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築門窗幕牆工程管理暫行規定》意在為加強對建築門窗、幕牆工程管理,保證其安全性、耐久性、適用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並在江西省本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建築門窗幕牆工程管理暫行規定
- 文號:贛建發(1998)號7號
- 效力級別:地方規章
- 所屬類別:地方條例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1402
【發布文號】贛建發[1998]號7號
【發布日期】1998-11-01
【生效日期】1998-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日期】1998-11-01
【生效日期】1998-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江西省建築門窗幕牆工程管理暫行規定
(贛建發[1998]號7號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築門窗、幕牆工程管理,保證其安全性、耐久性、適用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築幕牆工程是指採用金屬型材、金屬連線件、粘結材料、特種玻璃、金屬板材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構成的玻璃幕牆、金屬板幕牆、石材幕牆及組合幕牆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
本規定所稱建築門窗工程是指採用鋁合金、塑鋼、彩板(鋼)等材料構成門窗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
本省境內的建築門窗、幕牆工程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門窗工程是指採用鋁合金、塑鋼、彩板(鋼)等材料構成門窗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
本省境內的建築門窗、幕牆工程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門窗、幕牆工程的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築門窗、建築幕牆工程的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城市規劃,從促進社會經濟和人類居住區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出發,綜合考慮城市景觀、城市環境以及建築的性質和使用要求,加強對各類建築幕牆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城市規劃,從促進社會經濟和人類居住區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出發,綜合考慮城市景觀、城市環境以及建築的性質和使用要求,加強對各類建築幕牆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
第四條建築門窗、幕牆產品實施生產許可證和準用證制度;
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準生產該類產品,未取得準用證的產品,不準進入建築市場;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設計、安裝、使用無證產品;
經營單位不得銷售無證產品。
第二章 設計管理
第五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建築工程項目擴初設計或施工圖設計審查時,應將建築工程中的建築門窗、幕牆作為審查內容。
第六條承擔採用各類幕牆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必須具備玻璃幕牆設計資質。
幕牆設計單位主要應考試幕牆工程的防火、防雷、光環境污染和連線預埋件的結構安全等因素,應與建築門窗、幕牆工程施工企業做好協同配合工作。
幕牆設計單位主要應考試幕牆工程的防火、防雷、光環境污染和連線預埋件的結構安全等因素,應與建築門窗、幕牆工程施工企業做好協同配合工作。
並對建築門窗、幕牆工程提出具體設計要求並負相應的設計責任。
建築門窗、幕牆工程施工企業應根據設計要求提出有關施工安裝的技術要求,並對門窗、幕牆材料及門窗、幕牆結構設計和加工製作部件等的工程質量負責。
建築門窗、幕牆工程施工企業應根據設計要求提出有關施工安裝的技術要求,並對門窗、幕牆材料及門窗、幕牆結構設計和加工製作部件等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三章 招投標管理
第七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招投標管理機構負責建築幕牆工程的招投標管理。
第八條建築裝飾項目(包括幕牆工程)的招投標應嚴格按省政府第31號令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建設項目只有建築幕牆單項工程的,按項目審批許可權和額度實行分級管理:
(一)造價在80萬元以上由省招標辦負責監督;
(二)造價在30萬元以上至8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所在地地(市)招標辦負責監督;
(三)造價在30萬元以下由項目所在地縣(市)招標辦負責監督。
(一)造價在80萬元以上由省招標辦負責監督;
(二)造價在30萬元以上至8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所在地地(市)招標辦負責監督;
(三)造價在30萬元以下由項目所在地縣(市)招標辦負責監督。
第十條參與投標的施工企業,必須具備建築幕牆工程施工資質條件。投標企業中標後不得將工程分包或轉包。
第四章 施工安裝管理
第十一條建築幕牆工程施工企業必須持有《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並按資質證書核定的工程承包範圍承接建築幕牆工程(包括外資及中外合資企業)。
嚴禁無資質承包及越級承包建築幕牆工程。
第十二條對實施招投標管理的建築幕牆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必須委託建設監理單位實施建設監理。
第十三條建築門窗、幕牆工程的結構設計、生產製作、產品檢測、施工安裝、工程監理、質量監督檢查及驗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
第五章 檢測與竣工管理
第十四條各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對建築門窗、幕牆工程實施質量監督管理。
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承擔建築幕牆的施工安裝單位進行資質核查,並對建築門窗、幕牆工程施工安裝進行質量抽查和驗收。
凡缺少建築門窗、幕牆性能檢測報告,以及產品和工程質量不符合標準,一律不安裝及驗收。
凡缺少建築門窗、幕牆性能檢測報告,以及產品和工程質量不符合標準,一律不安裝及驗收。
第十五條凡新建、擴建和改建和建築門窗、幕牆工程必須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工程中使用的建築門窗、幕牆產品,其“三性試驗”工作(即抗風壓、空氣滲透和雨水滲漏性能的試驗)及型材與結構膠的複查工作(包括物理性能和機械性能)必須經省建設廳批准的建築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按國家有關標準或設計要求進行檢測。
建築幕牆工程檢測的全過程(包括取樣、試件的製作安裝、檢測試驗),應在工程質量監督或者監理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建築幕牆工程檢測的全過程(包括取樣、試件的製作安裝、檢測試驗),應在工程質量監督或者監理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十六條建築樓層在7層以上或門窗總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建築門窗工程,建築幕牆面積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普通幕牆距離地面高度15米以上,隱框幕牆距離地面高度10米以上的建築幕牆工程,在安裝之前除必須按有關規定“三性試驗”和抗震性能試驗外,所有隱框幕牆均需對結構玻璃裝配組件進行膠接牢固性試驗、剝離試驗和切開試驗及結構膠相容性試驗。
第十七條建築門窗及幕牆產品的常規質量檢測和試驗費列入編制工程預、概算;如常規試驗不合格而繼續發生的費用應由質量責任方承擔。
第十八條監理部門應負責對建築門窗、幕牆工程進行嚴格監理,門窗及幕牆檢測報告須作為工程驗收必備核驗技術資料之一。凡未經驗測或檢測不合格者,一律按不合格分項工程處理。
第十九條建築門窗、幕牆工程施工企業在與建設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簽訂契約中應明確承諾對建築門窗、幕牆工程實行不少於三年的保修期。保修期內因工程質量原因而產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支付。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對已交付使用的門窗、幕牆建築的安全使用和維護負有主要責任,按照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定期進行保養,至少每五年進行一次質量安全性檢測。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一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不定期的組織對從事建築幕牆工程結構設計、生產製作、產品檢測、施工安裝、工程監理、質量監督檢查單位的人員進行技術標準培訓,並按有關規定考核上崗。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