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1994年1月1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8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昌九工業走廊開發區管理許可權試行規定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1.11
- 實施時間:1994.01.11
第一條 為了明確昌九工業走廊開發區的管理職能和許可權,建立起精簡、高效的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參照沿海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管理模式,結合昌九工業走廊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昌九工業走廊內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
第三條 成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對開發區實行統一領導,並享有有關法規、政策和本規定賦予的管理許可權。
第四條 管委會享有開發區內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的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級審批權。對不需要省安排資金、能源和原材料的投資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管委會統一審批,報省、市計畫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及其他有關部門備案;需要省安排資金能源和原材料的投資項目,按隸屬關係轉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第五條 管委會享有開發區內外商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契約、章程的所在地的市級審批權(除國家管理和限制的項目除外),並在省對外經濟貿易廳的指導下,負責代發批准證書,報省計畫委員會、省經濟委員會、省對外經濟貿易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備案。
第六條 管委會享有市級工商行政管理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導下,負責開發區內經濟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七條 管委會享有市級土地管理權,在省土地管理局的指導下,負責開發區界定範圍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開發區的土地出讓方案,由管委會擬訂,報省土地管理局,由省土地管理局會同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審定,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按建設項目實施。
開發區內的各土地權屬單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按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發放。
第八條 管委會可以依據昌九工業走廊總體規劃和當地的城市總體規劃,編制開發區近期建設規劃,經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報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管委會依據政府授權,負責開發區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審核和發證工作,並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管委會享有市級環境保護管理權,在省環保局的指導下,負責開發區內的生態與環境的保護、監測和改善工作。
第九條 管委會享有市級勞動、人事管理權,在省勞動廳、省人事廳的指導下,負責開發區內管理人員和職工的流動調配、招聘培訓、職業教育、社會勞動就業、社會保險、勞動生產安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以及檔案等管理工作,並負責承辦開發區內有關勞動爭議仲裁的具體事務。
第十條 各開發區應當健全稅收管理體制。稅務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在開發區內設立派出機構或由當地稅務部門確定專人,負責開發區內的稅收征管工作。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在開發區內設立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開發區內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各項統計工作,按照統計法規和有關統計制度辦理。
第十三條 銀行、保險、海關、商檢、審計等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開發區內設立分支或派出機構,但必須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規定賦予的管理職能和許可權,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本規定實施的組織協調工作和具體運用問題的解釋,由省昌九工業走廊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各開發區的具體區域範圍,由省昌九工業走廊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界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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