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草案)

江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江西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一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草案)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30日
條例目錄,條例內容,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聘與辭退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四章 職責與保障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六章 獎勵和撫恤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招聘使用和監督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職,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建設職業化正規化高素質警務輔助人員隊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工作職責、權益保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依據規定程式、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聘用人員。
根據職責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輔警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勤務輔警包括執法執勤輔警、城市社區(農村)輔警。
第四條 輔警隊伍是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民眾的職業化、專業化輔助力量,是公安機關的有機組成部分。
第五條 建立政府編制計畫、部門分工負責、公安管理使用的輔警隊伍管理模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落實用人計畫以及各項保障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民警、輔警一體化管理的工作機制,加強輔警隊伍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業務素質、紀律作風教育,加強監督管理。
各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各級公安機關做好輔警招錄、經費保障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輔警配備應當按照控制總量、傾斜基層的原則,根據我省公安系統警力規模和工作實際需要,按不高於公安機關現有警力1∶1的比例核定全省配備總額。省、設區市、縣(市、區)公安機關輔助機關行政工作的輔警以文職輔警為主,嚴格控制配備規模。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省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根據各地警力配備和社會治安狀況,研究確定省本級以及各設區市輔警配備量化額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輔警配備量化額度,統一調配核定本行政區域內市本級以及各縣(市、區)的輔警配備額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在輔警配備量化額度內,根據需要提出本地輔警使用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章 招聘與辭退
第七條 輔警招聘計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輔警配備額度內提出,按程式經批准後,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一般每年組織一至兩次。
根據工作需要,對艱苦邊遠地區、特殊崗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採取特殊招聘。採取特殊招聘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
第八條 輔警招聘應當遵循統一組織,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嚴禁未經統一招聘程式聘用輔警,各級公安機關各警種、部門和基層所(隊)不得自行組織招聘輔警。
第九條 招聘程式主要包括發布招聘公告、自願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能測評、體檢、考察、公示等。
第十條 應聘輔警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十八周歲以上,四十五周歲以下,其中從事執法執勤崗位的應聘年齡不超過三十五周歲;
(五)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文職輔警應當具備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退役士兵以及其他符合本條例優先招聘條件的人員參加勤務輔警招聘可以放寬至高中學歷;
(六)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其中文職輔警應具備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專業資質或者專門技能;
(七)身體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體能素質;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退役軍人、獲得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和在精神文明、志願服務方面受到表彰的人員以及其他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優先聘用的人員。
應聘時學歷為高中的,應當在勞動契約聘用期限內取得大專以上學歷;未取得的,契約期滿以後不再續聘。
第十二條 下列人員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以及因違法違紀被原單位開除辭退解聘的;
(四)有吸毒史和精神病史的;
(五)本人或者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係人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者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六)其他按照國家規定不適宜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民警和職工的配偶、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除另有規定的以外,原則上不得被招聘到該公安民警、職工同一部門,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關係的崗位工作。
第十四條 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解除勞動契約,予以辭退: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規定,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契約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經教育培訓仍無明顯改變,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多次違反輔警管理規定或者不履行工作職責,經教育仍無明顯改變的;
(四)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五)從事有損公安機關或者輔警形象的活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利用輔警身份或者工作便利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
(七)擅自行使應當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職權造成不良後果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處罰的;
(九)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警務工作秘密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輔警招聘應當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由公安機關與其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以契約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明確職責要求、工作條件、服務年限和工資福利、休息休假、保險待遇以及解除(終止)契約情形、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十六條 輔警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獲得契約規定的工資報酬,享受相應保險福利待遇;
(三)獲得崗位所需的業務知識、技能培訓;
(四)對所在單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依法要求解除勞動契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安機關相關規章制度;
(二)服從管理、聽從指揮,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維護國家和公安機關的榮譽、形象;
(四)愛崗敬業、忠於職守、文明執勤、廉潔奉公;
(五)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職責與保障
第十八條 輔警按照崗位分類履行以下職責:
(一)文職輔警主要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
(二)勤務輔警主要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活動;協助開展轄區治安管理、安全防範、社區服務等工作。
輔警的具體崗位職責以及不得從事的工作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相關規定製定細則予以明確。
第十九條 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輔警依法履職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依法履職。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隊伍的工資福利、裝備配置、教育培訓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公安機關部門預算經費中予以足額保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等因素,參照本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合理確定輔警薪酬標準。其中文職輔警中符合當地政府特殊人才計畫引進條件的,薪酬待遇應執行人才引進使用的相關政策。
第二十二條 輔警使用單位應當依法為輔警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含生育)、失業、工傷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三條 輔警履職期間,按照規定穿著統一的制式服裝,佩戴標識,攜帶工作證件。輔警離職時,應當將制式服裝、標識和工作證件歸還配發單位。
第二十四條 勤務輔警在履職期間,可以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以協助公安民警使用必要的約束性警用器械,但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嚴格的責任追究和問責機制。
第二十六條 輔警實行分類管理。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編制分別核定,未經考錄勤務輔警不能轉為文職輔警,勤務輔警中執法執勤類輔警可以按規定程式轉為社區(駐村)輔警。
第二十七條 輔警建立層級管理制度,按照國家以及公安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結合輔警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業績、業務能力、服務年限、考核獎懲等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式評定、晉升、降低層級,並享受同層級薪酬待遇。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教育訓練納入教育訓練工作規劃,由教育訓練部門或者輔警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輔警遇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職情形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向輔警所在的公安機關提出要求輔警迴避的申請。
第三十一條 輔警履行職責應當接受社會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處理與反饋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依法處理有關輔警的舉報和投訴,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六章 獎勵和撫恤
第三十二條 對在本職工作中成績突出的輔警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 本省招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時,應當確定一定數量的名額在全省定向招錄符合報考資格條件的輔警。對作出特別突出貢獻、且符合入警條件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優先錄用為人民警察。
第三十四條 輔警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烈士遺屬依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撫恤待遇。其子女報考本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參加輔警招錄時,比照享受公安英烈子女待遇。
輔警在執行公務期間,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或者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依法享受相關傷殘待遇,同等享受公安機關對傷殘民警的優撫待遇。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在輔警招聘、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輔警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要求或者輔警管理相關制度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或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輔警履行職責時,履職行為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因輔警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公安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當事輔警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並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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