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師範大學信息公開實施細則是為積極、規範地推進學校校務公開,保障師生員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社會公眾)依法獲取學校信息,促進依法治校,依據《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教育部令第29號),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師範大學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工作機構和職責
- 第三章:工作機構和職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學校信息,是指學校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以及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或者獲取的,涉及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學校信息公開遵循合法、全面、真實、及時、便利的工作原則,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學校信息,是指學校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以及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或者獲取的,涉及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學校信息公開遵循合法、全面、真實、及時、便利的工作原則,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二章 工作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校長領導、黨委(校長)辦公室組織實施、校工會協同推進、師生員工積極參與、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信息公開內部工作機制。下設的具體工作機構有:
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主管和領導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指導、推進、協調學校信息公開工作。 信息公開辦公室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信息公開辦公室,掛靠黨委(校長)辦公室。具體職責是:
(一)處理相關學校信息公開事宜;
(二)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學校公開的信息;
(三)受理、處理和答覆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學校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報;
(五)協調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組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七)推進、監督學校內設組織機構的信息公開;
(八)承擔與學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主管和領導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指導、推進、協調學校信息公開工作。 信息公開辦公室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信息公開辦公室,掛靠黨委(校長)辦公室。具體職責是:
(一)處理相關學校信息公開事宜;
(二)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學校公開的信息;
(三)受理、處理和答覆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學校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報;
(五)協調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組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七)推進、監督學校內設組織機構的信息公開;
(八)承擔與學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公開的範圍
第五條 學校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進行主動公開:
(一)涉及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重大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學校教職員工或者在校學生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學校各機構部門的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六條 學校對以下信息進行重點公開: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規模、機構設定、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規章制度及其他規範性檔案;
(三)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
(四)學校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學生招生、考試與錄取,學籍管理、學位評定等相關規定以及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定,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畫,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競賽、學生社團、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助學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定與聘用辦法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九)學校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決算方案,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採購和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標;
(十)學校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及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 除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學校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還可以根據自身工作、科研、學習等特殊需要,向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申請獲取相關學校信息。由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根據具體情況審核是否公開,對於無法確定是否應予以公開的,由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一)涉及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重大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學校教職員工或者在校學生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學校各機構部門的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六條 學校對以下信息進行重點公開: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規模、機構設定、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規章制度及其他規範性檔案;
(三)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
(四)學校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學生招生、考試與錄取,學籍管理、學位評定等相關規定以及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定,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畫,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競賽、學生社團、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助學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定與聘用辦法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九)學校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決算方案,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採購和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標;
(十)學校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及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 除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學校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還可以根據自身工作、科研、學習等特殊需要,向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申請獲取相關學校信息。由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根據具體情況審核是否公開,對於無法確定是否應予以公開的,由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第八條學校對以下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商業秘密泄露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與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無關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有前款第(二)、第(三)項規定情形的信息,有關單位或個人同意公開或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信息,可以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商業秘密泄露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與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無關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有前款第(二)、第(三)項規定情形的信息,有關單位或個人同意公開或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信息,可以公開。
第四章 公開的程式和方式
第九條學校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學校不能確定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江西省教育廳或者教育部有關部門審定。
第十條對屬於學校主動公開範圍的學校信息,信息公開辦公室自該信息製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保密審查;對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學校信息,信息公開辦公室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完成保密審查。
信息公開辦公室須召開內部工作會議,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形成審查決議,並由出席審查工作會議的成員簽字確認。信息公開辦公室也可以委託學校保密辦公室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由保密辦公室出具審查意見後,信息公開辦公室召開內部工作會議,依據該審查意見、法律規定和其他情形,形成審查決議,並由出席審查工作會議的成員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學校通過校園網、簡報、報刊、廣播或者電視等媒體以及檔案、年鑑、會議紀要等方式公開學校信息。
第十二條學校根據需要,在校內固定場所設定信息公告欄、資料索取點、公共查閱點、電子螢幕等,公開學校信息。
學校重大事項的信息公開,經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議決定後,可通過會議、公告等方式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學校和學校各部門製作的信息,由信息公開辦公室進行審核後予以公開;學校從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獲取的信息,若該信息由學校保存,由信息公開辦公室審核後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學校信息,自該信息製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學校決策事項需要徵求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少於10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對學校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編制、公布學校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第十六條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依照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向學校申請獲取學校信息的,應填寫《江西師範大學信息公開申請表》,採取現場申請、書面申請(信函、傳真等)、網上申請等方式進行申請。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代為填寫學校信息公開申請,但須申請人簽名確認。
第十七條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向學校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學校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學校證件或者其他證明檔案,學校有權將相關證明檔案複印留存。
第十八條信息公開辦公室收到學校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須經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學校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九條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學校授權信息公開辦公室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答覆:
(一)屬於主動公開範圍且已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學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主動公開範圍但尚未公開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尚未公開的原因並及時提供其所需的學校信息;
(三)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學校信息,本細則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四)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五)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存在;
(六)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做出區分處理的,應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七)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八)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複向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校已作出答覆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時,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處理;
(九)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覆。
第二十條學校認定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予公開。但經學校認定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學校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條學校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按照學校所在地省級價格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提供信息過程中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收取的費用納入學校財務管理。
如申請人經濟困難,經本人申請、信息公開辦公室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學校不能確定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江西省教育廳或者教育部有關部門審定。
第十條對屬於學校主動公開範圍的學校信息,信息公開辦公室自該信息製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保密審查;對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學校信息,信息公開辦公室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完成保密審查。
信息公開辦公室須召開內部工作會議,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形成審查決議,並由出席審查工作會議的成員簽字確認。信息公開辦公室也可以委託學校保密辦公室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由保密辦公室出具審查意見後,信息公開辦公室召開內部工作會議,依據該審查意見、法律規定和其他情形,形成審查決議,並由出席審查工作會議的成員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學校通過校園網、簡報、報刊、廣播或者電視等媒體以及檔案、年鑑、會議紀要等方式公開學校信息。
第十二條學校根據需要,在校內固定場所設定信息公告欄、資料索取點、公共查閱點、電子螢幕等,公開學校信息。
學校重大事項的信息公開,經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議決定後,可通過會議、公告等方式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學校和學校各部門製作的信息,由信息公開辦公室進行審核後予以公開;學校從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獲取的信息,若該信息由學校保存,由信息公開辦公室審核後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學校信息,自該信息製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學校決策事項需要徵求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少於10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對學校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編制、公布學校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第十六條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依照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向學校申請獲取學校信息的,應填寫《江西師範大學信息公開申請表》,採取現場申請、書面申請(信函、傳真等)、網上申請等方式進行申請。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代為填寫學校信息公開申請,但須申請人簽名確認。
第十七條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向學校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學校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學校證件或者其他證明檔案,學校有權將相關證明檔案複印留存。
第十八條信息公開辦公室收到學校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須經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學校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九條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學校授權信息公開辦公室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答覆:
(一)屬於主動公開範圍且已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學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主動公開範圍但尚未公開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尚未公開的原因並及時提供其所需的學校信息;
(三)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學校信息,本細則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四)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五)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存在;
(六)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做出區分處理的,應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七)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八)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複向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校已作出答覆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時,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處理;
(九)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覆。
第二十條學校認定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予公開。但經學校認定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學校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條學校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按照學校所在地省級價格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提供信息過程中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收取的費用納入學校財務管理。
如申請人經濟困難,經本人申請、信息公開辦公室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對學校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定期進行考核、評議。學校監察部門負責組織對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