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能夠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 時間:2010
第一條 為保障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能夠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用人單位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簡稱職工),均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經工商註冊登記的商場(店)、超市、旅館、飯店、洗浴、健身、娛樂、網咖、美容美髮、維修等行業的用人單位。
職工是指符合法定勞動年齡,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所有從業人員。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工傷保險費專項由職工個人承擔。
第四條 鑒於服務業職工流動頻繁的特點,工傷保險費徵收方式由各統籌地區依據參保單位情況確定。
對規模較大、職工人數較多、生產經營相對穩定、管理規範的用人單位仍實行按月徵收的方式。
對規模較小、職工人數較少、生產經營不穩定、管理尚不規範的用人單位,可採取按照服務行業的經營場所的面積、營業額等因素核定職工人數,並根據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繳費基數,通過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繳費費率的辦法確定繳費額,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繳納一定時期(不超過1年)的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參保人數核定標準及方法由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應當到所在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複印件;
(二)經營場地的房產證或租房協定等能夠證明經營場地面積的其他憑證;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四)從業人員花名冊及身份證複印件。
用人單位向所在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參保材料,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後開具工傷保險繳費通知單。
第六條 用人單位接到工傷保險繳費通知單後,應當及時繳費。工傷保險關係自繳費之日起建立。
第七條 對按照服務行業的經營場所的面積、營業額等要素核定職工人數的參保單位,其參保職工實行動態實名管理。用人單位參保後應當及時將參保人員變化情況向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在同一繳費周期內人員變化不超過原核定人員總量的,只需向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報變更名單,不需再次繳費。超過人員總量的,需再次補充繳費。
第八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當年不得變更繳費方式。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自下一個繳費年度起按本辦法選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 用人單位有分支機構的,可由用人單位統—組織參加工傷保險,也可由用人單位授權分支機構在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統一參加工傷保險的,分支機構應當存有參保證明複印件以備查驗。
第十條 用人單位雇用已在原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下崗失業人員,可按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列入參保人員名單。
第十一條 參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救治,在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發生的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並按照規定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待遇支付等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參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用人單位未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其職工發生工傷的,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在參保繳費後的30日內或者參保繳費情況變更後的15日內,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範圍、參保時間、繳費情況等。
第十五條 拒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欠繳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依法責令改正,並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事項按照國家及我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