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業設計發展專項資金操作辦法(試行)》是江西省工信委為加強工業設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推進江西省工業設計產業發展制定的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設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推進我省工業設計產業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金是指省財政預算內安排的,用於支持我省工業設計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支持對象。工業園區及依法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從事業務中包括工業設計內容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四條 扶持原則。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行業規劃、專項規劃和發展方向,按照突出重點、強化引導、專款專用、效益優先的原則給予安排。
第五條 支持範圍。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支持企業創建設計中心,扶持工業設計領域重點企業、重大項目和推廣活動。主要包括:
(一)主體培育。支持工業設計企業和企業工業設計中心能力建設,鼓勵企業創建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
(二)平台建設。重點支持工業設計產業示範基地和重點產業集群工業設計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項目。
(三)工業設計推廣活動。支持開展工業設計宣傳、培訓、交流、推介、大賽、成果展示對接等活動,營造工業設計產業發展氛圍。
(四)工作經費。按資金總額3%提取,主要用於產業發展推進和組織工作。
(五)其他與工業設計相關的項目和活動補助,以及其他為推進工業設計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支出。
第六條 支持方式和標準。主要採取一次性投資補助和購買服務兩種扶持方式。
(一)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給予50萬元資金獎勵。
(二)對經認定的省級企業設計中心,每年優選一批,給予30萬元資金補貼。
(三)對新認定的省級工業設計產業示範基地,給予50萬元資金獎勵。
(四)通過購買服務,對省級層面組織開展的論壇、對接、培訓、推介交流等工業設計推廣活動,列入計畫的,按實際發生費用支付資金。
(五)對承辦經省工信委認定的省級工業設計大賽的企事業單位,予以20萬元補助。
第七條 資金申請。凡經認定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以及列入省工信委年度計畫的承辦活動,向所在縣(市、區)工信委提出資金申請,逐級審核匯總後由設區市工信委報送至省工信委。省直管試點縣(市)工信委(局)直接報送省工信委。
第八條計畫下達。項目確定後,由省工信委確定並下達扶持計畫,由財政部門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九條項目管理。項目要嚴格按照申報內容實施,專項資金要專款專用。各地工信部門要在每年年底前將本年度項目進展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匯總報至省工信委。
第十條監督檢查。各級工信部門要對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及時到位、專款專用。對應審未審或審核把關不嚴造成申報材料不實,以及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一經查實,取消其次年申請本專項資金的資格,對已下達的專項資金按規定予以追回,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工信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