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助工作辦法

經池州市政府同意,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12月29日印發池州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助工作辦法,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池州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助工作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發布單位: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助,保障患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嚴格遵循“應收盡收、應治盡治、應管儘管”原則,做好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助工作。
第三條 市政府成立全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健康委。
市衛生健康、醫保、殘聯、民政、公安等部門加強協同配合,做好本系統救助政策與本辦法銜接工作。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救助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精神衛生綜合管理小組,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立關愛幫扶小組,組織開展預防精神障礙發生、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等工作。
第四條 醫療救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池州市戶籍;
(二)衛生健康部門建檔在冊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
(三)屬於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返貧致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五條 市第三人民醫院作為市級定點醫療機構,承擔全市範圍內的醫療救助對象集中收治工作。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可參照市級做法,以公益性為原則,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定點醫療機構。
第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診療規範,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及時有效救治,不得推諉病人。對醫療救助對象統一建檔管理,定期走訪,指導用藥,宣傳有關救助政策。
第七條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受理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助申請,核對、上報相關信息。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審核並發放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助卡。
市衛生健康委統一製作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助卡。
第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依據法院判決書和執行通知書為強制醫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辦理救助手續。
依據公安部門相關證明材料,對易肇事肇禍的疑似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先行救治並補辦救助手續。
第九條 經常居住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力量對需入院治療或需辦理出院、轉院手續且監護人無能力履行監護職責的救助對象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公安部門應予以協助。
對無監護人的救助對象由履行監護職責的村(居)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期間產生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報銷後,差額部分(不含一伙食費)由醫療救助對象經常居住地縣區政府、管委會財政保障。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衛生健康部門落實醫療救助資金預算申報、費用結算及清算等工作。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當年醫療救助資金原則上不低於上一年度。
定點醫療機構將醫療救助費用報各地衛生健康部門審核結算。醫療救助費用實行半年結算。
第十一條 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各地衛生健康部門和定點醫療機構加強醫療救助資金使用管理,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套取醫療救助資金。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解讀

2023年12月29日,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池州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助工作辦法》(池政辦〔2023〕37號),以下簡稱《工作辦法》。根據"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現由池州市衛生健康委對此政策作如下解讀:
一、政策背景和依據
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屬於社會弱勢群體,多屬於慢性病,往往導致其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陷入困難。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生活節奏的加快,居民在工作、生活中面臨的各種壓力增大,全市嚴重精神障礙在冊患者呈上升趨勢,其中困難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達占比達53.2%。
為加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嚴重精神障礙管理治療工作規範(2018年版)》《關於進一步加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救治工作的通知》(皖衛函〔2022〕27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要求,結我市實際,制定《工作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一是國家有要求。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要求“重視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二是省級有部署。省委政法委、省衛健委、教育廳、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醫保局、殘聯等9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救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患者住院期間相關救治經費,由基本醫療保障按規定支付後,剩餘部分原則上由患者所在市、縣級政府統籌解決”。三是實際有需要。近年來,全市嚴重精神障礙在冊患者呈上升趨勢,且困難患者較多,截至11月底困難患者占在冊患者比例達53.2%。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一是徵求意見並規範吸納,市衛生健康委根據國家、省有關檔案精神,借鑑滁州、銅陵等市做法,結合我市實際,完成《工作辦法》初稿,3月3日發文徵求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意見,並通過市衛生健康委網站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建議;7月份市政府聯繫副秘書長組織市直相關單位研討交流,提出修改意見;9月13日再次發文徵求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意見。根據反饋的意見和建議,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二是送審定稿,5月23日,通過市市場監管局公平競爭審查。11月3日,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形成送審稿。三是審議通過,12月21日,送審稿經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12月29日,《工作辦法》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
四、主要內容
《工作辦法》共13條。
第一條、第二條明確制定《工作辦法》的目的依據及做好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助工作的工作原則。
第三條提出成立市級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同時對市直相關部門及各縣區政府、管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主體責任進行了明確。
第四條明確醫療救助對象條件,必須為池州籍在冊患者且為特困等6類重點人員。
第五、第六條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及其職責,即市三院為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縣區以公益性為原則,確定本級定點醫療機構。各定點醫療機構對醫療救助對象統一建檔管理。    第七條至第九條明確救助申報流程、強制醫療及送診入院相關手續辦理要求、特殊情況救助對象出院或轉診要求。
第十條明確救助資金由救助對象經常居住地縣級財政保障。
第十一條明確救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明確《工作辦法》解釋主體及實施時間。
五、保障措施
一是完善工作機制。市政府成立由市衛生健康、醫保、殘聯、民政、公安等部門參與的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各部門加強協同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系統救助政策與本辦法銜接工作;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救助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精神衛生綜合管理小組;村(居)民委員會建立關愛幫扶小組,組織開展預防精神障礙發生、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等工作。二是加強督查考核。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市直各有關部門負責對本系統內涉及本項工作的單位進行考核和監督。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市直各有關部門的考核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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