》的起草工作。一是成立起草工作專班,對城市公交行業運營實際進行調研了解,赴省內蕪湖、馬鞍山等城市學習經驗做法,對行業政策及相關行業規範、標準進行研究領會,在進行多輪討論後形成《池州市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辦法(徵求意見稿)》。二是廣泛徵求意見,《池州市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辦法(徵求意見稿)》形成後,分別向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管委會、各縣(區)人民政府、九華山風景區、經濟開發區、市直有關職能部門徵求意見、共收集反饋意見14條,採納10條,未採納4條,根據反饋意見,進一步對《池州市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辦法(送審稿)》進行修改完善,於2020年9月3日形成《池州市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辦法(送審稿)》。三是經過與財政局充分溝通達成一致意見後,將《池州市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辦法(送審稿)》報送市市場監管局、市司法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經過審查出具了公平競爭審查意見、合法性審查報告。
四、工作目標
提高公交出行分擔率,這是資源配置最佳化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保障乘客以可承受的價格獲得普遍性的合理的服務,公交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
五、主要任務
(一)明確了規制含義及適用範圍、原則。公交成本規制是對城市公交企業經營狀況和運營成本測算、評價和審定的規則,是政府對城市公交企業實施補貼的基礎和依據。適用於池州市區取得城市公交特許經營的公交企業,各縣(區)可參照執行。成本規制遵循合法性、合理性、適度激勵與統籌推進原則。
(二)建立了規制組織領導機構。市政府成立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管理和評價委員會,由交通運輸、財政(國資)、發改等部門組成。規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三)設定了成本指標與收入指標。規製成本指標包含營運成本、期間費用、稅金及附加、其他成本等4項成本,其中營運成本包括:人工成本、能耗費、保修費、輪胎消耗費、折舊與攤銷、車輛保險、事故費和其他營運業務費等。規制收入指標包含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淨收入、營業外收入和補貼收入等4項收入。對各項成本、收入指標的計算方法、標準值等作了具體設定。
(四)明確了規制補貼的責任主體。結合池州城市公交運營實際,根據《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的實施意見》精神,按照財政事權分級承擔和誰受益、誰補貼原則,明確公交補貼的責任主體。將公交企業規制補貼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由主城區開往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貴池區、開發區和平天湖風景區的城市公交線路規制補貼按營運里程分級承擔;二是城際公交,如池青九、池樅公交線路規制補貼由市本級財政承擔;三是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貴池區、開發區和平天湖風景區內循環公交線路規制補貼,由屬地政府(管委會)承擔。
(五)細化了操作流程。規定了成本規制的具體工作流程及有關操作方法以及本辦法沒有細化的成本項目或具體標準值的核定方法。
六、創新舉措或新舊政策差異
2013年以來我市主要以市財政按每年500萬元給予公交集團補助,雖能解決企業部分營運資金,但補助金額無法填補公交企業實際運營成本,導致公交企業運營艱難,服務質量下降。
目前的公交行業成本規制,是通過科學建立公交運營成本標準,合理界定公交行業各項運營成本範圍,財政部門可以通過成本規制,科學、合理、明確地界定公交企業的政策性虧損與經營性虧損,並以此確定明確的財政補貼金額。同時,可以加強公交公司成本控制力度,提升降本增效積極性,可實現平衡公交行業企業化運營與公交服務準公共產品的雙重特性,兼顧財政的承受能力和公交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公交企業亦能結合成本規制辦法調整計畫大綱,通過全面預算控制,確保實際發生的成本控制在規製成本之內,加強管理,投入更多的精力專注於安全、運營和服務,不斷提升市民的出行體驗,提升公交服務的安全與質量水平。其次,針對主要的成本項,結合成本規制可以相應進行內部管理的調整。
七、保障措施
在現行公交票價體制和公交規模基本穩定的條件下,以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監審數據為依據,核實企業運營成本的補貼標準,根據成本和收入指標等綜合因素,確定當年政府補貼額度。由市財政納入年度計畫,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八、下一步工作考慮
要想讓城市公交成本規製得以落實,必須要政府各相關部門與公交公司通力合作,建立一套完善的考核與補貼機制,以促進城市公交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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