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事考試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江西省人事考試工作考核辦法是為規範人事考試工作,加強對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考試中心(以下簡稱市考試中心)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強化考試安全,提高考試工作質量與效率,促進人事考試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於印發人事考試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49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事考試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考核方法和程式
  • 第三章 :考核結果與使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規範人事考試工作,加強對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考試中心(以下簡稱市考試中心)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強化考試安全,提高考試工作質量與效率,促進人事考試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於印發人事考試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49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象]考核對象為市考試中心。
第三條[原則]考核工作遵循客觀公正、透明公開、科學簡便、注重實績的原則,依據規範的標準、方法、程式進行。
第四條[內容]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務員錄用考試、“三支一扶”考試、大學生到村任職考試、中國小教師招聘考試等(以下簡稱錄[聘]用考試),職稱外語等級、經濟專業資格、統計專業資格考試等(以下簡稱專技資格考試),全國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以下簡稱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的考務管理、考風考紀與考試安全;市考試中心的信息化建設、隊伍建設、基礎建設和工作創新。
第五條[執行主體]省人事考試中心(以下簡稱省考試中心)負責對市考試中心進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法和程式
第六條[方法與程式]考核工作採取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日常考核與年終綜合考核相結合的方法,按照如下程式進行:
一、市考試中心按照考核要求,及時上報相關考試工作數據、總結和相關報告等材料。
二、省考試中心依據考核指標對市考試中心相關工作進行實時考核。
三、省考試中心依據考核情況在年終對市考試中心做出年度考核結論。
第七條[異議與覆核]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考核情況公布後15個工作日內向省考試中心提出覆核申請。省考試中心在收到覆核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做出裁定。
第三章 考核結果與使用
第八條 [等級與標準]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與不合格4個等級:
一、優秀。考核分數90分以上。
二、良好。考核分數80至89分。
三、合格。考核分數60至79分。
四、不合格。考核分數59分以下。
第九條 [使用]省考試中心依據考核結果,對市考試中心年度工作做出評價,並在全省人事考試系統內公布。
第十條 [表彰獎勵]省考試中心對考核等級良好以上的市考試中心和在人事考試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工作人員,給予通報表彰和表揚。
第十一條 [整改]省考試中心對人事考試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對考核不合格的市考試中心責令其限期整改,或給予通報批評,或按一定程式,經批准暫停相關考區考點組織考試的資格。
第四章 考核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要求]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程式和要求開展考核工作,保證考核工作公平公正、規範有序進行,保證考核結果的真實和準確。
第十三條 [保密]考核工作涉密內容和數據,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處理。未經省考試中心批准,市考試中心和個人不得將有關考核數據、資料和結果提供給他人或其他機構。
第十四條 [處理]對於提供虛假數據和資料,致使考核結果失實的市考試中心及個人,情節嚴重的,省考試中心可以做出考核結果無效,在全省人事考試系統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一票否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取消該單位年度考核評優資格。
一、考務管理工作中發生重大問題的;
二、出現《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原人事部令第3號)、《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09]126號)等規章制度中所列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三、市考試中心向考生出售盜版考試用書或光碟的;
四、人事考試工作中發生其他重大問題,給人事考試機構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六條 [解釋]本辦法由省考試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施行]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之日前發布的有關考核辦法即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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