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區舊廠房升級改造扶持辦法

江門市區舊廠房升級改造扶持辦法

法規介紹
第一條 為充分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鼓勵建設多層工業廠房,加快現代城市商業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土地法律法規政策,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區(不含新會區)城鎮建設範圍內的升級改造舊廠房項目(包括倉庫及舊廠房配套的生活設施),土地權屬來源合法,舊廠房升級改造符合所在區域的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符合國家、省和我市建設項目環保準入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與周邊的環境功能相協調。
第三條 扶持對象
升級改造後的工業項目(包括科研、倉庫、物流項目,下同)和通過“三舊”改造的商業項目,符合以下條件並用於擴大再生產的,可享受本辦法的獎勵:
(一)升級改造後工業項目的建築不低於3層,單體建築面積不低於3000平方米;舊廠房改造後整個地塊建設的容積率不低於1.2,建築密度不低於30%,綠地率不大於20%。
(二)升級改造後商業項目的建築不低於3層,單體建築面積不低於10000平方米,舊廠房改造後整個地塊建設的容積率不低於3.0。
第四條 扶持措施
(一)對舊廠房的升級改造項目,按其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扣除相關剛性支出14%後)的金額設立專項扶持資金,給予升級改造項目等額資金扶持。
(二)整合開發面積達到30畝或以上,整合土地發生轉讓,且符合國土管理的有關規定,涉及劃撥土地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對整合開發後的企業(土地權屬人)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由市財政在相關地塊的出讓收入中,按規定扣除相關剛性支出後安排40%給區財政,由區政府用於該片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確保專款專用。
(三)對升級改造和連片整合開發的工業廠房項目建設過程給予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500萬元。所需資金由市、區兩級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共同分擔,在建設獎勵審批完成後三個月內獎勵給開發投資者。
1.一次性建設多層廠房1-2萬平方米(含2萬平方米),對第二層及以上部分按5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
2.一次性建設多層廠房2-3萬平方米(含3萬平方米),對第二層及以上部分按6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
3.一次性建設多層廠房3-5萬平方米(含5萬平方米),對第二層及以上部分按7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
4.一次性建設多層廠房5萬平方米以上,對第二層及以上部分按8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
(四)升級改造為廠房的項目以投產當年作為第一年計算,以企業年度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房產稅地方留成新增額相應設立專項扶持資金,給予連續5年的專項扶持,第1、第2年按50%、第3-第5年按30%。單個項目的專項扶持額度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所需資金由市、區兩級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共同分擔。
(五)升級改造的廠房用於對外出租的,自出租當年算起,以其繳納房產稅地方留成安排專項扶持資金,連續5年給予等額資金扶持。所需資金由市、區兩級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共同分擔。
(六)鼓勵舊廠房改造發展以工業園區(工業集中點)為主要形式的工業地產項目。土地及地上物已經確權發證的工業房產項目,在不違反《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地上物可根據需要自用、出租或分拆出售。房地產發生交易過戶的,需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並繳交有關稅費。
(七)土地權屬人在符合城市規劃及三舊改造政策的前提下,經批准改變用地性質,將舊廠房自行改造或交給政府出讓改造,用於發展城市綜合體(不含住宅部分)、商業寫字樓的,按下列標準給予開發投資者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的獎勵,所需資金由市財政設立專項扶持資金承擔,在建設獎勵審批完成後三個月內獎勵給開發投資者。
1.一次性建設1-2萬平方米(含2萬平方米),獎勵100元/平方米;
2.一次性建設2-3萬平方米(含3萬平方米),獎勵120元/平方米;
3.一次性建設3-5萬平方米(含5萬平方米),獎勵150元/平方米;
4.一次性建設5萬平方米以上,獎勵180元/平方米。
(八)鼓勵土地權屬人把土地交給市政府納入土地收儲,市政府按所在地段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給予補償(不含劃撥土地,劃撥土地按工業用地劃撥土地權益確定補償金額)。對地上建築物按雙方認可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給予合理補償,在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註銷原土地權屬人的土地使用權證手續後,由國土資源部門補償給原土地權屬人。
第五條 申請程式
(一)申請確認:升級舊廠房的須在舊廠房拆除或改造前,向區“三舊”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三舊”辦)提出申請,填寫《江門市區舊廠房升級改造項目申請表》(附屬檔案1),並同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申請方式。
1.項目開始動工時,投資者向區“三舊”辦提出申請,填寫《江門市區舊廠房升級改造基礎設施配套專項獎勵申請表》(附屬檔案2),並由區“三舊”辦牽頭辦理相關手續。
2.項目竣工驗收後,投資者向區“三舊”辦提出申請,填寫《江門市區舊廠房升級改造建設獎勵申請表》(附屬檔案3),如舊廠房改造為商業項目的,則填寫《江門市區舊廠房升級改造為商業項目建設獎勵申請表》(附屬檔案4),並由區“三舊”辦牽頭辦理相關手續。
3.對升級改造的多層廠房用於對外出租的,由投資者向區“三舊”辦提出申請,填寫《江門市區舊廠房升級改造出租申請獎勵表》(附屬檔案5),並由區“三舊”辦牽頭辦理相關手續。
4.對升級改造項目、工業房產項目(均須以一個投資主體名義申報)的新增稅收獎勵,由投資者向區財政局提出申請,填寫《江門市區舊廠房升級改造項目投產後新增稅收獎勵申請表》(附屬檔案6),並由區財政局牽頭辦理相關手續。
5.舊廠房改造後分拆出售時,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國土資源局辦理房產和土地轉讓登記手續。
(三)申請資料。
申請時需帶上以下資料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1.企業營業執照;
2.房產稅、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稅票及建築地稅務機關發票;
3.土地證、房產證或相關產權文書證明;
4.工業廠房出售契約、出租契約;
5.相鄰企業合作開發契約、土地買賣契約;
6.審核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凡享受本辦法獎勵的項目,原則上5年內不能改變功能。若在5年內經申請批准改變功能的,須返還全部獎勵所得。
第七條 本辦法與其他有關規定的獎勵有重複交叉的,按從高不重複原則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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