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範圍,江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協會核心文化,江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協會宗旨,江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業務範圍
諮詢服務、理論研究、對外交流、評選達標、行業自律、技術推廣
江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協會核心文化
江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為會員提供專業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制定維護行規行約,規範檢測質量行為,促進行業自律發展;做好行業代表,協調檢測市場發展;做好行業服務管理工作,當好技術參謀,提供行業決策建議,為全面提高江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的整體水平作出積極貢獻。
江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中文名稱:江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協會第二條 性質江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依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由從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的企業自願聯合組成的區域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第三條 宗旨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為會員提供專業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制定維護行規行約,規範檢測質量行為,促進行業自律發展;做好行業代表,協調檢測市場發展;做好行業服務管理工作,當好技術參謀,提供行業決策建議,為全面提高江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的整體水平作出積極貢獻。第四條 本會接受江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住所協會地址:江西省南昌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行業發展為基本職能,主要業務範圍如下:(一)團結和依靠廣大會員,成為會員與政府溝通的渠道,積極反映會員的意願與訴求,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二)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能委託、管理授權和服務購買,推進行業自律,促進行業進步,依法發展行業;(三)建立全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行業市場自律機制,規範檢測行為,開展全省檢測資源和檢測市場業務調研,研究制定全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行業發展規劃;(四)組織編寫全省檢測質量管理、操作規程、技術規範等地方標準,組織對檢測人員的業務培訓及考核,掌握並及時向會員傳遞新標準、新規範。收集和提供國內外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方面的信息,編輯、出版本會刊物及其他信息交流載體;(五)組織會員開展檢測業務學術交流和考察觀摩活動。推廣先進的檢測手段和科學的管理方法,努力提高全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行業的管理水平和裝備水平;(六)開展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技術評估、技術鑑定等技術諮詢服務;(七)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檢測管理理論研究,組織會員溝通業務信息及學術研討,提高工程質量安全檢測管理水平;(八)建立和發展與國內外檢測行業組織的聯繫,開展與國內外建設工程檢測相關機構的交往和技術合作。跟蹤國內外檢測技術發展方向,掌握並及時向會員傳遞檢測行業新技術、新設備、新方法;(九)參與地方或者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制定,參加建設工程新結構、新技術、新產品等科技成果的檢測和鑑定工作;(十)組織開展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技術諮詢和交流展示活動,研究和推廣先進的檢測技術和管理方法,組織檢測儀器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評選和推薦建設工程檢測方面的優秀論文和技術成果;(十一)組織開展會員單位檢測工作業績考評及表彰先進的各項評比活動。對違規的會員單位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對違規單位活動建議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理。(十二)構建本會線上線下的網路交流、監督及管理平台;第七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一)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二)堅持誠實守信、公平正義、實事求是,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利益、協會利益、會員利益;(三)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會員種類:單位會員,主要包括以下類型:(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機構;(二)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有關的儀器、設備生產銷售企業;(三)建築材料生產企業;(四)商品砼和預製構件生產企業。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需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會的《章程》;(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三)願意參加本會的活動並支持本會的工作,按時繳納會費。第十條 入會程式(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會長辦公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三)繳納會費。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三)具備評優評先的資格;(四)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五)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六)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七)有推薦會員的權利。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二)執行本會的決議;(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五)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六)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八)不得出現違紀違法的行為及從事危害本會利益的活動;(九)會員內部有變更時要及時申報。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提交申請,辦理相關交接手續,並交回本會所發的證牌。會員在一年內無故不參加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四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表決、二分之一以上參會人員同意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是協會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制定修改會費標準;(五)決定終止事宜;(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會員大會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秘書處三個常設機構。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納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成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執行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工作;(二)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第二十八條 本會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會參加各個機構的活動;(四)處理會長授權的其他事項。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是本會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本會設立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組織會員單位開展本會的各項工作活動;(三)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並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8月2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