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河長制工作省級表彰評選暫行辦法

江西河長制工作省級表彰評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表彰在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激發部門和個人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江西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贛辦發〔2014〕10號)《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修訂)〉的通知》(贛辦字〔2017〕24號)精神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選項目和表彰數額為:河長制工作先進集體15個、優秀河長60名。集體包括各縣(市、區)河長制責任單位,各鄉(鎮、街道)政府。個人包括各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級河長。湖長制工作納入評選範圍。
第三條 評選活動由省政府主辦、省水利廳(省河長辦)承辦,原則上每3年開展1次。
第四條 評選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市廳級幹部不納入評選表彰範圍,嚴格限制縣處級幹部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評選總數的20%。
第五條 評選程式:
(一)制定方案。省水利廳(省河長辦)制定工作方案,按有關規定送審後組織實施。
(二)推薦。各有關單位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推薦名單,並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後,逐級上報至省水利廳(省河長辦)。
(三)初審。省河長辦結合全省河長制工作考核情況進行初審,提出擬表彰對象。近三年的河長制工作考核結果作為評選的重要依據。
(四)徵求意見。對推薦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徵求公安、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計畫生育、綜合治理等部門意見,對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幹部還應徵求審計部門意見;對推薦的村級河長,應徵求公安、計畫生育等部門的意見。
(五)複審。省水利廳(省河長辦)將擬表彰集體及人選的相關材料報省級總河長會議或省級責任單位聯席會議複審。
(六)公示。省水利廳(省河長辦)對複審確定的名單在全省範圍內公示。
(七)決定。公示後,由省政府印發表彰決定。
第六條 省政府向受表彰的集體頒發“江西省河長制工作先進集體”獎牌,向受表彰的個人頒發“江西省優秀河長”榮譽證書並按相關規定給予物質獎勵。
第七條 獎勵經費從省級水利經費中支出。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決定撤銷其表彰。
(一)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二)申報時隱瞞嚴重錯誤或嚴重違反規定程式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表彰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條 撤銷表彰,由獲得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河長辦提出,經省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會省河長辦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對被撤銷表彰的個人,收回其獎牌和證書,追回獎金並進行通報。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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