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蠶種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江西
- 發布時間:1998年2月10日
辦法全文,修改的決定,
辦法全文
(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令第71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蠶種管理,確保蠶種質量,促進蠶桑生產發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的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蠶種是指桑蠶種。
第三條 省農業廳是全省蠶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蠶種生產的規劃、計畫、指導、協調和服務,指導、協調全省蠶種經營。各級農業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蠶種生產和經營的指導、協調、服務。
第二章 品種引進、審定和繁育
第四條 省農業廳統一組織新的蠶品種引進、更新換代和與外省的蠶種交流,省以下各級蠶種生產單位和經營部門不得自行從外省購銷蠶種。
第五條 引進或新育成的蠶品種,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
第六條 在生產中推廣套用的蠶品種,應當是經省級以上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的品種,未經審定或審定未通過的品種不得生產、經營、推廣、報獎。
第七條 蠶種繁育實行原原種、原種和普通種三級繁育制度,在原原種繁育中選優留制母種。原原種、原種由省農業廳指定的種場繁育。
第三章 生產經營
第八條 凡新建蠶種場或原蠶區,必須逐級報經省農業廳批准。
第九條 對蠶種生產實行指導性計畫。省農業廳根據全省用種需要,向種場下達年度或季度生產計畫,種場必須採取措施,保質保量完成計畫規定的任務。
第十條 蠶種生產單位必須具備與蠶種生產計畫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技術力量、桑園或穩定的原蠶區。符合條件的由省農業廳核發《蠶種生產許可證》,無證單位不得生產蠶種。
第十一條 蠶種生產必須按《江西省桑蠶種繁育技術規程》規定的各項技術要求進行。
第十二條 全省蠶種經營實行指導性計畫、契約購銷。
第十三條 省農業廳蠶種供應站負責全省蠶種統一經營;縣、鄉蠶桑技術推广部門負責當地的蠶種經營。
第十四條 縣蠶種經營部門由縣人民政府確定,報省農業廳核發《蠶種經營許可證》;鄉蠶種經營部門經鄉人民政府核准後,報縣農業行政部門核發《蠶種經營許可證》。蠶種經營部門憑《蠶種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無《蠶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經營蠶種。嚴禁個人經營、倒賣蠶種。
第十五條 經銷的蠶種必須用《蠶種質量合格證》簽封,並標明品種、卵量、繁育期別和制種場場名。無《蠶種質量合格證》封簽的蠶種不得經銷。
第十六條 蠶種指導價格由省農業廳會同省物價局商定後,由省農業廳下達。
第四章 品質檢驗
第十七條 蠶種品質檢驗按《江西省蠶種生產檢驗規程》的各項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蠶期檢驗由各種場組織質量檢驗員進行;種繭調查由省農業廳組織或委託種場所在地地區、省轄市農業行政部門進行。
第十九條 母娥鏡檢由省農業廳組織力量統一進行。
第二十條 蠶種品質經檢驗合格後,由省農業廳核發《蠶種質量合格證》。
第五章 獎 罰
第二十一條 對在蠶種生產和經營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具體辦法由省農業廳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處以違法所得額1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5月5日原省農牧漁業廳發布的《江西省蠶種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八、江西省蠶種管理辦法
(一)將第八條修改為:“蠶種生產分為三級繁育(原原種、原種、一代雜交種)和四級制種(原原母種、原原種、原種、一代雜交種)。
“從事蠶種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取得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申請蠶種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與區域蠶業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與蠶種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桑園(柞林)或者穩定安全的原蠶飼育區;
“(三)有與蠶種生產相適應的資金和檢驗等設施;
“(四)有與蠶種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有能夠有效控制蠶微粒子病的質量保證措施;
“(六)一代雜交種年生產能力5萬張以上。
“申請蠶種冷藏、浸酸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與冷藏能力相適應的冷藏庫房、浸酸設備儀器、場地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申請蠶種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蠶種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資金和保藏、檢驗等設施;
“(二)有與蠶種經營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經營的蠶種應當是通過審定的品種。”
(四)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申請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蠶業)主管部門提出。受理申請的農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報省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審批。
“省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