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農業產業化技術創新及品牌培植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江西省農業產業化技術創新及品牌培植獎勵資金管理辦法》是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3年3月14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農業產業化技術創新及品牌培植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江西省
【發布單位】江西省
【發布文號】辦字[2003]8號
【發布日期】2003-03-14
【生效日期】2003-03-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農業部
江西省農業產業化技術創新及品牌培植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贛辦字[2003]8號)
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門,省直各單位,各人民團體:
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將省農業產業化經營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的《江西省農業產業化技術創新及品牌培植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3年3月14日
江西省農業產業化技術創新及品牌培植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的通知》(贛辦發[2002]12號)精神,省級財政從2002年起撥出專項資金,以“以獎代補”的形式,用於鼓勵和扶持全省在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技術創新和品牌培植。為加強該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省級農業產業化技術創新和品牌培植獎勵專項資金的宗旨是推動我省農業產業化發展中的技術創新的品牌培植工作,提升我省農業產業化內在素質,加快我省農業產業化發展步伐,促進全省農村經濟的發展。
第三條本專項資金是一種引導性資金,其主要目的是引導、吸引工商企業資金、風險投資基金、民間資金及金融機構資金參與農業產業化的技術創新和品牌培植工作。
第四條本專項資金系財政資金,其使用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家、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評選、公開透明、擇優獎勵、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本專項資金獎勵扶持的對象是本省範圍內經省農業產業化經營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省級龍頭企業及其生產基地、民間流通合作經濟組織等技術創新項目和知名品牌。申請獎勵的技術創新項目和知名品牌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技術創新項目的技術水平在國內或省內處於領先地位,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或通過省、部級以上鑑定;或獲得國家發明專利;
(二)技術創新項目的成果轉化率和商業化程度較高,已經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企業經營狀況良好,並有審計機關或社會審計中介機構的審計結論;
(三)高新農業技術的引進、試驗和推廣已經取得成功,有利於推動結構調整,潛在市場容量大,經濟效益好,有權威機構或專家的鑑定結論;
(四)品牌知名度高,產生了較大的經濟效益,經權威部門認定為馳名商標(國家級)、著名商標(省級)。
第六條申報省級農業產業化技術創新的培植品牌獎勵資金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技術創新的總結報告、獲獎證書(複印件)及有關部門的鑑定驗收報告等證明材料;
(二)有關經濟效益的說明材料、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及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核准證明材料;
(三)品牌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書、證明等。
第七條省級農業產業化技術創新和品牌培植獎勵項目,由各設區市農業產業化經營工作主管部門或領導機構進行初審合格後,向省農業產業化經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初審的內容包括:申報材料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真實可靠,申報項目是否符合本辦法相關條款的規定等。初審推薦工作必須在每年的二月底前結束。
第八條省級專項獎勵獎項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一等獎獎勵金額50萬元,二等獎獎勵金額30萬元,三等獎獎勵金額10萬元。
(一)一等獎獲獎條件為:技術創新項目獲得國家技術進步獎、星火獎、發明獎、發明專利;或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或獲得國家馳名商標;通過技術創新或品牌培植年新增稅利500萬元以上的;
(二)二等獎獲獎條件為:技術創新項目獲得省部級三等獎以上;或獲得省級著名商標以上品牌;通過技術創新或品牌培植年新增稅利300萬元以上的;
(三)三等獎獲獎條件為:通過技術創新或品牌培植年新增稅利100萬元以上的。
第九條本專項資金的以獎代補項目實行總量控制,其中一等獎項目1個,二等獎項目4個,三等獎項目10個。每年評選時間為次年的一季度。如當年缺少一等獎項目,則將一等獎名額併入二等獎名額中,二等獎名額不足則併入三等獎名額中。如符合一等獎項目超過1個時,則按利潤增加值擇優原則,將第2名項目列為二等獎項目,以此類推。
第十條設立省級農業產業化技術創新和品牌培植獎勵評審組,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評審工作。評審組組成人員由省農業產業化經營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委派一名專家組成。省農業產業化經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組織工作。
第十一條省農業產業化技術創新和品牌培植獎勵資金評審組對各設區市和省直有關部門推薦的項目,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嚴格評審,提出擬獎項目及等級,並在省級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接受監督時限為自公布之日起20天內。
第十二條已經公布且無重大問題的擬獲獎項目,經省農業產業化經營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由省農業產業化經營工作領導小組頒發證書和獎勵資金。
第十三條以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農業產業化技術創新和品牌培植獎勵資金的獲獎者,經查實後,由省農業產業化經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取消其獎勵,追繳證書和獎金,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審計機構、推薦單位等為獲獎者提供假證,協助騙取省農業產業化技術創新和品牌培植獎勵資金的,一經查實,除由省農業產業化經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媒體上公開曝光外,並視情節輕重,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和經辦人的黨紀、政紀或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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