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地產業協會

江西省房地產業協會自1993年成立以來,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正確領導下,在省民政廳的關心、指導下,在全省各設區市房協和廣大會員的大力支持下,按照“為政府分憂、為行業服務,為江西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做貢獻”的宗旨,積極開展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活動,取得了明顯成效,多次被中國房地產業協會評為全國先進房協、多次被國家民政部、江西省民間組織管理局評為先進民間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房地產業協會
  • 地點:江西省
  • 成立時間:1993年
  • 宗旨:為政府分憂、為行業服務
職責,章程,

職責

江西省房地產業協會的宗旨:貫徹執行黨和政府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本會會員,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基層,開展理論與決策調研,為政府決策服務,為行業和企業發展服務;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傳達政府政策和工作部署,反映行業、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維護並規範市場秩序,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提高城市建設、管理水平和人民居住水平服務。
江西省房地產業協會
江西省房協目前擁有會員400餘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現任理事長是江西設計研究總院劉小檀先生,秘書長是李鋒先生。理事會的辦事機構是秘書處,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下設開發、拆遷、物管、產權產籍、白蟻防治、住房公積金六個專業委員會。
江西省房地產業協會辦有會刊《江西房地產業》、網站《江西房協網》,著力為廣大會員搭建信息平台,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政府的決策服務,為企業的發展服務。

章程

江西省房地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西省房地產業協會,簡稱:江西省房協。本會英文譯名為: JIANGXI REAL ESTATE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縮寫:JXRER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江西省各地房地產業社團和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住宅建設、住房保障、產權產籍管理、市場交易與管理、物業管理、經紀中介、住房公積金、住房金融、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等企事業單位、有關部門,以及對房地產研究有一定造詣,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的人士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和學術性的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本會會員,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基層,開展理論與決策調研,為政府決策服務,為行業和企業發展服務;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傳達政府政策和工作部署,反映行業、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維護並規範市場秩序,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提高城市建設、管理水平和人民居住水平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江西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廣場南路205號恆茂國際華城16棟B座2602室(郵政編碼:330006)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住宅與房地產業改革和發展的方針、政策及理論的研究,向黨政領導機關、向社會和會員提出理論與決策研究成果,政策建議;
(二)協助政府及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規範市場行為,嚴格自律,做好誠信體系建設,履行行規公約,參與市場平等競爭;
(三)收集、傳播國內外住宅與房地產的研究意見、政策法規、市場信息及其他有關資料,編輯出版會刊,編寫出版專業著作和工具書,開展諮詢服務;
(四)受行業主管部門委託, 組織專業培訓,開展行業評比、行業檢查、優秀研究成果論證,幫助會員單位提高企業和職工隊伍素質,促進行業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設;承辦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
(五)對省內各市住宅與房地產社團進行業務指導,開展經驗交流;
(六)按照法律、法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和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七)積極開展同國外及港、澳、台地區民間社團組織的經濟、學術和業務交流與合作;
(八)開展有利於住宅與房地產業改革和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兩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範圍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由理事會確定會員具體條件,授權秘書處按條件吸收,然後向理事會報告;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本會理事會成員實行單位理事和個人理事相結合制。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單位,由單位推薦本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擔任理事,單位理事在任期內因故不能履行理事職責時,單位可以另行推舉理事人選。個人理事是從個入會員、社會人士、有關部門人士、專家及其他有關人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 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理事會時可委託代表出席會議。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到會時可委託代表出席。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經理事長辦公會議決定,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本著精幹、高效的原則設立工作及研究機構。
第二十五條 為適應本會業務的需要,本會可設立若干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是本會根據業務性質,組織、聯繫會員的工作機構,不是獨立社團法人,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專業委員會根據本會章程制定工作條例,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實施。專業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若干名委員組成,由成員單位協商提名,報本會常務 理事會批准。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從事社團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選可連任,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 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事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本會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開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 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9年10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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