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民族考生民族成份的確認,應堅持考生本人所填報的民族成份與考生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公安人口信息資料庫內容相一致的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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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族考生民族成份的確認,應堅持考生本人所填報的民族成份與考生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公安人口信息資料庫內容相一致的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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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數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審核確認一、少數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審核確認
(一)以中學為單位到各縣招考辦領取《江西省XX年度普通高考(中考)少數民族考生資格審核表》(以下簡稱《資格審查表》,樣表附後);異地就學和社會報考人員可自行前往領取(也可在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務局網站網上辦事欄目或江西教育網高招頻道下載列印)。
(二)各學校必須指派專人指導學生按《資格審核表》背面的填表須知進行如實填報,並核對學生的《資格審核表》和學生檔案(學籍卡)是否一致,如有出入請將學生檔案(學籍卡)複印後一併上報,並在《資格審核表》上作出說明或標註;對本校參加高考、中考的少數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在學校公布欄或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並於當年1月15日前將學生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資格審核表》一併匯總交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
(三)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可統一或分批到縣公安戶政(治安)部門列印出每個考生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填妥《資格審核表》,雙方經辦人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和《資格審核表》簽字並加蓋公章;由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將考生信息統一匯總填入《XX年度少數民族考生基本情況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於2月10日前將《匯總表》和《資格審核表》轉縣招考辦(或中招辦)審核蓋章;縣招考辦(或中招辦)審核結束後,對審查合格的考生名單進行公示, 並於2月底前將《匯總表》和《資格審核表》轉回縣民族宗教工作部門,縣民族工作部門將《匯總表》和《資格審核表》報設區市民族工作部門,設區市民族工作部門將各縣(市、區)報來的《匯總表》進行匯總覆核並在《匯總表》上籤字蓋章,對民族成份不能確定或有疑點的考生,由設區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和公安戶政(治安)部門聯合進行認定並形成認定書面意見;設區市民族工作部門於3月底前將《匯總表》和《資格審核表》報省民族宗教事務局,同時將《匯總表》抄送設區市招考辦(或中招辦)(參加中考學生的《資格審核表》直接交各設區市中招辦)。省民族宗教事務局對所有少數民族考生進行再一次覆核,並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進行實地抽查,於4月底前將《匯總表》和《資格審核表》送省高招辦進行網上公示並建立檔案。
以上材料在轉送過程中,必須將中考和高考的學生情況分開匯總,其《匯總表》電子表格也一併轉送。
(四)異地就學學生和社會青年填妥《資格審查表》後,可直接將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交到戶口所在地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由各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隨同在校生一併辦理審核手續。
(五)各縣(市、區)招考辦(或中招辦)要指定2名工作人員負責審核工作,此項工作應在每年的2月底完成,並將《匯總表》報至設區市招考辦(或中招辦),各設區市招考辦(或中招辦)於3月底前上報省高招辦、省中招辦。
(六)5月開始,由省高招辦在江西教育網高招頻道對少數民族考生名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中考學生名單由各設區市中招辦向社會公示)。
(七)經教育部和省政府批准安排在我省就學的西藏、新疆等地的少數民族學生,其民族考生成分確認,由主辦學校和市級教育部門統一出具證明。
二、少數民族考生優惠加分確認二、少數民族考生優惠加分確認
(一)少數民族考生優惠加分對象僅限在省政府確認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鄉、村;
(二)嚴禁將散居地民族考生戶口遷移到民族聚居地報名參考;少數民族考生優惠加分對象,須提供其居住所在地少數民族村村委會證明。待全省少數民族學生資料庫建成後,直接在網上核對確認;
(三)各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縣公安戶政(治安)部門、縣招考辦(或中招辦)在審核確認少數民族考生成份的同時,應對考生是否屬於少數民族考生優惠加分對象進行同步審核確認,對符合加分條件的少數民族考生,需將相關情況一併填入《匯總表》和《資格審核表》,經縣級民族工作部門、縣招考辦(或中招辦)共同簽字確認後上報設區市民族宗教事務局進行核定;
(四)各市招考辦(或中招辦)和設區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於每年3月下旬對少數民族鄉和少數民族聚居村的中考學生進行加分確認(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調查);省高招辦與省民族宗教事務局於每年5月中旬對少數民族鄉和少數民族聚居村的高考考生進行加分確認,並有針對性進行抽查;
(五)各縣(市、區)、各設區市招考辦(中招辦)對符合加分條件的少數民族學生名單應向社會進行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全省符合加分條件的少數民族學生名單於6月中旬在江西教育網高招頻道上公示。對公示中反映和舉報的問題,由民族工作部門會同教育、公安部門聯合進行核實確認,並對符合加分條件的學生形成三部門共同簽署的核實認定書面意見,對不符合加分條件的學生要堅決予以糾正。
(二)嚴禁將散居地民族考生戶口遷移到民族聚居地報名參考;少數民族考生優惠加分對象,須提供其居住所在地少數民族村村委會證明。待全省少數民族學生資料庫建成後,直接在網上核對確認;
(三)各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縣公安戶政(治安)部門、縣招考辦(或中招辦)在審核確認少數民族考生成份的同時,應對考生是否屬於少數民族考生優惠加分對象進行同步審核確認,對符合加分條件的少數民族考生,需將相關情況一併填入《匯總表》和《資格審核表》,經縣級民族工作部門、縣招考辦(或中招辦)共同簽字確認後上報設區市民族宗教事務局進行核定;
(四)各市招考辦(或中招辦)和設區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於每年3月下旬對少數民族鄉和少數民族聚居村的中考學生進行加分確認(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調查);省高招辦與省民族宗教事務局於每年5月中旬對少數民族鄉和少數民族聚居村的高考考生進行加分確認,並有針對性進行抽查;
(五)各縣(市、區)、各設區市招考辦(中招辦)對符合加分條件的少數民族學生名單應向社會進行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全省符合加分條件的少數民族學生名單於6月中旬在江西教育網高招頻道上公示。對公示中反映和舉報的問題,由民族工作部門會同教育、公安部門聯合進行核實確認,並對符合加分條件的學生形成三部門共同簽署的核實認定書面意見,對不符合加分條件的學生要堅決予以糾正。
附屬檔案:附屬檔案:
1、江西省2010年度普通高考(中考)少數民族考生資格審核表
2、2010年度少數民族考生基本情況匯總
2、2010年度少數民族考生基本情況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