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訂全市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陰市農林局
- 地區:江陰市
- 性質:政府機構
- 屬性:非盈利
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簡介
根據《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政府關於印發〈江陰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錫委發[2009]82號)和《中共江陰市委、江陰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陰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澄委發[2009]31號),設立市農林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掛“市農業資源開發局”牌子。)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畜牧獸醫局職責整合劃入市農林局。
(三)將原市發展與改革局負責編制農業產業化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重點龍頭企業的審核上報工作職責,劃入市農林局。
(四)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五)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職責,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六)促進生物農業產業發展,加強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觀光農業、農業生物產業建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七)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市濕地建設與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市農業各產業政策,參與制定涉農的財稅、價格、信貸、金融保險、進出口、農產品流通等政策;編制全市農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農產品品質的改善;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推進全市林業改革工作;負責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聯繫各農產品行業協會,引導發展農業多種經營。
(二)負責編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落實扶持政策;制定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指導實施重點產業帶和優勢特色產業基地建設;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指導各類農業現代化園區建設工作,參與農村現代化建設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和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工作;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收集、預測並發布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經濟信息;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
(三)促進全市生物農業發展。編制全市生物農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提出支持生物農業產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擬訂生物農業產業化發展指標;負責生物農業園區(基地)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市生物農業企業的生產和發展;負責生物農業技術培訓工作和生物農業生產統計、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高層次人才的引進與管理。
(四)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牧用地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參與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
(五)指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編制農業生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工作;指導休閒觀光農業、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建設工作;參與農業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六)負責農業防災減災的有關工作。監測和防控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七)負責全市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工作;參與全市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全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指導林業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與實施;承擔全市經濟林、重點公益林的區劃界定;承擔林地林權的有關管理工作,依法對徵用、占用林地進行審核(批);依法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監督檢查林業憑證採伐、運輸;負責全市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與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統計,統一發布相關信息。
(九)指導全市濕地規劃、建設和保護管理工作。編制濕地恢復、建設、保護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濕地資源調整與管理;負責濕地生態保護區和濕地公園的審核和申報工作;負責濕地保護建設項目申報、組織實施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監督市重點濕地保護恢復建設工程的實施;負責組織濕地建設工程的檢查、驗收工作。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負責森林防火基礎設施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監控全市森林火情,發布森林火險等級和火災信息;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協調指導重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承擔森林半專業救火隊伍的指導、協調工作;承擔市護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十一)承擔綜合協調全市漁業資源開發利用和漁業管理責任。承擔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漁業產業布局的建議,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組織實施漁業養殖證制度;指導漁業捕撈、水產品加工流通工作;負責全市漁業經濟運行監測、統計、評估和信息發布工作;聯繫、指導、扶持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合作組織和水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十二)承擔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漁業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標準、規範;負責漁業資源、水生野生動植物、水生種質資源的保護工作;組織全市水生動物防疫和水產養殖病害防控工作。
(十三)承擔全市畜牧業發展管理的責任。編制畜牧業行業發展規劃,指導畜牧業產業布局調整;組織落實動物福利方面的方針政策;負責畜牧業標準化建設和畜牧業地方新品種先進適用技術的引進推廣工作,組織地方畜禽品種資源的保護與開發;負責規劃、指導、監督、管理畜產品質量安全建設工作。
(十四)指導、監督全市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制定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組織重大動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對全市動物、動物產品依法實施檢疫、防疫監督;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行獸醫的管理工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工作;承擔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指導全市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工作。
(十五)負責農產品、畜產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的地方技術標準,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負責農產品、畜產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實施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制度;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水產養殖用魚藥等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承擔農業行政執法工作。推進農業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和督辦重大農業案件的處理;協調處理全市漁業重大突發事件,參與查處較大漁業糾紛和重大漁業水域污染事故;加強農林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十七)管理農業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經濟運行,制定現代農業發展指標並組織考核;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分析、研判農產品市場行情,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
(十八)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擬訂農業科教、技術推廣規劃和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農業產業技術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更新工程,組織農業科技創新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和實施,管理、推廣農業科技成果;負責農業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工作;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培訓、農民培訓,參與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
(十九)承辦農業涉外事務工作。組織開展農業利用外資、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外向型農業發展;承擔農業各系列專業技術職稱和農民技術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二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