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匯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江西匯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簡介:江西匯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匯德金屬交易中心")成立於2013年1月30日,公司註冊資金5000萬元人民幣,註冊地址在中國銅都—德興銀城。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江西匯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成立時間:2013年1月30日
  • 註冊資金:5000萬元
  • 註冊地址:中國銅都—德興銀城
公司簡介,交易規則,

公司簡介

公司遵守《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大力推進江西省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贛府廳(2005)39號】等規定進行運作管理。
江西德興素有"金山"、"銀城"、"銅都"之美譽,已探明儲量開發的礦產達30多種,年產銅居中國之首,年產黃金居江南之首,是中國重要的有色金屬工業基地。為了更好的發揮中國銅都品牌優勢,結合德興本地有色金屬資源優勢,擴大德興市在全國有色金屬行業的影響力,特開辦江西匯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德興縣建立占地面積200餘畝的包括網路交易平台、管理、信息及相應的配套物流、倉儲、辦公等一系列設施。
公司憑藉強大的行業背景和優越的地理位置,大力促進白銀等金屬的網路及電子商務銷售,實現標準化生產與貿易;致力成為貴金屬的規範、安全、快捷的交易結算中心;權威、客觀、及時的價格信息中心;優質、高效、暢通的倉儲物流中心;誠信、便利、實惠的電子交易中心。雄厚的資金實力,強大而富有見識的團隊,先進的企業理念,必將促使公司在金融衍生品領域卓有建樹。

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綜述
為了規範江西匯德白銀現貨交割業務管理工作,確保現貨交割、銷售和回購業務安全、順利運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特制訂本辦法。
二、 適用範圍
本辦法旨在規範江西匯德業務體系內商品現貨的交割、銷售和回購行為,適用於江西匯德成交契約的交割履約及江西匯德業務體系內商品現貨的銷售和回購。
三、相關方關係
江西匯德與投資者為相關業務的執行主體,基於本業務規則執行現貨交割、買賣業務並承擔所有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章 基本要素
一、買賣標的
江西匯德推出實物商品和足銀標準的實物白銀製品,買賣規格按電子商務訂貨系統中公布的數量為準。
實物商品、白銀製品必須經江西匯德認定的具有國家級檢驗資質的中立質檢機構出具鑑定證書。
二、生產廠商
江西匯德嚴格選擇生產廠家並向合格廠家進行生產資質授權,相關信息在網站公布。
  • 三、 產品經營者
江西匯德及其代理商為買賣標的的經營主體,擁有買賣標的的所有權,按照江西匯德交易規則自主完成倉儲、交割、銷售、回購等工作,並承擔所有相關風險和法律責任。
代理商可發展經營倉儲、交割、銷售和回購事務,相關經營承擔全部責任。
四、交割回購單位
實物白銀製品的交割、回購量須為5千克的整數倍,最少交割、回購量為5千克。
五、稅收
國家規定的稅收由賣方負責。
第三章 交割提貨
一、對多頭倉位現場平倉:
客戶以多頭倉位(即電子交易系統中有買入白銀)申請交割提貨,需在會員網點當場平倉並憑當場列印出的該筆平倉單據辦理;會員網點對非基於即時平倉而提出的交割申請可不予受理。
二、客戶填寫提取現貨申請書
三、結算貨款和費用:
交割價格=平倉價格+提貨手續費。
提貨手續費為白銀1元/克。
四、客戶匯款:
客戶需按照交割價格和提貨數量,在銀行辦理匯款支付足額資金。
五、提貨/發貨:
客戶上門提貨或公司發貨,需要為客戶提供簽字蓋章的出庫單據。
六、交貨期限:
存貨不足的,最長延期交貨日期按照下表執行:
種類 交割數量(G) 交貨期限
白銀 5千克≤G<100千克 10個工作日
100千克≤G<1000千克 20個工作日
1000千克≤G 雙方商定
七、發貨:本公司根據客戶要求選擇運輸公司,交貨付款方式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章 回購
一、回購指客戶向江西匯德交付質量合格的標的,對乙方持有的空頭倉位進行平倉,或直接將質量合格的江西匯德商品標的回售的行為。
二、客戶出具質量合格、外觀無損的江西匯德商品標的並同時附以原始出庫單,江西匯德有義務為其辦理回購業務;否則江西匯德可不予回購。
三、回購標的,江西匯德自行進行真偽鑑定並獨自承擔因此產生的風險。
四、客戶回購平倉
(一)客戶持有空頭倉位申請回購,需在江西匯德的網點當場平倉並憑當場列印出的該筆平倉單據辦理。江西匯德及其代理商對非基於即時平倉而提出的平倉回購申請可不予受理。
(二)平倉回購價格 = 平倉價格 –回購手續費
回購手續費:0.5元/克
五、交貨付款方式雙方協商確定。
第五章 質量糾紛
一、客戶提取交易標的後,如果對質量持有異議,必須在提貨日後5個工作日內向原倉儲交割網點書面提出,並提供質量鑑定結論或有效證明,超出此期限視為無異議。
二、交易標的產品發生質量異議,由客戶在具有國家級檢驗資質的中立質檢機構範圍內選擇具體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三、經具有國家級檢驗資質的中立質檢機頭檢驗後,質量糾紛中的過錯方應承擔一下責任:
(一) 支付質檢及相關費用
(二) 承擔由此發生的直接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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