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22日江西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02.22
- 實施時間:1994.02.22
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提議,決定對《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每年的10月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傳月,並以當年的10月1日到翌年的4月30日為森林防火期。”修改為:“森林防火是一項全年性的工作,必須常抓不懈。每年的10月為本省森林防火宣傳月,並以當年的10月1日到翌年的4月30日為森林防火重點期。”
二、《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七條中規定的“森林防火期”相應修改為“森林防火重點期”。
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