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協會

江西省消防協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江西省消防科學技術工作者、專業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學、企業等單位以及熱心消防事業的人士自願組成的學術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江西省消防協會,英文名稱為jiangxi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JXFPA。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消防協會
  • 外文名:Jiangxi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 成立於:1985年8月
  • 隸屬:江西省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本協會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全面貫徹“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循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充分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團結廣大消防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貫徹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致力於促進我國消防科學技術進步和消防產業發展,促進消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保護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登記機關是江西省民政廳,本協會同時接受江西省公安廳、江西省公安消防總隊的領導。江西省消防協會成立於1985年8月,到2007年3月底止,召開了4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即協會換屆工作。現第四屆理事會理事有76名,常務理事19名,名譽理事長、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各1名,副理事長5名,秘書長、專職副秘書長各1名,1個辦事機構協會辦公室,6個專業委員會,4箇中介服務機構,2個專家組,共發展單位會員219個,個人會員980名。近幾年來,在中國消防協會、江西省科協、省民政廳和省公安廳、省消防總隊的領導下,在有關單位的大力關心和支持下,協會工作始終堅持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與時俱進,為江西的消防事業作出積極的貢獻。協會被中國科協評為“學會之星”三連冠,2004年8月受到表彰。2005年3月又被省科協連續11年評為全省“省級先進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江西省消防協會。英文名稱為JiangXi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縮寫JXFPA。
第二條 本協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江西省消防科學技術工作者、專業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學、企業、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介組織等單位以及熱心消防事業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學術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加強社會組織建設”和中央對社團組織提出的“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總體要求,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中心服務,充分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團結廣大消防科學技術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熱心消防事業的人士,致力於消防事業發展,促進消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消防行業的規範與進步,促進公眾消防素質的提高,促進消防科技成果向經濟領域轉化,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危害,為保障江西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服務,為江西科學發展、進位趕超、綠色崛起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登記機關是江西省民政廳。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在江西省南昌市撫生路168號。郵政編碼:33000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省內外消防學術交流活動,搭建消防學術平台,促進消防科技發展。
(二)開展與消防有關的社會公益活動,推廣套用先進消防技術和消防新產品。
(三)開展以“六進”(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農村、進家庭、進黨校)“三懂得”(懂得防火基本知識、滅火基本技能、火場逃生基本方法)“三提示”為主要內容的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消防科普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接受委託或參與起草、修訂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參與消防科技項目的評估、消防工程設計施工企業的資質審查和評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鑑定與評審、消防產品質量的仲裁與鑑定,火災原因的論證與鑑定,消防安全風險評估、消防中介服務機構的技術質量評估,消防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以及有關消防法規、標準、教材的編寫等工作。
(五)受有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消防行業特有工種執業技能鑑定和培訓工作,向鑑定培訓合格從業人員發放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准全國通用的《國家消防特有工種執業資格證書》。
(六)受有關部門委託,開展消防中介服務機構行業自律,建立檢測、評估、培訓、宣傳等中介服務機構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促進消防中介服務行業健康發展,誠信經營。
(七)組織或參與本省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火災隱患的消防技術論證和消防技術諮詢。
(八)推進消防文化建設,促進消防文化傳播,編輯、出版消防學術刊物、著作、科普讀物和音像製品,開設消防網站。
(九)興辦社會消防公益事業,開展消防法律法規、消防科技和消防業務及社會責任保險諮詢等中介服務。
(十)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舉薦消防人才,表彰、獎勵在消防科技和消防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先進會員單位及優秀個人會員。
(十一)向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和專業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消防科技和專業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舉辦有關為消防科技和專業工作者服務的事宜和活動。
(十二)開展國際和省際消防科技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內外消防組織、團體和個人的友好往來,學習先進消防技術。
(十三)舉辦消防科技會議、展覽、講座,推廣先進消防技術、消防產品和消防管理方法。
(十四)貫徹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行業政策,開展消防行業自律管理,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
(十五)對市級消防協會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條件:凡擁護本協會章程,自願提出申請,符合以下條件者,經批准後成為會員:
(一)單位會員:願意參加和支持本協會活動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工程、消防產品企業、消防檢測服務機構和其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
(二)個人會員:熱心消防事業、積極支持協會工作並作出一定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消防部隊從事消防工作的幹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和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或由秘書長主持的本協會組織工作會議審議批准。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協會有關活動;
(四)優先、優惠獲得本協會有關資料和其它服務;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的活動;
(四)向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要求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銘牌。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的,經提示後一年仍不予理睬者,視為自動退會。本協會將予以公示除名。
第十三條 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者,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協會理事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時,可由原推薦單位提出新人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審議批准後更換。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組成人員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協會工作計畫;
(十一)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至少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由省公安消防總隊軍政主管兼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由在職的現役幹部兼任,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按第十六條規定程式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也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會長職權:
1、領導本協會的全面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3、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檔案;
4、提出其他重要事項的決策意見。
(二)副會長職權:
1、協助會長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2、完成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有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單位會員每年會費為人民幣2000元以上。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必須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辦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按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核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要進行離任審計,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修改的章程,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4月19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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