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縣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暫行規定》意在為增強各地各部門及其領導幹部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全面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江陵縣實際制定本規定,並在本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陵縣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暫行規定
- 類別:地方條例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增強各地各部門及其領導幹部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全面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第302號令)、《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省政府令第261號)、《湖北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令第339號)、《荊州市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45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施。一票否決權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安委會”)行使。
第三條 安全生產一票否決遵循屬地管理、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和注重結果的原則,實行“誰主管、誰負責”。
第四條 縣安委會有權對轄區內符合安全生產否決條件的任何一級組織,直接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第二章 否決的對象、內容
第五條 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的對象包括各鄉鎮、管理區、縣政府各部門、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以及上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或相關責任人。
第六條 否決內容包括被否決單位參加評選各類榮譽稱號及表彰獎勵的資格;
取消被否決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或相關責任人提拔重用、評先受獎、幹部年度考核評為優秀等次、晉升獎勵工資等資格。
第七條 一票否決的期限一般為一年。
一年後由被否決對象向縣安委會提出取消否決申請,由縣安委會根據被否決對象整改情況決定,被否決對象整改不到位的,再延長一票否決期限,一般為延長一年。
第三章 否決條件
第八條 縣安委會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
(一)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二)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含3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三)發生一次受傷人員5人以上(含5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四)發生一次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五)發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或死傷5人(含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本籍車輛負主要責任事故)。
(六)一年內連續發生2起同類非死亡事故或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滯後、隱患較大且整改不到位,或存在非法生產、經營和建設現象而沒有採取有效措施的。
(七)發生重傷1人以上的安全責任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四章 否決決定和取消否決
第九條 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對一票否決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否決建議,報縣安委會審核決定。
第十條 縣安委會對否決對象下達否決通知書,否決通知書的內容應包括否決對象、否決原因、否決期限,並分別送達被否決單位、被否決人、縣紀委監察局、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等部門。
第十一條 被一票否決的責任人已構成失職的,或兩次受到一票否決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由縣安委會核准後向縣紀委監察局提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建議。
第十二條 被一票否決的單位及責任人要認真查找問題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切實進行整改,並適時向縣安委會提出驗收申請,對安全生產面貌改善、經驗收整改合格的單位,從否決決定之日起至驗收合格之日止,不滿一年的,應在滿一年後取消一票否決;超過一年的,從驗收合格之日起取消一票否決。
第五章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縣安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