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環境保護先進縣(市、區)評選暫行辦法

江西省環境保護先進縣(市、區)評選暫行辦法,考評原則是注重實績;民主公開;客觀公正,考評對象是全省各縣(市、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環境保護先進縣(市、區)評選暫行辦法
  • 考評原則:注重實績;民主公開;客觀公正
  • 考評對象:全省各縣(市、區)
  • 考評內容:環境質量等
基本介紹,一,考評原則,二、考評對象,三、參評條件,四、考評內容,五、考評方法與程式,六、表彰獎勵辦法,七、附則,

基本介紹

為深入實施“生態立省、綠色發展”戰略,建設綠色生態江西,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若干意見》(贛府發〔2006〕30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實施山江湖工程推進綠色生態江西建設的若干實施意見》(贛府發〔2007〕1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考評原則

(一)注重實績,對當年環境保護實際進展進行考評。
(二)民主公開,公開考評標準和程式,增加透明度。
(三)客觀公正,根據考評標準,作出實事求是的評價。

二、考評對象

全省各縣(市、區)。

三、參評條件

(一)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在加快經濟社會發展中,做到“三個堅決不搞”。
(二)環境質量優良,完成省、設區市政府布置的環保工作任務。
(三)無重大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無因環境污染問題引起的群體性事件,無重要放射源遺失、被竊事件。省政府辦公廳檔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不得參加環境保護先進縣(市、區)的評選:
1.轄區內企業因環境污染問題受到國家部委或省政府掛牌督辦而未按照督辦要求完成任務的;
2.突出環境問題未得到實質性解決的;
3.轄區內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後,沒有按省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的有關要求及時向省政府報告,或處理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
4.對新華社、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中國環境報等中央、省主要媒體曝光的環境問題未得到實質性解決的;
5.沒有完成當年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的。

四、考評內容

(一)環境管理與領導責任制落實情況
包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環境保護重大決策的情況,研究部署環境保護工作,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隊伍建設以及環境保護綜合管理情況等。
(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
包括年度環境保護工作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本地突出環境問題解決情況和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減排情況等。
(三)環境質量狀況
包括大氣環境、水環境、聲環境、生態環境的改善情況。
具體考評標準詳見附表。

五、考評方法與程式

省政府成立環境保護先進縣(市、區)考評聯席會議,省環保局為召集人,省發改委、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監察廳、省中小企業局、省統計局、省建設廳為成員單位,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局。各設區市政府成立相應考評領導機構。考評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省考評聯席會議辦公室在每年年初下達當年環境保護先進縣(市、區)考評標準。次年1月中旬前,各縣(市、區)政府對照考評基本條件和考評標準進行自評,將自評材料報設區市政府考評機構初評;1月底前,各設區市政府考評機構將初評前三名的縣(市、區)推薦到省考評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區市所轄縣、市、區少於5個的只推薦1個)。
(二)省考評聯席會議辦公室對設區市上報的縣(市、區)材料進行實地考評,提出擬表彰名單報省考評聯席會議。
(三)省考評聯席會議對擬表彰名單進行複評,複評結果在省內主要媒體公示,無異議後,報省政府審定。

六、表彰獎勵辦法

省政府每年進行一次環境保護先進縣(市、區)評選活動,對受表彰的縣(市、區)進行表彰獎勵。
(一)頒發環境保護先進縣(市、區)獎牌。
(二)給予一次性10萬元現金獎勵,獎勵資金從環保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優先支持環保能力建設。
(四)考評結果當年有效。

七、附則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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