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鄉鎮機構編制總量控制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2004年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4]21號)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嚴格控制鄉鎮機構和人員編制的通知》(中編密發[2004]6號)精神,現就我省鄉鎮機構編制實行總量控制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2004年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4]21號)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嚴格控制鄉鎮機構和人員編制的通知》(中編密發[2004]6號)精神,現就我省鄉鎮機構編制實行總量控制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實行總量控制的範圍。鄉鎮機關行政編制、鄉鎮事業站所有編制(含自收自支編制,下同)、縣派駐鄉鎮的事業站所(不含使用行政編制、行使行政職能派駐的站所以及鄉鎮國土所)編制,均實行總量控制。經省民政廳批准,由鄉鎮改為街道辦事處的行政和事業站所編制,由所在的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將街道辦事處的機構編制上劃到縣(市、區),並按規定程式辦理上劃手續。
二、編制核定的原則。鄉鎮黨政機關行政編制以省委、省政府批覆各設區市機構改革方案中的鄉鎮行政編制數為依據,原則上不作調整。鄉鎮事業站所編制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鄉鎮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的意見》(贛辦發[2001]13號)規定的編制標準為依據,按2001年底省民政廳公布的鄉鎮個數(不含街道辦事處)並根據鄉鎮的平均規模確定。以設區市為單位,鄉鎮農業人口平均在3萬人以上的,按每個鄉鎮平均40名編制核定;鄉鎮農業人口平均在2-2.9萬人的,按每個鄉鎮平均35名編制核定;鄉鎮農業人口平均在2萬人以下的,按每個鄉鎮平均33名編制核定。核定後的鄉鎮行政和事業站所編制由省機構編制部門實行總量控制。今後5年內,鄉鎮行政和事業站所編制只能減少,不能增加。
三、編制核定的程式。在各設區市、縣(市、區)根據鄉鎮編制核定的範圍和原則,測算各設區市和縣(市、區)鄉鎮行政和事業站所編制總數,由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根據鄉鎮規模和工作需要逐一核定各鄉鎮編制數,報設區市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匯總後,報省機構編制部門審批。
四、編制調整的審批許可權。各設區市在總量內對所轄縣(市、區)之間的鄉鎮編制總量進行調整,由設區市機構編制部門報省機構編制部門審批。各縣(市、區)在總量內對鄉鎮編制進行調整,由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提出,報設區市機構編制部門審批,並報省機構編制部門備案。鄉鎮編制核定後,因合併鄉鎮等因素精簡下來的編制,由各縣(市、區)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使用,但須按上述程式報批。
五、嚴格控制鄉鎮新增機構。鄉鎮黨政機關的內設機構要按《省委、省政府關於實施市縣鄉黨政機構改革的通知》(贛發[2001]23號)的規定,在限額內設定,不得突破。需調整的必須在限額內進行。鄉鎮事業站所要在贛辦發[2001]13號檔案規定的限額內設定。今後,鄉鎮不再新設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現有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要創造條件逐步改制。
六、堅持進人核編制度,防止人員超編。鄉鎮增加人員,要先報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審核,有空餘編制後,再按程式辦理有關增人手續。人事、財政部門要以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為依據,核定人員工資,核撥相關經費,不得隨意擴大財政供養人員的範圍。凡超編進人,組織、人事、財政等部門一律不得納入核發工資的範圍、不予辦理調配等手續。
各縣(市、區)機構編制、財政、監察部門要配合組織、人事部門,及時清理清退超編、借調和自聘人員。機構改革時尚未分流的人員與在崗人員不能混崗。要妥善安置好分流人員,力求做到不額外增加財政負擔。
七、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各縣(市、區)要將核定後的鄉鎮機構、編制和人員名單以及變化的動態情況,及時公布到鄉鎮,接受幹部民眾和社會各界監督。市、縣兩級機構編制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配合紀檢監察部門,共同受理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舉報。省和設區市機構編制部門要不定期進行專項檢查和抽查,對不按規定設定機構、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超編制招聘人員、隱瞞和虛報機構編制、上級部門干預下級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配備等行為,要予以通報和糾正,對有關責任人要進行嚴肅處理。
八、加強對鄉鎮機構編制管理和控制。各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要與組織、人事、財政等部門密切配合,進一步建立健全鄉鎮機構編制管理的約束機制,切實把國發[2004]21號和中編密發[2004]6號檔案中關於“要把鄉鎮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列為對縣級主要領導幹部的考核內容”的規定落到實處。機構編制部門要健全和完善“編制實名制管理”、“核編進人”等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加強對鄉鎮機構編制的管理和體制,並將控制情況向黨委、政府和編委匯報;要注意及時總結執行過程中的經驗,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省、市編委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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