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節約用水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節約用水辦法
  • 通過時間:2018年11月15日
  • 施行時間:2019年1月1日
辦法全文,解讀,解讀2,

辦法全文

江西省節約用水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節約用水,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節水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西省水資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節約用水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總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建立節約用水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節約用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大公共資金投入,將節約用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對下級政府績效考核。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節約用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實施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節約用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節約用水政府績效考核的依據。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做好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協調銜接,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水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城市節約用水工作,制定城市規劃、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水制度、辦法和標準,指導城市供水管網改造,落實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落實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關的節約用水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普及節約用水知識,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節約用水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體系。
報紙、廣播、電視和政府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和浪費用水輿論監督,營造全社會節約用水的良好氛圍。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違法用水舉報方式,對違法用水行為及時處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上一級節約用水規劃以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節約用水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經批准的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本地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管理。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訂本行政區域內行業用水定額,經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並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市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用水需求變化、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情況,適時修訂行業用水定額。
用水定額是取水許可審批和用水計畫核定的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戶和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庫庫區、灌區內的用水大戶(以下統稱用水單位)實行計畫用水管理。
供水單位應當配合做好計畫用水管理工作,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供水服務範圍內非居民用水戶的用水量和相關用水資料。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機構建立節約用水統計調查制度,確立用水統計指標體系,規範用水統計方法,保證用水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
用水單位應當安裝和使用合格的計量設施。用水單位有兩個以上不同水源或者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別安裝用水計量設施,按照規定填寫用水統計報表,並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水資源監控管理系統,對納入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的用水戶安裝取水監控設施,接入省級水資源監控系統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對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內的用水大戶超定額超計畫用水部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累進加價計收水費;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戶超定額超計畫用水部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累進加價計收水資源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水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實施方案,並及時發布,促進和引導公眾節約用水。
第十五條 重點監控用水單位應當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內,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至少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測試結果報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分類推進和規範各行業、各領域以及用水單位節約用水工作。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鼓勵和支持對雨水、中水、再生水、礦井(坑)水等非常規水源的收集、開發、利用,並將其納入區域水資源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合理調整農業生產布局、種植(養殖)結構,推廣節水栽培、養殖技術。水資源緊缺地區應當根據當地自然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發展耐旱作物與品種。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推行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滴灌等節水技術,進行節水改造,提高農業灌溉用水的有效利用率。鼓勵因地制宜建設水池、水塘等集蓄水工程,增加有效水源。
第十八條 工業企業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用水管控,通過循環用水、綜合利用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減少排污量,建設節水型企業。
在耗水量較大的行業、工業園區和工業集中區,鼓勵用水單位之間推行串聯用水、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等節水技術。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飲用水等產品的企業應當採用節水型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於國家標準,尾水應當重複利用。
第十九條 洗浴、洗車、游泳、高爾夫球運動等特殊用水行業經營者應當採用低耗水、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或者設施。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節水型器具。
第二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創建節水型單位,優先採購列入政府採購節水清單中的節水產品。
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物業公司和居民生活節水的指導,廣泛開展節水科普宣傳。
城鎮新建居民小區,應當使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尚未安裝節水型設備和器具的,應當逐步更換。
鼓勵城鎮新建居民小區建設水循環利用設施,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二條 供水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供水系統運行的監督管理,降低供水管網漏損率。
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採用先進的制水工藝,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和更新改造,防止滲漏水。供水企業超過國家標準的供水管網滲漏水量不得列入供水成本,供水企業自用水率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內供水規模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地區,不得新增開採地下水,原有的自備水井應當限期封閉。經依法批准開採的礦泉水、地熱水除外。
第二十三條 消防、園林綠化、環境衛生以及其他生態環境用水應當優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園林綠化應當種植耐旱型花草樹木,推廣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方式。
園林、環衛部門和公共消防給水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綠化、環衛、消防給水設施加強管理,防止跑水漏水或者取水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城鎮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結合雨水、污水管網和排水設施改造,配套建設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節約用水的投入,通過財政補助、節水獎勵等,扶持下列節約用水項目:
(一)農業灌區渠系節水改造及計量設施安裝項目,採用農業節水灌溉和水肥一體化等技術的推廣項目;
(二)縣域節水型社會達標建設以及節水型企業、工業園區、單位、居民小區等節水型載體建設項目;
(三)節水型城市建設項目;
(四)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項目;
(五)雨水、中水、再生水、礦井(坑)水等非常規水源利用項目;
(六)水平衡測試及其他節水技術改造、節水示範項目。
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民間資本投入節水產業。
鼓勵水資源回收利用,對取用中水、再生水的單位和個人,免徵水資源費。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扶持和發展節約用水社會組織,引導公眾廣泛參與節約用水活動,推行契約節水管理,支持節約用水服務機構依法開展節約用水諮詢、設計、評估、檢測、認證以及提供節約用水改造、維修養護等服務。
第二十七條 用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用水計畫時可優先滿足其用水需求:
(一)獲得省級及以上節水型載體稱號的;
(二)用水效率達到同行業先進水平的;
(三)用水符合行業定額,且用水量連續三年以上逐年下降的;
(四)利用雨水、中水、再生水、礦井(坑)水等非常規水源量占總用水量30%以上的。
用水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減其年計畫用水總量:
(一)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或者設備的;
(二)具備利用雨水、中水、再生水、礦井(坑)水等非常規水源條件而不利用的;
(三)沒有正當理由,用水量逐年增加的;
(四)存在嚴重浪費水資源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節約用水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公開節約用水規劃、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累進加價及階梯水價標準和監督管理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的檢查和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提供虛假數據,不得拒絕或者妨礙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編制和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的;
(二)未依法制定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用水效率控制指標的;
(三)未依法執行城鎮居民用水階梯水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江西省節約用水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第14次江西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40號令公布,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明確了江西省節約用水管理體制、各級政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規定了節約用水規劃、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計畫用水、用水計量統計、階梯水價與超計畫超定額累進加價、水平衡測試等制度;對各行業、各領域節水以及信息公開和監督管理機制等做了要求;並從投入機制、優惠政策、公眾參與等方面強化了節水激勵和保障措施。
《辦法》的出台,是江西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十六字治水方針以及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實施國家節水行動”戰略部署的具體舉措,為江西省深入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撐。

解讀2

一、《辦法》出台的必要性
近年來,按照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新時代治水思路要求,江西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視節約用水工作,2006年出台、2015年修訂的《江西省水資源條例》專設“水資源節約利用”一章,對促進我省水資源節約利用,保護水生態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資源約束不斷增強,對節約用水要求更高。而《江西省水資源條例》雖設了專章,但所作的規定也比較原則,難以適應節約用水工作的新形勢。由於我省地處南方,水資源相對豐富,目前節水型社會建設氛圍還不濃,浪費水資源的現象還比較普遍。節水管理還存在部門職責不清、資金投入不足、公眾參與不夠、激勵機制尚未有效建立等突出問題。黨的十九大提出實施國家節水行動的戰略部署,對節水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為進一步推進我省節約用水工作,將節約用水納入法治軌道,實現 “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制定出台《江西省節約用水辦法》十分必要。
二、我省節水立法主要精神
1、貫徹落實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新時期治水思路要求,充分把握節水優先這一根本方針。
2、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實施國家節水行動”戰略。目前水利部正在積極推動出台《節約用水條例》,國家發改委、水利部正在抓緊研究制定國家節水行動實施方案,將進一步做好節水工作的頂層設計,把節約用水擺在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
3、南方豐水地區也要節水。我省水資源相對豐富,優越的水資源稟賦是我省的後發優勢,但長期以來,水資源開發利用方式粗放,用水效率較低的問題普遍存在。通過立法,進一步樹立豐水地區也要節水,節水即減污,節水即支撐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觀念。
4、針對我省節約用水管理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如管理體制不順、考核責任落實力度不強、公眾節水意識不足、企業及用水戶節水積極性不夠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二、《辦法》符合江西節水工作實際需要,有兩大亮點
1、進一步理順了節約用水管理體制。節約用水涉及各行各業、社會公眾,做好節約用水工作,需要在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協調下,各行業主管部門的互相配合、齊抓共管。為此,結合當前國家推進節約工作有關部署,《辦法》進一步對我省節約用水管理體制進行了規定。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建立節約用水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節約用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節約用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二是規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節約用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實施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節約用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做好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協調銜接,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水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城市節約用水工作,制定城市規劃、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水制度、辦法和標準,指導城市供水管網改造,落實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省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落實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管理體制的理順,對於下一階段在我省實施國家行動、建設節水型社會具有重要促進作用。
2、提出了節約用水的激勵和保障措施。促進全社會節約用水,除了加強行政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勵和保障機制也至關重要。《辦法》從投入機制、優惠政策、公眾參與等方面強化了節水激勵和保障措施。一是要加大節約用水的投入,通過財政補助、節水獎勵等方式,扶持節約用水項目。同時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民間資本投入節水產業。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使用非常規水源。二是要培育、扶持和發展節約用水社會組織,引導公眾廣泛參與節約用水活動,推行契約節水管理。三是要對獲得省級及以上節水型載體稱號、用水效率達到同行業先進水平等節約用水的單位在核定用水計畫時可優先滿足其用水需求。這些措施也較為符合江西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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