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規範江西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以下簡稱濕地公園)的保護、利用、管理,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保障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經濟社會、人居環境與自然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20日
  • 發布單位: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濕地公園,是經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批准試點建設,以保護贛江及其螺湖水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為目的,可供開展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遊等活動的特定區域。
  上述特定區域由中心城區城北贛江段(含紅線內土地)及一級支流螺湖水、螺子山組成(包括廬陵文化生態園、螺湖灣濕地公園),具體四址厚良體為:北至石屋下村;南到吉安大橋北;東以贛江東側內堤為界;西至楊家坊村,總面積777.1公頃。
  第三條在濕地公園從事濕地保護、利用、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濕地公園保護與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突出重點、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濕地公園保護工作實行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管理體制。
  由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公園管理符蘭盛辦)具體負責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有關濕地公園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
  (二)組織編制、實施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和相關規劃;
  (三)制定濕地公園的具體保護管理制度;
  (四)依據國家濕地公園相關的法律、技術規範和標準,開展保護和利用濕地公園管理工作;
  (五)每年按時向市本級財政及上級有關部門編制上報公園管護經費預算。
  林業、發改、財政、城管、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住建、衛健、文旅、公安、教體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濕地公園保護工作。
  林業部門:牽頭組織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改部門:在項目審批時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做好濕地公園的保護和利用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濕地保護資金保障及財政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並加強與上級財政部門的銜接。
  城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打擊濕地公園內違法建設行為,組織開展對違法設施的拆除、清理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區域內土地資源使用進行監督管理,配合做好濕地公園規劃和確權勘界工作;負責做好濕地公園範圍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及海事管理部門:負責濕地公園內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贛江水域環境防治工作。
  水利部門:負責贛江水資源和贛江河道管理;負責對贛江河道采砂進行管理,對砂石禁采政策進行宣傳和監督。做好贛江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保潔的監督檢查工作。根據職責查處打擊濕地公園範圍內贛江河道的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濕地公園周邊企事業單位排污的監督和管理。督促排污單位污水處理達標排放。
  農業農村部門:採取預防措施煉永宙,指導濕地公園周邊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有機農藥,防止造成濕地環境的污染。負責贛江水域的漁政執法管理工作,並對水生生物資源進行監管保護。積極爭取各級財政資金支持,做好贛江水域水生生物資源增殖放流工作。
  住建部門:負責會同少乘戰欠相關部門依法做好濕地公園內建設項目的監督和管理。
  文旅部門:負責贛江濕地文化的挖掘和保護;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濕地公園內旅遊資源普查、規劃、整合和保護工作,科學引導和管理濕地文化旅遊資源陵斷拘悼的合理開發利用。
  公安部門:負責維護濕地公園內治安秩序,查處濕地公園內違法犯罪行為;積極支持和配合相關部門行政執法工作。
  禁市衛健部門:組織和指導濕地公園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應急處置和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教體部門:負責濕地保護知識進校園宣傳教育工作。
  周邊街道(鄉鎮)人地記己民政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濕地公園保護工作;負責做好所轄區域環境衛生工作,避免污水直接排放;與公園管理辦建立社區共管機制。
  第六條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或者志願參與濕地公園保護和建設工作。
  第七條濕地公園劃分為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管理服務區,實行分區管理。
  保育區和恢復重建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經營性設施。
  宣教展示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和景觀的生產經營性設施。規劃允許建設的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項目,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責成責任單位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
  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內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濕地公園的環境質量;已建成並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第八條濕地公園主要保護內容有:
  (一)保護以贛江及其一級支流螺湖水為主的水體與水網,改善水質;
  (二)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動物的繁殖地、停歇地、棲息地,保護濕地植物物種及其生長環境;
  (三)保護和恢復濕地地形地貌及植被土地資源,提高濕地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效率;
  (四)保護符合濕地自然生態規律的農業生產系統;
  (五)保護濕地公園內的文物古蹟、古樹名木和反映地域特色的廬陵文化、濕地文化、農耕文化、鳥文化等。
  第九條公園管理辦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批准的濕地公園範圍,負責標明公園界區,設立公園界碑、界樁、標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公園的界碑、界樁、標牌。
  第十條濕地公園內及周邊區域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濕地公園周邊街道(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相應措施,防止工業、商業和居住區垃圾、污水、污染物等向濕地公園排放。
  濕地公園內應當採取病蟲害綜合防治措施。確需採取藥物防治的,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防止濕地環境污染,損害濕地生物多樣性。遇到突發性大範圍病蟲害發生等需要施藥的,施藥單位在施藥前應當通知公園管理辦,共同採取防範措施,避免和減少對濕地生態環境的污染。
  第十一條禁止將城鄉污水直接或者利用滲坑、滲井等方式間接排入濕地公園。
  濕地公園內航行的船舶,應當配置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污設備,不得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及固體垃圾。
  第十二條依法保護濕地公園內野生動物資源。濕地公園內禁止捕獵野生動物和非法捕撈水生生物資源。
  公園管理辦應當建立健全野生動物救護制度,及時受理有關救護報告,對受傷、擱淺或者被困的野生動物採取緊急救護措施。
  第十三條禁止擅自徵收、占用濕地公園的土地(包括濕地)。確需徵收、占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徵求省林業局意見,經同意後方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圍)墾、填埋或者排乾濕地;
  (二)截斷濕地水源;
  (三)挖沙、採礦;
  (四)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
  (五)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
  (六)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
  (七)引入外來物種;
  (八)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其他破壞濕地公園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第十五條利用濕地公園內的濕地資源應當符合濕地公園總體規劃要求,維護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同時應當遵循“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利用、誰補償”的原則。
  在濕地公園區域內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旅遊設施等活動,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影響濕地生態系統基本功能和超出濕地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動植物物種造成破壞性損害。
  第十六條經批准在濕地公園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濕地公園內風景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
  第十七條濕地公園應當配備宣教設施,設立科普宣教系統,建立和完善解說系統,宣傳濕地功能和價值,提高公眾的濕地保護意識。
  第十八條公園管理辦應當開展濕地動態監測,根據濕地資源調查和監測數據,評估濕地公園生態系統動態變化狀況,建立和更新濕地公園資源檔案。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吉州區人民政府,青原區人民政府,廬陵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江西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7月20日

解讀

《江西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的出台背景及依據
  為加強對江西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維護生態平衡,保護濕地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保障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經濟社會、人居環境與自然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及《江西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實際,市政府出台了《江西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制定《江西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有何必要性
  主要有四點:一是促進我市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的現實需求;二是依法加強國家濕地公園管理的有力措施;三是保護國家濕地公園濕地資源和自然環境的迫切需要;四是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正式授牌的必要條件。
  《江西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主要內容有以下五個方面:
  1.明確了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的四址及面積:北至石屋下村;南到吉安大橋北;東以贛江東側內堤為界;西至楊家坊村,總面積777.1公頃。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公園的界碑、界樁、標牌。
  2.對濕地公園中濕地管理工作的管理機構和體製做了明確:《江西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濕地公園管理工作實行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管理體制。由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工作;林業、發改、財政、城管、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住建、衛健、文旅、公安、教體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濕地公園保護工作。
  3.對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的開發利用做了規定:利用濕地公園內的濕地資源應當符合濕地公園總體規劃要求,維護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同時應當遵循“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利用、誰補償”的原則。在濕地公園區域內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旅遊設施等活動,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影響濕地生態系統基本功能和超出濕地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動植物物種造成破壞性損害。
  4.對濕地保護管理資金來源和使用做了規定: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挪用。同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或者志願參與濕地公園保護和建設工作。
  5.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開(圍)墾、填埋或者排乾濕地;截斷濕地水源;挖沙、採礦;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引入外來物種;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其他破壞濕地公園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濕地公園周邊企事業單位排污的監督和管理。督促排污單位污水處理達標排放。
  農業農村部門:採取預防措施,指導濕地公園周邊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有機農藥,防止造成濕地環境的污染。負責贛江水域的漁政執法管理工作,並對水生生物資源進行監管保護。積極爭取各級財政資金支持,做好贛江水域水生生物資源增殖放流工作。
  住建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做好濕地公園內建設項目的監督和管理。
  文旅部門:負責贛江濕地文化的挖掘和保護;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濕地公園內旅遊資源普查、規劃、整合和保護工作,科學引導和管理濕地文化旅遊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公安部門:負責維護濕地公園內治安秩序,查處濕地公園內違法犯罪行為;積極支持和配合相關部門行政執法工作。
  衛健部門:組織和指導濕地公園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應急處置和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教體部門:負責濕地保護知識進校園宣傳教育工作。
  周邊街道(鄉鎮)人民政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濕地公園保護工作;負責做好所轄區域環境衛生工作,避免污水直接排放;與公園管理辦建立社區共管機制。
  第六條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或者志願參與濕地公園保護和建設工作。
  第七條濕地公園劃分為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管理服務區,實行分區管理。
  保育區和恢復重建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經營性設施。
  宣教展示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和景觀的生產經營性設施。規劃允許建設的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項目,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責成責任單位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
  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內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濕地公園的環境質量;已建成並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第八條濕地公園主要保護內容有:
  (一)保護以贛江及其一級支流螺湖水為主的水體與水網,改善水質;
  (二)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動物的繁殖地、停歇地、棲息地,保護濕地植物物種及其生長環境;
  (三)保護和恢復濕地地形地貌及植被土地資源,提高濕地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效率;
  (四)保護符合濕地自然生態規律的農業生產系統;
  (五)保護濕地公園內的文物古蹟、古樹名木和反映地域特色的廬陵文化、濕地文化、農耕文化、鳥文化等。
  第九條公園管理辦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批准的濕地公園範圍,負責標明公園界區,設立公園界碑、界樁、標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公園的界碑、界樁、標牌。
  第十條濕地公園內及周邊區域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濕地公園周邊街道(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相應措施,防止工業、商業和居住區垃圾、污水、污染物等向濕地公園排放。
  濕地公園內應當採取病蟲害綜合防治措施。確需採取藥物防治的,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防止濕地環境污染,損害濕地生物多樣性。遇到突發性大範圍病蟲害發生等需要施藥的,施藥單位在施藥前應當通知公園管理辦,共同採取防範措施,避免和減少對濕地生態環境的污染。
  第十一條禁止將城鄉污水直接或者利用滲坑、滲井等方式間接排入濕地公園。
  濕地公園內航行的船舶,應當配置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污設備,不得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及固體垃圾。
  第十二條依法保護濕地公園內野生動物資源。濕地公園內禁止捕獵野生動物和非法捕撈水生生物資源。
  公園管理辦應當建立健全野生動物救護制度,及時受理有關救護報告,對受傷、擱淺或者被困的野生動物採取緊急救護措施。
  第十三條禁止擅自徵收、占用濕地公園的土地(包括濕地)。確需徵收、占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徵求省林業局意見,經同意後方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圍)墾、填埋或者排乾濕地;
  (二)截斷濕地水源;
  (三)挖沙、採礦;
  (四)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
  (五)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
  (六)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
  (七)引入外來物種;
  (八)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其他破壞濕地公園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第十五條利用濕地公園內的濕地資源應當符合濕地公園總體規劃要求,維護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同時應當遵循“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利用、誰補償”的原則。
  在濕地公園區域內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旅遊設施等活動,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影響濕地生態系統基本功能和超出濕地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動植物物種造成破壞性損害。
  第十六條經批准在濕地公園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濕地公園內風景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
  第十七條濕地公園應當配備宣教設施,設立科普宣教系統,建立和完善解說系統,宣傳濕地功能和價值,提高公眾的濕地保護意識。
  第十八條公園管理辦應當開展濕地動態監測,根據濕地資源調查和監測數據,評估濕地公園生態系統動態變化狀況,建立和更新濕地公園資源檔案。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吉州區人民政府,青原區人民政府,廬陵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江西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7月20日

解讀

《江西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的出台背景及依據
  為加強對江西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維護生態平衡,保護濕地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保障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經濟社會、人居環境與自然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及《江西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實際,市政府出台了《江西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制定《江西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有何必要性
  主要有四點:一是促進我市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的現實需求;二是依法加強國家濕地公園管理的有力措施;三是保護國家濕地公園濕地資源和自然環境的迫切需要;四是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正式授牌的必要條件。
  《江西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主要內容有以下五個方面:
  1.明確了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的四址及面積:北至石屋下村;南到吉安大橋北;東以贛江東側內堤為界;西至楊家坊村,總面積777.1公頃。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公園的界碑、界樁、標牌。
  2.對濕地公園中濕地管理工作的管理機構和體製做了明確:《江西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濕地公園管理工作實行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管理體制。由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工作;林業、發改、財政、城管、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住建、衛健、文旅、公安、教體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濕地公園保護工作。
  3.對廬陵贛江國家濕地公園的開發利用做了規定:利用濕地公園內的濕地資源應當符合濕地公園總體規劃要求,維護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同時應當遵循“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利用、誰補償”的原則。在濕地公園區域內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旅遊設施等活動,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影響濕地生態系統基本功能和超出濕地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動植物物種造成破壞性損害。
  4.對濕地保護管理資金來源和使用做了規定: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挪用。同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或者志願參與濕地公園保護和建設工作。
  5.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開(圍)墾、填埋或者排乾濕地;截斷濕地水源;挖沙、採礦;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引入外來物種;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其他破壞濕地公園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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