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實行“誰違章、誰下崗”,逐步實現“零違章”目標,保障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證電網安全運行,預防發生各類電力生產事故,教育、引導員工在生產活動中遵章守紀,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電力公司反違章工作規定
- 地區:江西省
- 對象:電力公司
- 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系統所屬發、供電、試驗、設計、監理、施工單位、超高壓分公司。
第三條 各單位應認真執行本規定,各級安全監察機構、基層單位、班組應逐級建立職工違章記分卡,對違章人員進行逐級記分和考核。
第四條 公司系統所有員工均有制止違章行為的權力,各單位領導、安全監察專職人員應經常到現場檢查、監督本規定執行情況。各級管理人員、現場安全員應結合現場工作情況,認真履行安全監督職責,及時發現制止違章行為。全體員工應自覺認識違章的危害性,積極主動地反違章。
第五條 反違章實行全員、全面、全過程管理和下級對上級逐級負責制,各單位領導應對本單位的違章行為進行認真的查禁及考核,凡因自查、自糾不力,被上一級監督檢查發現的應負連帶責任。本級查處的違章行為上級不重複處理。
第六條 安全生產實行重獎重罰的原則,對反違章成績顯著和制止違章、避免事故發生的集體和個人給予重獎,對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造成事故,按照分級考核原則進行處罰。
第七條 各單位在執行本規定的同時,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不低於本標準的考核獎懲實施細則,並補充完善適應於本單位的違章分類。施工企業根據企業特點,參照制定相關辦法執行。
第二章
違章定義
第八條 違章指公司系統範圍內,所有員工(包括各級領導、工程技術人員、工作中僱傭的臨時工、民工,外包工程隊工作人員等)在電力生產活動過程中,違反電力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規章制度規定進行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第九條 違章按生產活動組織與事故直接原因之間的聯繫可分為:作業性違章、裝置性違章、指揮性違章、管理性違章;從違章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可能引起的後果,一般可分為嚴重違章、較嚴重違章和一般性違章。
作業性違章——指在電力生產、基建中,不遵守安全規程,違反保證安全的各項規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為。
裝置性違章——指工作現場的環境、設備、設施及工器具不符合有關安全工作規程、設計技術規程、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設計規程、施工現場安全規範等保證人身安全的各項規定的一切不安全狀態。
指揮性違章——生產指揮人員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安全工作規程、技術規程及專為某項工作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勞動組織與指揮的行為。
管理性違章——指從事電力生產、施工的各級領導者和行政、技術管理人員在落實國家、行業、省電力公司有關安全生產責任制中不能真正到位,不能認真執行規程制度或藉故不執行規程制度和某些規定,不結合本單位、本部門實際制定有關規程、制度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的行為。
第三章
違章分類
第十條 根據員工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嚴重、較嚴重和一般性違章,分別為Ⅰ類、Ⅱ類和Ⅲ類違章。
第十一條 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為嚴重性違章(Ⅰ類違章):
1、無票作業(包括無票工作和操作;搭票工作;消票後不重新辦理工作票繼續作業;填寫了倒閘操作票但未帶操作票到現場等。規程規定可以不用辦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的情況除外)。
2、作業時制訂了標準化作業指導書而未按標準化作業指導書執行的(現場無法執行的項目除外)。
3、不按規定進行驗電和接地,裝設接地線或推接地刀閘前不驗電或只在電源側驗電,非電源側不驗電。
4、未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驗電器驗電,或使用非接觸式方法進行驗電(對安規第4.3.3條規定的除外)。
5、過載使用起重設備或超速、超俯角、仰角情況下強行起吊,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安全距離不夠且無監護。
6、使用以小代大的承載工器具。
7、運行值班人員值班期間嚴重脫崗。
8、工作現場無監護人進行作業(含工作監護人離開工作現場,未臨時委派能勝任的工作監護人,使現場失去監護)。
9、工作班成員還在工作或還未完全撤離工作現場,工作負責人就辦理工作終結手續。
10、運行人員允許未經本單位安全監察部門審查的非本企業人員,辦理工作票手續。
11、簽發的工作票主要安全措施不全;工作負責人、許可人不提出意見而盲目執行者。
12、現場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擅自更改主要安全措施,存在導致事故發生隱患者。
13、工作完畢,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就恢復設備運行,未按規定辦理手續就進行試運行工作。
14、調度員向無權接受調度命令的人員下達調度命令;調度員接受和執行無權下達調度命令人員下達的調度命令。
15、調度命令錯誤或誤傳調度命令。
16、約時停、送電。
17、事故搶修不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18、未經許可,擅自擴大工作範圍。
19、變電站電氣倒閘操作時,不按規定審批,擅自使用萬能解鎖鑰匙操作。
20、五種惡性事故(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帶電掛接地線,帶地線合斷路器,誤入帶電間隔,誤登帶電桿塔)和誤調度未遂。
21、未經批准,隨意解除運行設備“五防”、報警、保護裝置。
22、 執行操作票時跳項或漏項操作(操作票重要項目)。
23、非當班的運行人員未經允許擅自操作運行設備者。
24、倒閘操作或檢修操作時無人監護,操作完一項未打“√”。
25、在監控後台機或五防後台機上玩電腦遊戲者。
25、不掌握現場作業情況,停錯饋線或誤送檢修設備。
26、桿上工作用突然剪斷導、地線方法收放線。桿上有人作業時,調整或鬆動拉線(或臨時拉線)者。
27、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不戴安全帽。
28、高空作業轉位後,失去安全帶保護。
29、更換桿塔拉線時,不打臨時拉線;緊線時跨在導線上或站在導線內角側。
30、立起的電桿,在永久拉線未全部裝好的情況下拆除臨時拉線。
31、線路停電檢修,未在工作地段兩端按規定裝設接地線。
32、值班人員所做安全措施(包括接地線等)與工作票或現場實際嚴重不符,已經履行許可手續的則記雙方違章。
33、工作人員還在作業就拆除接地線。
34、不具備帶電作業資格人員進行帶電作業。
35、帶電作業不按規定使用絕緣工具、禁止服。
36、指揮存在重要缺陷或無電氣防誤功能設備送電,而沒有採取相應安全、技術措施的。
37、強令員工冒險作業。
38、電氣作業開工前,工作負責人未進行安全交底(向工作班成員交代工作現場情況和應注意的安全事項),不填寫安全交票(屬標準化作業指導書的除外),作業人員在不明確帶電部位的情況下,盲目開工。
39、醉酒後駕駛或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的。
40、其它違章行為經省公司或單位安監部門認定為嚴重違章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為較嚴重性違章(Ⅱ類違章):
1、偽造他人名字簽發工作票,工作票簽發人簽發空白工作票或越權簽票,倒閘操作票和標準化作業指導書未按規定審核簽名,偽造他人簽名。
2、非工作班成員參與現場工作者。
3、領導及專責人員在現場發現違章不制止者。
4、0.4KV停電線路上工作不按規定掛接地線者。
5、掛拆接地線順序錯誤和接地棒埋深不夠者。
6、輸電線路停電清掃時,未使用後備保護繩者。
7、凡列入年度和月度檢修計畫的大修、小修項目,未制訂標準化作業指導書而進行作業。
8、大型複雜、危險工作提前不看工作現場者。
9、110KV及以上設備大修未事先制訂大修方案並履行審批手續。
10、非電氣作業人員或未經三級安全教育人員從事電氣作業,無特種作業資格人員從事特種作業(如帶電作業、電焊、起重等)。
11、聘用或分包未經安全監督部門資質審查合格的施工(承包)隊伍。
12、在禁止煙火的場所不經審批進行明火作業。
13、用草稿票進行倒閘操作。
14、調度員下達調度命令未下達雙重編號或發令時不按規定錄音。
15、需要保留的接地線、安全措施等或未辦理終結手續,工作票不作交班記錄。
16、在變電站的直流屏、所用電屏等布線密集的屏上工作時,不採取防止短路、接地、觸電措施。(應在II類違章)
17、發、承包方之間不簽定施工安全責任書。
18、起吊工作中被起吊設備未按規定綁紮。
19、工作現場輔助安全設施不全或不完全符合安全規程要求的。
20、使用不合格的(含未經試驗、超過試驗周期)的安全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
21、用高壓驗電筆判斷接地相別者。
22、高壓試驗加壓過程中,升壓不呼唱。
23、高壓試驗被試設備兩端不在同一地點時,另一端未派人看守;帶電容性的試驗品試驗後不徹底放電。
24、檢查人員、施工人員擅自操作運行設備者,將檢修材料、工具及衣物等遺放在運行設備上。
25、工作負責人在工作使用工作電源私拉亂接者。
26、駕駛制動系統、轉向系統、傳動系統等重要安全部件存在缺陷車輛。
27、乘車人員迫使司機開快車或對駕駛員違章行為不予制止。
28、酒後作業、酒後駕駛。
29、單人巡線時從事登桿作業,單人巡視設備時,從事其它工作。
30、操作中發生疑問,不向調度或值班負責人報告,擅自變更操作。
31、在施工工作中,未經批准人同意,擅自變更施工方案。
32、起吊重物時在起吊物下逗留、行走或從事其他工作。
33、各類檢修、施工、巡視未按規定正確使用和管理標準作業卡,或在工作前未進行風險分析。
34、其它違章行為經省公司或單位安監部門認定為較嚴重違章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為一般性違章(Ⅲ類違章):
1、經上一級調度許可的設備,未經上一級調度許可擅自進行操作或工作。
2、經上一級調度下令限負荷的設備,下一級調度擅自送電。
3、需上一級調度許可的操作,事先未向上一級調度申請,操作結束後未及時匯報。
4、在倒閘操作時,不模擬、不唱票、不復誦。
5、拉合斷路器操作,不到設備現場檢查校對其實際位置。
6、專職監護人兼任其他工作。
7、值班人員裝拆接地線不登記。
8、交接班人員未按規定簽名。
9、用絕緣棒拉、合刀閘或經傳動機構拉、合刀閘和開關,不戴絕緣手套。
10、裝卸高壓保險,不戴護目眼鏡、絕緣手套,不站在絕緣墊(台)上。
11、在帶電的二次迴路上工作,不按規定著裝(如穿短袖衣、化纖類易燃物等),不使用絕緣工具。
12、進入生產廠區,不按規定戴安全帽、生產人員不按規定著裝。
13、裝、拆低壓電源線時不先斷開電源。
14、用濕布擦拭帶電的低壓電器、燈泡及運行中的端子排。
15、使用無防護罩、無過壓保護裝置、無壓力監視的空壓機。
16、攀登脆弱、乾枯的樹枝砍伐樹木。
17、戴手套在鑽床上工作;用砂輪機的側面打磨物件;使用無防護罩的砂輪機。
18、工作隔日間斷,工作票不返回工作許可人,次日不辦理許可手續。執行工作票時未按規定辦理間斷、轉移、終結手續.
19、事故搶修或緊急故障處理超過規定時間未辦理工作票手續。
20、變更工作負責人時,工作票簽發人、新工作負責人不在工作票上分別辦理簽字手續。
21、計畫檢修延期,未按規定辦理手續。
22、運行值班人員不履行交接班手續和進行設備巡視。
23、用纏繞的方法接地或短路。
24、用鋁絲、銅絲代替保險絲。
25、投、退保護壓板(含綜自站的軟壓板)不進行檢查。
26、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不按規定管理。
27、腳手架搭設等不符合安全規程要求。
28、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未進行認真檢查。
29、不按規定配備、使用勞保用品。
30、用直流供油法行車。
31、低壓線路私拉亂接,值班人員和工作負責人對工作班使用的工作電源私拉亂接不制止。
32、使用的工器具電源線絕緣破損漏電的。
33、拉、合通訊接地刀閘,不使用絕緣工具。
34、使用無絕緣罩的低壓刀閘、拉線開關。
35、短接電流端子不用短路片(線),隨意纏繞短路。
36、工作中使用單面梯子時,梯子與地面的夾度不合適(正常應為60度左右),並無人扶持或工作人員在上面移動梯子。
37、用拋擲的方式傳遞工具或其他設備配件、材料。
38、110KV及以上少油開關檢修、試驗中,在進行開關分合閘操作時,仍有人在開關本體上。
39、使用人字梯時,梯子不裝保護繩。
40、在油開關、變壓器本體上工作時穿塑膠平底鞋。
41、生產廠區流動吸菸。
42、電焊機無護罩,接地線、焊線、電源線不符合要求及作業中不戴護目眼鏡。
43、不按規定存放有剩餘壓力的氣瓶。
44、耐壓試驗時被試設備的耐壓時間不用鐘錶計時,僅憑感覺估計。
45、在未裝漏電保護器的檢修電源迴路中,未加裝攜帶式漏電保護箱。
46、進行石坑、凍土打眼時,打錘人帶手套,扶釺人不戴安全帽或在錘運動軌跡正前方。
47、調度員下達命令不互通姓名,值班員不復誦命令內容(雙方違章)。
48、檢修、預試、定檢等工作,現場不帶上次記錄。
49、在運行盤上進行有振動的工作,不採取防震措施。
50、全部工作結束,工作班不清理工作現場。
51、在工作中改變二次迴路接線後,不及時在圖紙上進行修改並簽名。
52、在運行的電壓互感器二次迴路上接臨時負載時,沒有通過帶熔斷器的刀閘控制。
53、在保護接地線接觸不良的情況下進行試驗。
54、試驗人員在油開關機構箱直接用手頂開關合閘接觸器的方法進行開關的合閘操作。
55、檢修作業不按規定懸掛標示牌者。
56、在居民區或交通道路附近開挖基坑、電纜溝道,未設定好圍欄、坑口覆蓋不可靠,夜間未掛紅燈警示者。
57、立、拆桿時,除必須的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未遠離1.2倍桿高的距離者。
58、控制室烘晾衣物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59、親屬在主控制室陪護家人上班。
60、車輛未攜帶滅火器或滅火器過期。
61、其它違章行為經省公司或單位安監部門認定為一般性違章的。
第四章
違章監督
第十四條 各生產企業安全第一責任人應至少每季度深入生產現場3次,並在以下情況下應巡視現場作業情況:
1、220kV及以上主變壓器大修吊芯;
2、220kV及以上變電站全停作業;
3、220kV及以上重要聯網線路重大異常處理;
4、同一工作現場或同一施工任務人員總數(包括臨時工):供電企業達到80人;發電企業、超高壓分公司達到60人;施工企業達到100人。
第十五條 各生產企業分管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應至少每月深入生產現場2次,並在以下情況下應巡視現場作業情況:
1、110kV及以上主變壓器大修吊芯;
2、220kV及以上高壓斷路器大修;
3、110kV及以上變電站全停作業或複雜作業;
4、110kV及以上重要聯網線路重大異常處理;
5、同一工作現場或同一施工任務人員總數(包括臨時工):供電企業達到60人;發電企業、超高壓分公司達到50人;施工企業達到80人。
第十六條 各單位安全監察機構應至少每周深入生產現場巡查2次,並在以下情況下應到現場巡察作業情況:
1、35kV及以上主變壓器大修吊芯;
2、供電企業110kV及以上斷路器大修;
3、同一工作現場或同一施工任務人員總數(包括臨時工):供電企業達到40人;發電企業、超高壓分公司達到30人;施工企業達到60人。
4、在變電站同時作業單位三個以上或專業班組5個以上。
第十七條 各基層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領導、專職安全監察員應經常性下現場,各企業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相應標準。
第五章
違章考核及處罰
第十八條 實行違章累計記分以一年為考核周期;凡屬Ⅰ類違章記10分,Ⅱ類違章記6分,Ⅲ類違章記2分。
第十九條 每一分為100元,積分累計達10分者,除違章罰款外令其下崗學習一個月(下崗期間享受當地的最低生活費),經《安規》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 違章人員一次有兩種以上違章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二十一條 員工在一年內超過2次記10分的,離崗學習三個月,除考《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以外,增加其崗位任職技能考試內容,全部合格後,方能恢復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同一工作班3人及以上同時發生違章,視同該班集體違章。並對該班工作負責人加記1/2倍記分處罰。
第二十三條 同一單位員工在短期內累次發生違章事件,視情節對該單位進行通報。
第二十四條 各級生產管理人員違章指揮,除按相應的規定扣分外,還應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例會上說清楚,並將相關內容在單位“安全簡報”上刊登。
第二十五條 各級生產管理人員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違章行為不予制止的,則比照違章程度,分別給予2分、6分及10分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違章行為未及時登記或未建立個人違章處罰檔案的,分別給予1分及2分的處罰。
第二十七條 外包施工人員發生違章的,則比照違章程度,扣罰工程款分別給予5000元、2500元及1000元的處罰。對一個月內連續發生嚴重性違章3次或較嚴重性違章5次或一般性違章10次的外包隊伍,將終止其承包契約並嚴禁重新錄用。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包括分公司、所等)均應設定違章暴光欄(可以牆面或書面形式),暴光欄要公布違章者姓名、違章內容、違章積分情況和罰款金額。
第三十條 有關人員對查處的違章行為不服,一周內可以向本單位或上級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複議,最終以複議結果為準。
第六章
獎 勵
第三十一條 應鼓勵廣大員工積極制止他人違章行為。經安監部門確認對制止一般性違章、較嚴重性違章和嚴重性違章行為的,避免了一般事故或一類障礙的發生,分別給予100元、200元和500元的獎勵;對避免了人身事故、誤操作及以上事故的,則給予1000元及以上的獎勵。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每年度的反違章獎勵機制,按照“安全生產重獎重罰”和安全責任的大小對在反違章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員工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 凡在一年期間未發生各類違章和反違章工作有成效單位,省公司將在內部市場安全生產指標考核中給予獎勵二至十萬元。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將在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省公司安全監察保衛部。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江西省電力公司安全監察保衛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