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實施辦法(暫行)

《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實施辦法(暫行)》是為落實省第十三次黨代會“兩聚一高”戰略部署,推動高等教育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而制定的法規,2017年4月5日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自2017年4月5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實施辦法(暫行)
  • 發布機構: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7年4月5日
  • 實施日期:2017年4月5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7〕5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實施辦法(暫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4月5日
第一條為落實省第十三次黨代會“兩聚一高”戰略部署,推動高等教育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國家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簡稱“雙一流”)建設實施辦法、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方案,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分為“專項”和“綜合”兩類項目。“專項”項目包括江蘇高校優勢學科建設工程、品牌專業建設工程、協同創新計畫、特聘教授計畫(簡稱“四大專項”),支持所有本科高校彰顯特色優勢,夯實高水平大學建設的核心基礎。“綜合”項目重點支持具備一定實力的高校加快提升綜合競爭力,向高水平和世界一流邁進。
第三條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支持對象為:“四大專項”建設高校,綜合辦學水平進入或接近全國百強的省屬高校,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行列的高校。
第四條 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堅持開放競爭、注重績效、動態調整、分類指導。
(一)開放競爭。面向省內所有符合條件的本科高校,採取公開發布、自主申報、評審認定的方式,確保公開公平。
(二)注重績效。以績效為槓桿,建立科學客觀的評價標準和激勵機制,強化目標管理,突出建設實效。
(三)動態調整。最佳化資源配置方式,構建基於績效、周期評估、有進有出的機制,打破高校身份固化限制。
(四)分類指導。建立高校分類發展、分類管理、分類支持的機制,引導不同類型高校合理定位、特色辦學。
第五條 “四大專項”依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高校優勢學科建設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0〕118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高校品牌專業建設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4〕86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江蘇高等學校協同創新計畫的通知》(蘇政辦發〔2012〕190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特聘教授選聘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49號)組織實施,實行年度報告和周期評估制度。年度報告由高校於每年3月底前報送各專項小組辦公室,作為周期評估的重要依據。
(一)優勢學科建設工程年度報告內容,包括全部立項學科建設任務總體完成情況和各立項學科在創新團隊建設、人才培養、科研創新、優質資源建設、國際合作等方面取得的標誌性成果。優勢學科建設期滿後,由省高校優勢學科建設工程管理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下一輪立項評審的依據。
(二)品牌專業建設工程年度報告內容,包括專業教師發展與教學團隊建設、課程教材資源開發、實驗實訓條件建設、學生創新創業訓練、國內外教學交流合作、教育教學研究與改革等方面的重要成果。品牌專業建設期滿後,由省高校品牌專業建設工程管理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下一輪立項評審的依據。
(三)協同創新計畫年度報告內容,包括協同創新中心在體制機制改革、標誌性成果產出、運行保障等方面的情況。協同創新中心建設期滿後,由省高校協同創新計畫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考核,依據考核結果決定是否繼續支持。
(四)特聘教授計畫年度報告內容,包括高校崗位設定與到崗工作情況、提供的教學科研條件、團隊建設支持和經費保障等方面的情況。特聘教授聘期滿後,由省特聘教授選聘工作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考核。
第六條自2017年起,省財政統籌教育經費加大投入,對具備一定實力的省屬高校實行綜合獎補。對綜合辦學水平進入全國百強的省屬高校,依據績效評價結果給予重點支持;對辦學特色鮮明、綜合辦學水平接近全國百強的省屬高校,依據績效評價結果給予培育支持。
(一)自主申報。凡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省屬高校(含服務國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養項目高校),且未獲得上一年度綜合獎補的高校,可向省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說明本單位具備的優勢特色和發展潛力,提出發展目標、重點建設任務、體制機制改革措施等。
已獲得上一年度綜合獎補的高校,僅需說明上一年度發展目標、重點建設任務、體制機制改革等進展情況,以及取得的標誌性成果、資金使用情況等。
(二)專家評審。省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高等學校、研究機構、行業組織等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提出重點支持高校、培育支持高校建議名單,以及績效評價結果。
對未獲得上一年度綜合獎補的高校,由評審委員會依據相關標準,重點圍繞學科建設、高端創新團隊打造、創新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優秀文化傳承創新、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國際交流合作等方面進行評審,並參考國內外有影響的第三方評價結果,評判申請高校綜合辦學水平是否進入或接近全國百強。
對已獲得上一年度綜合獎補的高校,由評審委員會依據相關標準,重點圍繞當年排名進展、“四大專項”建設情況、社會影響及聲譽等進行績效評價,評判高校綜合辦學水平是否仍然進入或接近全國百強,並提出績效評價等次。
(三)審核認定。省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依據評審委員會意見,確定重點支持高校和培育支持高校名單。對未獲得上一年度綜合獎補的高校,直接給予相應經費支持。對已獲得上一年度綜合獎補的高校,根據績效評價等次,確定是否繼續支持以及經費獎補額度。
第七條對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行列的高校,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通過多種方式給予資金、政策、資源支持,省有關部門配合做好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八條 “四大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按照各自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執行。對進入或接近全國百強省屬高校的綜合獎補,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另行制定資金管理辦法。
第九條省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負責高水平大學建設的統籌協調、經費投入、績效評價等重要事項決策,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協同推進、指導督查。
第十條 省有關部門進一步簡政放權,創新管理體制機制,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在研究生招生計畫安排、高端人才引進、學科專業設定、科研立項、基建項目審批、因公出國審批等方面給予相關高校政策支持,在編制管理、職稱評聘、薪酬分配、科研成果處置、經費使用、設備採購等方面支持相關高校先行先試。
第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高水平大學建設需求,在科技計畫安排、創新型園區建設、創新創業項目實施等方面,為相關高校提供全方位支持。
第十二條相關高校應強化主體責任,在借鑑世界一流大學辦學經驗的基礎上,立足實際凝練辦學理念和目標,深化綜合改革,提升辦學實力和社會認可度。高校主要負責同志要統籌協調校內項目實施,建立健全目標管理、績效考核、資金使用等制度,切實加強組織保障和配套支持,務求取得預期成效。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高校應將建設方案向校內和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鼓勵行業企業、科研院所、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科研合作、資金支持、成果套用、人才聯合培養等形式,參與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
第十四條本實施辦法由省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實施辦法(暫行)》提出,自2017年開始,省財政統籌教育經費加大投入,對具備一定實力的省屬高校實行綜合獎補。對綜合辦學水平進入全國百強的省屬高校,依據績效評價結果給予重點支持;對辦學特色鮮明、綜合辦學水平接近全國百強的省屬高校,依據績效評價結果給予培育支持。
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的主要目標為到2020年,15所以上高校進入全國百強,其中10所左右高校進入前50名,100個左右學科進入基本科學指標資料庫(ESI)全球同類學科前1%;進入國家層面開展的一流學科建設行列的學科數,不低於全國總數的10%。到2030年,江蘇高等教育整體實力顯著提升,建成在全國具有重要影響的高等教育強省,支持2所左右大學和一批學科進入世界一流行列。
《辦法》明確,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分為“專項”和“綜合”兩類項目。“專項”項目包括江蘇高校優勢學科建設工程、品牌專業建設工程、協同創新計畫、特聘教授計畫(簡稱“四大專項”),支持所有本科高校彰顯特色優勢,夯實高水平大學建設的核心基礎。“綜合”項目重點支持具備一定實力的高校加快提升綜合競爭力,向高水平和世界一流邁進。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支持對象為:“四大專項”建設高校,綜合辦學水平進入或接近全國百強的省屬高校,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行列的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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