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運用信息技術深化司法公開的若干意見》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7月22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運用信息技術深化司法公開的若干意見
- 外文名:Several opinions of the higher people's Court of Jiangsu Province on the us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o deepen the judicial openness
- 發布日期:2014-07-22
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打造人民法院與社會公眾信息共享、溝通交流的司法公開平台,努力實現“司法透明”,是新時期人民法院工作面臨的重大課題。為貫徹落實《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進一步深化全省法院司法公開,根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結合江蘇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運用信息技術深化司法公開的重要意義
1.司法公開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法定義務,是確保審判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的關鍵舉措,是解決影響司法公信力的體制性機制性障礙的重要突破口。在信息社會裡,傳統的司法公開方式越來越難以適應人民民眾的司法公開需求,依法、有序地將法院及其司法活動全景展現於信息社會,實現司法公開常態化,方便公眾不受時空等因素限制,自由查閱、獲取和運用司法信息,是司法公開的必然趨勢。全省各級法院必須切實增強深化司法公開的自覺性和責任感,積極運用網際網路思維和現代信息技術,努力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切實維護司法公正,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運用信息技術深化司法公開的目標任務
2.全省各級法院應當以滿足新時期人民民眾的司法公開需求為導向,以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為基礎,依託網站、微信、微博、手機客戶端、手機簡訊平台、12368訴訟服務平台、電子觸控螢幕、廣播電視、微視頻等全媒體方式和訴訟服務中心等渠道,打造以移動網際網路為核心的多元化公開載體,完善查詢檢索、線上服務和信息溝通功能,實現全流程、全方位、全透明的司法公開。在這一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的功能,為公眾提供零距離溝通、即時性互動、無障礙共享的司法服務,提升司法公開的實際效果。
三、建立運用信息技術深化司法公開的“三大載體”
(一)法院網站(網際網路網站)
3.將法院網站作為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的主要載體,大力推進法院網站建設。全面實現“一院一網站”和“網站群”,把司法公開三大平台統一納入法院網站,積極拓展法院網站的信息公開和司法便民功能,實現法院網站由“新聞媒體”到“服務平台”的角色轉變。
全省各級法院應當把審判流程管理系統、科技法庭系統、案件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等網路系統與法院網站對接,實現司法信息的自動生成、自動傳送;最佳化法院網站頁面設定、欄目設定、版面設計和網路連結等,增強法院網站對社會公眾的吸引力。
4.強化法院網站的信息公開功能,依法保障社會公眾在法院網站能看到想看的內容、找到想找的信息,為公眾利用司法資源解決糾紛、監督法院工作提供便利。全省各級法院的網站應當全面、及時、規範公開下列信息:
(1)法院概況:含法院地址、機構設定、人員狀況、適合向社會公開的法官個人信息、投訴渠道、全網的搜尋引擎等;
(2)訴訟指南:含訴訟常識、訴訟風險提示、法律文書範本、立案條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訴訟費用標準以及緩減免交訴訟費程式和條件、訴訟流程、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及審判指導意見、類案審理指南、重要審判工作會議檔案等信息;
(3)審判信息:含開庭公告、旁聽事項、聽證事項、庭審直播、案件審理進度查詢、裁判文書等;
(4)執行信息:含執行案件常識、執行公告、曝光台或者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執行案件進度查詢等;
(5)法院年度工作報告;
(6)司法統計數據;
(7)依法可以公開的其他信息。
各級法院應當對法院網站公開的信息進行合理分類,並提供便捷的檢索工具。
5.拓展法院網站的便民服務功能,積極通過法院網站開展公告、送達、訴訟指導、訴訟收費、材料收轉、證據交換、預約法官、判後答疑、卷宗查詢、關聯案件檢索等司法服務,拓展遠程立案、調解、提審、接訪、庭審等司法功能,努力把法院網站打造成集司法公開與司法服務於一體的有效平台。
(二)微信平台
6.將微信平台作為法院與公眾互動交流的便捷工具。在全省法院全面啟動微信平台建設。
(1)開設微信公共號。微信公共號是建立微信平台的基礎,各中級法院要於2014年9月底前、各基層法院要於2014年11月底前全部開設微信公眾號,及時向訂閱微信公共號的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推送案件信息、法院新聞動態。
(2)提供微信公眾號二維碼。在法院網站、訴訟服務中心、宣傳材料(含電視宣傳資料、平面媒體宣傳資料等)、立案受理材料等媒介提供微信公眾號地址二維碼,方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通過手機訂閱本院微信公眾號。
(3)開設微信門戶(微網站)。省法院統一組織軟體開發,在尚未開設微信門戶的法院微信公共號開設微信門戶,緊密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將網抗訴訟服務中心、案件查詢、法院網站、微信功能等進行整合,提供“一站式”服務,方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
7.完善微信平台的公開和服務功能。在微信門戶提供“司法公開”、“訴訟服務”、“走進法院”等欄目,方便訂閱微信公共號的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快捷進入網抗訴訟服務中心相關欄目、法院網站等,並與法院公眾號進行信息互動。
(1)“司法公開”欄目,可以設定審判流程查詢、開庭公告、預約旁聽、庭審直播網、裁判文書網、執行曝光台、執行線索舉報(使用微信功能)、司法網拍、訴訟資產網等內容。
(2)“訴訟服務”欄目,可以設定案件查詢、執行查詢、信訪查詢、訴訟指南、文書格式、訴訟費用標準等內容。
(3)“走進法院”欄目,可以設定官方微博、投訴建議(民意直通車)、代表委員聯絡平台、建議提案、院長信箱等內容。
(三)法院微博
8.把法院微博作為即時發布司法信息的有效載體。切實加強微博平台建設,豐富信息內容,提高更新頻率,提升微博的影響力。有針對性選擇重大、典型案件通過微博直播庭審或執行過程,便於公眾了解法院和審判執行工作;對於涉及本院、轄區法院的輿情,堅持客觀謹慎的原則,適時給予適當應對;適度採取網路化語言、網路化表現形式,發布法院幹警原創文章、攝影作品、法院文化動態等,活躍微博氛圍,增強微博的吸引力、親和力;對於公眾、媒體、當事人的通過評論或私信方式提出的諮詢、意見、建議、投訴等,及時給予回復,增強與網民的互動。
四、健全運用信息技術深化司法公開的“七項機制”
(一)立案信息公開機制
9.訴訟指南信息公開。通過法院網站、微信、微博等,公開各類案件的立案條件、申請再審和申訴條件及要求、訴訟流程、法律文書樣式、訴訟費用標準以及緩減免交訴訟費條件和程式、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訴訟風險提示、非訴訟糾紛解決渠道等訴訟指南信息,為公眾尋求相應的權利救濟方式提供信息指引。
10、立案情況向當事人公開。案件立案後,及時通過向原告(抗訴人、申請再審人)傳送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主動告知受理案件的案號、立案日期、案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案件審判長或承辦人、案件信息查詢密碼,並告知其查詢案件立案信息及審理進展情況的渠道和方法。
(二)審理信息公開機制
11.開庭(聽證)信息公開。開庭(聽證)三日前,通過傳送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當事人公開開庭案件的案號、案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開庭時間、開庭地點、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姓名、是否公開審理等內容。
上述信息,還應當通過法院網站、微信平台相應欄目或法院設定的公告欄、電子顯示屏等渠道向社會公開。
12.庭審過程公開。對公開審理案件,各級法院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對公眾、記者旁聽庭審設定障礙。建立旁聽席位信息的公示與預約制度,發布開庭公告時,同步顯示法庭旁聽席位數量;對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提供旁聽席位電子預約服務。
開庭審理的案件“每庭必錄”,確保庭審錄音錄像質量,並以數據形式集中存放、定期備份錄音錄像資料。推進當事人在法院專門場所或通過網路申請查詢庭審錄像工作,自2015年起,當事人申請查閱庭審錄像,應當提供查閱場所或將庭審音像資料上載到網路供查詢。對於社會關注度高的典型案件,可以向社會公開庭審筆錄。
建設法院網站庭審直播平台,2014年年底前實現符合條件的案件庭審全部網際網路直播、點播;拓展微博圖文直播、微視頻直播、微信、移動APP等新媒體在庭審過程公開中的套用,探索開放庭審直播網民互動功能,將庭審活動與法制宣傳教育結合起來。
推進遠程視頻提訊(開庭)系統建設,2015年3月底前實現遠程提訊、遠程開庭,並依法在網路上公開開庭過程,方便公眾通過網路渠道旁聽相關案件的庭審。
13.程式性變更事項公開。決定案件由適用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或審理案件的審判組織發生變更,或案件經批准延長、中止、暫停計算審限、不計入審限、中斷審限的,在辦理程式變更事項的當日,通過傳送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將程式變更決定的內容及事實和法律根據告知當事人。
14.司法鑑定信息公開。案件需要委託鑑定的,從全省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電子信息平台中公開確定鑑定機構,並按照時間進程及時向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傳送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告知委託移送、審查立案、選擇機構、委託結案等相關流程信息。
15.減刑、假釋案件信息公開。根據相關規定應當開庭審理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開庭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認真開展減刑、假釋案件裁前公示工作,減刑、假釋案件裁判前統一在江蘇法院網公示平台上進行公示。
加快減刑、假釋遠程科技法庭建設,2014年年底前在全省範圍內實現減刑、假釋案件遠程開庭審理,落實公開開庭的要求,方便公民通過網際網路旁聽庭審過程。
(三)審判公開便民機制
16.推進網上立案。2014年完成網上立案審查平台建設,當事人通過網抗訴訟服務中心立案審查系統提交起訴狀以及主要證據材料,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通知當事人到訴訟服務中心辦理立案手續;材料需要補正的,通過網上留言、電話通知、簡訊告知等方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探索開展網上直接立案,對起訴材料、訴訟費繳納等方面具備立案條件的,可以實行網上直接立案。
17.開設電子法庭。探索案件全流程電子訴訟模式,依託法院網站或專用平台,力爭2015年6月底前建成網上電子法庭,開發庭審安排、公告、文書送達、證據交換、調解、庭審、聽證等套用,並根據不同用戶身份設定不同功能,全程公開案件審判過程,方便法官辦案,方便律師、當事人參加訴訟。
18.提供電子訴訟檔案查詢服務。積極推進訴訟檔案同步掃描,將訴訟材料即時錄入、同步轉化為電子卷宗,規範並完善電子訴訟檔案的傳遞機制和查詢辦法,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結案後通過網路查閱案件檔案(正卷)信息提供便利。
19.提供審判流程信息查詢服務。及時全面地將各項審判流程節點信息錄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保障當事人憑藉案件查詢密碼,可以通過網抗訴訟服務中心、12368訴訟服務平台、微信平台、訴訟服務中心設定的電子觸控螢幕等渠道,自行查詢審判流程信息。
(四)裁判文書公開機制
20、完善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平台。將中國裁判文書網、江蘇法院網裁判文書欄目作為全省法院的裁判文書發布平台,依法、及時、規範地將生效裁判文書傳送至江蘇法院網、中國裁判文書網資料庫。
各級法院可以在法院網站建立裁判文書欄目,作為發布裁判文書的自有平台,並在醒目位置設定中國裁判文書網、江蘇法院網裁判文書欄目的網址連結。探索通過法院微博、微信發布社會關注度高、具有法律指導意義的裁判文書網址連結。
21.完善裁判文書公開查詢系統。對上網裁判文書的內容科學分類,並設定操作便捷的查詢檢索功能,方便公眾依照當事人姓名(名稱)、案件類別、案號、案由、關鍵字等不同條件檢索和查詢,確保文書及相關信息能夠被有效獲取。在網上公布的裁判文書具有關聯性的,應當儘可能提供連結服務。
(五)執行信息公開機制
22.建設執行信息公開平台。以執行實施權運行過程公開為核心,加強執行流程信息管理系統、“點對點”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執行指揮系統和執行威懾系統等基礎信息系統的建設,確保2015年年底前建成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的執行信息公開平台。
23.執行流程信息公開。將執行實施權的運行過程作為執行公開的核心內容,及時錄入執行日誌,做好執行卷宗同步掃描,通過執行信息簡訊、電子郵件傳送平台,主動告知申請執行人執行進展情況,提供執行案件當事人投訴與答覆、與執行法官留言溝通等渠道,強化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互動。
24.執行過程公開。2015年年底前,開展對重大執行案件聽證、實施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工作,並以數據方式集中存放、定期備份,允許當事人依申請查閱。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重大執行措施的,必須及時將實施情況告知當事人。
25.司法拍賣(變賣)信息公開。在執行過程中需要進行司法拍賣(變賣)的,一律通過網際網路公開進行,並公開發布拍賣公告、拍賣須知、財產的客觀情況以及拍賣過程和結果。
26.執行結果公開。執行款物交接手續應當存檔備查,執行款項的收取、發放情況必須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執行結案後,應當及時將結案情況告知雙方當事人。
27.執行信息社會公開。通過執行信息公開平台,為各類社會徵信系統提供科學、準確、全面的信息,實現執行信息公開平台與社會誠信體系的有效對接;公布拒不履行義務被執行人的基本信息、執行標的等信息,公開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限制招投標等人員名單,強化執行的威懾力。
(六)司法決策信息公開機制
28.司法改革舉措公開。對於擬實施的司法改革舉措特別是涉及民眾利益、民眾普遍關心的司法改革舉措,主動向社會公開改革的目標任務、工作安排等信息,暢通收集、吸納和反饋民眾意見建議的渠道。對已經實施的司法改革舉措,為公眾在法院網站、微信、微博等平台上進行評價創造條件,接受公眾的檢驗。
29.重要司法檔案公開。通過法院網站、新聞媒介等渠道公開各類重要的司法檔案,特別是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審理指導性意見、類案審理指南等。在法院網站設立專門欄目,並對登載的司法檔案合理分類,建立檢索平台,方便公眾查閱。
30、重要會議信息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審判秘密,省法院和中級法院召開的重要審判工作會議或與審判工作密切相關的其他會議,承辦部門原則上應當在會議召開後的5個工作日內,以適當的形式將領導講話、會議檔案等信息通過法院網站、微信、微博等載體向社會發布。
(七)內外部監督信息公開機制
31.接受監督渠道公開。開通專門的舉報投訴電話並向社會公布,在法院網站、微信、微博等公共平台以及立案大廳、信訪接待室等公共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立舉報投訴欄目、信箱、信箱,收集案件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法院人員、法院工作的舉報投訴和意見建議,並及時進行核查、回復。
32.外部監督信息公開。建立接受外部監督情況通報制度,定期向同級人大常務委員會、政協委員會報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注案件的有關信息。
33.內部監督信息公開。通過法院網站等載體,公開法院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的典型事例,彰顯人民法院維護司法廉潔的決心和舉措,接受社會對法院內部執法執紀情況的監督。
五、完善司法公開工作的制度機制
34.全省各級法院應當健全完善制度機制,確保運用信息技術深化司法公開的各項工作依法、穩妥、有序進行:
(1)完善組織領導機制,將運用信息技術深化司法公開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明確專門管理機構,加強司法公開專門管理機構與審判、執行部門的溝通配合,共同抓好深化司法公開各項任務的落實。
(2)完善督促指導機制,上級法院加強對下級法院司法公開的督促、指導和檢查,支持和幫助下級法院探索深化司法公開的內容和途徑,不斷提高司法公開工作水平;探索建立司法公開指標體系和評價機制,積極引入社會力量評價司法公開工作。
(3)完善技術保障機制,最佳化辦案辦公系統與司法公開平台銜接,實現信息一次錄入、自動生成、多重用途,減輕一線法官工作負擔;強化信息安全保障,建立健全“制度+技術”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消除新技術運用可能帶來的信息安全隱患。
(4)完善教育培訓和新聞宣傳機制,加強法院領導幹部和廣大法官對現代信息技術的學習、運用,健全新聞發布、輿情應對、法院開放日等制度機制,加強與新聞媒體、人民民眾的溝通聯繫,努力最佳化司法公開的社會效果。
一、運用信息技術深化司法公開的重要意義
1.司法公開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法定義務,是確保審判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的關鍵舉措,是解決影響司法公信力的體制性機制性障礙的重要突破口。在信息社會裡,傳統的司法公開方式越來越難以適應人民民眾的司法公開需求,依法、有序地將法院及其司法活動全景展現於信息社會,實現司法公開常態化,方便公眾不受時空等因素限制,自由查閱、獲取和運用司法信息,是司法公開的必然趨勢。全省各級法院必須切實增強深化司法公開的自覺性和責任感,積極運用網際網路思維和現代信息技術,努力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切實維護司法公正,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運用信息技術深化司法公開的目標任務
2.全省各級法院應當以滿足新時期人民民眾的司法公開需求為導向,以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為基礎,依託網站、微信、微博、手機客戶端、手機簡訊平台、12368訴訟服務平台、電子觸控螢幕、廣播電視、微視頻等全媒體方式和訴訟服務中心等渠道,打造以移動網際網路為核心的多元化公開載體,完善查詢檢索、線上服務和信息溝通功能,實現全流程、全方位、全透明的司法公開。在這一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的功能,為公眾提供零距離溝通、即時性互動、無障礙共享的司法服務,提升司法公開的實際效果。
三、建立運用信息技術深化司法公開的“三大載體”
(一)法院網站(網際網路網站)
3.將法院網站作為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的主要載體,大力推進法院網站建設。全面實現“一院一網站”和“網站群”,把司法公開三大平台統一納入法院網站,積極拓展法院網站的信息公開和司法便民功能,實現法院網站由“新聞媒體”到“服務平台”的角色轉變。
全省各級法院應當把審判流程管理系統、科技法庭系統、案件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等網路系統與法院網站對接,實現司法信息的自動生成、自動傳送;最佳化法院網站頁面設定、欄目設定、版面設計和網路連結等,增強法院網站對社會公眾的吸引力。
4.強化法院網站的信息公開功能,依法保障社會公眾在法院網站能看到想看的內容、找到想找的信息,為公眾利用司法資源解決糾紛、監督法院工作提供便利。全省各級法院的網站應當全面、及時、規範公開下列信息:
(1)法院概況:含法院地址、機構設定、人員狀況、適合向社會公開的法官個人信息、投訴渠道、全網的搜尋引擎等;
(2)訴訟指南:含訴訟常識、訴訟風險提示、法律文書範本、立案條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訴訟費用標準以及緩減免交訴訟費程式和條件、訴訟流程、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及審判指導意見、類案審理指南、重要審判工作會議檔案等信息;
(3)審判信息:含開庭公告、旁聽事項、聽證事項、庭審直播、案件審理進度查詢、裁判文書等;
(4)執行信息:含執行案件常識、執行公告、曝光台或者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執行案件進度查詢等;
(5)法院年度工作報告;
(6)司法統計數據;
(7)依法可以公開的其他信息。
各級法院應當對法院網站公開的信息進行合理分類,並提供便捷的檢索工具。
5.拓展法院網站的便民服務功能,積極通過法院網站開展公告、送達、訴訟指導、訴訟收費、材料收轉、證據交換、預約法官、判後答疑、卷宗查詢、關聯案件檢索等司法服務,拓展遠程立案、調解、提審、接訪、庭審等司法功能,努力把法院網站打造成集司法公開與司法服務於一體的有效平台。
(二)微信平台
6.將微信平台作為法院與公眾互動交流的便捷工具。在全省法院全面啟動微信平台建設。
(1)開設微信公共號。微信公共號是建立微信平台的基礎,各中級法院要於2014年9月底前、各基層法院要於2014年11月底前全部開設微信公眾號,及時向訂閱微信公共號的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推送案件信息、法院新聞動態。
(2)提供微信公眾號二維碼。在法院網站、訴訟服務中心、宣傳材料(含電視宣傳資料、平面媒體宣傳資料等)、立案受理材料等媒介提供微信公眾號地址二維碼,方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通過手機訂閱本院微信公眾號。
(3)開設微信門戶(微網站)。省法院統一組織軟體開發,在尚未開設微信門戶的法院微信公共號開設微信門戶,緊密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將網抗訴訟服務中心、案件查詢、法院網站、微信功能等進行整合,提供“一站式”服務,方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
7.完善微信平台的公開和服務功能。在微信門戶提供“司法公開”、“訴訟服務”、“走進法院”等欄目,方便訂閱微信公共號的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快捷進入網抗訴訟服務中心相關欄目、法院網站等,並與法院公眾號進行信息互動。
(1)“司法公開”欄目,可以設定審判流程查詢、開庭公告、預約旁聽、庭審直播網、裁判文書網、執行曝光台、執行線索舉報(使用微信功能)、司法網拍、訴訟資產網等內容。
(2)“訴訟服務”欄目,可以設定案件查詢、執行查詢、信訪查詢、訴訟指南、文書格式、訴訟費用標準等內容。
(3)“走進法院”欄目,可以設定官方微博、投訴建議(民意直通車)、代表委員聯絡平台、建議提案、院長信箱等內容。
(三)法院微博
8.把法院微博作為即時發布司法信息的有效載體。切實加強微博平台建設,豐富信息內容,提高更新頻率,提升微博的影響力。有針對性選擇重大、典型案件通過微博直播庭審或執行過程,便於公眾了解法院和審判執行工作;對於涉及本院、轄區法院的輿情,堅持客觀謹慎的原則,適時給予適當應對;適度採取網路化語言、網路化表現形式,發布法院幹警原創文章、攝影作品、法院文化動態等,活躍微博氛圍,增強微博的吸引力、親和力;對於公眾、媒體、當事人的通過評論或私信方式提出的諮詢、意見、建議、投訴等,及時給予回復,增強與網民的互動。
四、健全運用信息技術深化司法公開的“七項機制”
(一)立案信息公開機制
9.訴訟指南信息公開。通過法院網站、微信、微博等,公開各類案件的立案條件、申請再審和申訴條件及要求、訴訟流程、法律文書樣式、訴訟費用標準以及緩減免交訴訟費條件和程式、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訴訟風險提示、非訴訟糾紛解決渠道等訴訟指南信息,為公眾尋求相應的權利救濟方式提供信息指引。
10、立案情況向當事人公開。案件立案後,及時通過向原告(抗訴人、申請再審人)傳送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主動告知受理案件的案號、立案日期、案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案件審判長或承辦人、案件信息查詢密碼,並告知其查詢案件立案信息及審理進展情況的渠道和方法。
(二)審理信息公開機制
11.開庭(聽證)信息公開。開庭(聽證)三日前,通過傳送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當事人公開開庭案件的案號、案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開庭時間、開庭地點、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姓名、是否公開審理等內容。
上述信息,還應當通過法院網站、微信平台相應欄目或法院設定的公告欄、電子顯示屏等渠道向社會公開。
12.庭審過程公開。對公開審理案件,各級法院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對公眾、記者旁聽庭審設定障礙。建立旁聽席位信息的公示與預約制度,發布開庭公告時,同步顯示法庭旁聽席位數量;對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提供旁聽席位電子預約服務。
開庭審理的案件“每庭必錄”,確保庭審錄音錄像質量,並以數據形式集中存放、定期備份錄音錄像資料。推進當事人在法院專門場所或通過網路申請查詢庭審錄像工作,自2015年起,當事人申請查閱庭審錄像,應當提供查閱場所或將庭審音像資料上載到網路供查詢。對於社會關注度高的典型案件,可以向社會公開庭審筆錄。
建設法院網站庭審直播平台,2014年年底前實現符合條件的案件庭審全部網際網路直播、點播;拓展微博圖文直播、微視頻直播、微信、移動APP等新媒體在庭審過程公開中的套用,探索開放庭審直播網民互動功能,將庭審活動與法制宣傳教育結合起來。
推進遠程視頻提訊(開庭)系統建設,2015年3月底前實現遠程提訊、遠程開庭,並依法在網路上公開開庭過程,方便公眾通過網路渠道旁聽相關案件的庭審。
13.程式性變更事項公開。決定案件由適用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或審理案件的審判組織發生變更,或案件經批准延長、中止、暫停計算審限、不計入審限、中斷審限的,在辦理程式變更事項的當日,通過傳送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將程式變更決定的內容及事實和法律根據告知當事人。
14.司法鑑定信息公開。案件需要委託鑑定的,從全省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電子信息平台中公開確定鑑定機構,並按照時間進程及時向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傳送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告知委託移送、審查立案、選擇機構、委託結案等相關流程信息。
15.減刑、假釋案件信息公開。根據相關規定應當開庭審理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開庭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認真開展減刑、假釋案件裁前公示工作,減刑、假釋案件裁判前統一在江蘇法院網公示平台上進行公示。
加快減刑、假釋遠程科技法庭建設,2014年年底前在全省範圍內實現減刑、假釋案件遠程開庭審理,落實公開開庭的要求,方便公民通過網際網路旁聽庭審過程。
(三)審判公開便民機制
16.推進網上立案。2014年完成網上立案審查平台建設,當事人通過網抗訴訟服務中心立案審查系統提交起訴狀以及主要證據材料,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通知當事人到訴訟服務中心辦理立案手續;材料需要補正的,通過網上留言、電話通知、簡訊告知等方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探索開展網上直接立案,對起訴材料、訴訟費繳納等方面具備立案條件的,可以實行網上直接立案。
17.開設電子法庭。探索案件全流程電子訴訟模式,依託法院網站或專用平台,力爭2015年6月底前建成網上電子法庭,開發庭審安排、公告、文書送達、證據交換、調解、庭審、聽證等套用,並根據不同用戶身份設定不同功能,全程公開案件審判過程,方便法官辦案,方便律師、當事人參加訴訟。
18.提供電子訴訟檔案查詢服務。積極推進訴訟檔案同步掃描,將訴訟材料即時錄入、同步轉化為電子卷宗,規範並完善電子訴訟檔案的傳遞機制和查詢辦法,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結案後通過網路查閱案件檔案(正卷)信息提供便利。
19.提供審判流程信息查詢服務。及時全面地將各項審判流程節點信息錄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保障當事人憑藉案件查詢密碼,可以通過網抗訴訟服務中心、12368訴訟服務平台、微信平台、訴訟服務中心設定的電子觸控螢幕等渠道,自行查詢審判流程信息。
(四)裁判文書公開機制
20、完善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平台。將中國裁判文書網、江蘇法院網裁判文書欄目作為全省法院的裁判文書發布平台,依法、及時、規範地將生效裁判文書傳送至江蘇法院網、中國裁判文書網資料庫。
各級法院可以在法院網站建立裁判文書欄目,作為發布裁判文書的自有平台,並在醒目位置設定中國裁判文書網、江蘇法院網裁判文書欄目的網址連結。探索通過法院微博、微信發布社會關注度高、具有法律指導意義的裁判文書網址連結。
21.完善裁判文書公開查詢系統。對上網裁判文書的內容科學分類,並設定操作便捷的查詢檢索功能,方便公眾依照當事人姓名(名稱)、案件類別、案號、案由、關鍵字等不同條件檢索和查詢,確保文書及相關信息能夠被有效獲取。在網上公布的裁判文書具有關聯性的,應當儘可能提供連結服務。
(五)執行信息公開機制
22.建設執行信息公開平台。以執行實施權運行過程公開為核心,加強執行流程信息管理系統、“點對點”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執行指揮系統和執行威懾系統等基礎信息系統的建設,確保2015年年底前建成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的執行信息公開平台。
23.執行流程信息公開。將執行實施權的運行過程作為執行公開的核心內容,及時錄入執行日誌,做好執行卷宗同步掃描,通過執行信息簡訊、電子郵件傳送平台,主動告知申請執行人執行進展情況,提供執行案件當事人投訴與答覆、與執行法官留言溝通等渠道,強化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互動。
24.執行過程公開。2015年年底前,開展對重大執行案件聽證、實施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工作,並以數據方式集中存放、定期備份,允許當事人依申請查閱。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重大執行措施的,必須及時將實施情況告知當事人。
25.司法拍賣(變賣)信息公開。在執行過程中需要進行司法拍賣(變賣)的,一律通過網際網路公開進行,並公開發布拍賣公告、拍賣須知、財產的客觀情況以及拍賣過程和結果。
26.執行結果公開。執行款物交接手續應當存檔備查,執行款項的收取、發放情況必須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執行結案後,應當及時將結案情況告知雙方當事人。
27.執行信息社會公開。通過執行信息公開平台,為各類社會徵信系統提供科學、準確、全面的信息,實現執行信息公開平台與社會誠信體系的有效對接;公布拒不履行義務被執行人的基本信息、執行標的等信息,公開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限制招投標等人員名單,強化執行的威懾力。
(六)司法決策信息公開機制
28.司法改革舉措公開。對於擬實施的司法改革舉措特別是涉及民眾利益、民眾普遍關心的司法改革舉措,主動向社會公開改革的目標任務、工作安排等信息,暢通收集、吸納和反饋民眾意見建議的渠道。對已經實施的司法改革舉措,為公眾在法院網站、微信、微博等平台上進行評價創造條件,接受公眾的檢驗。
29.重要司法檔案公開。通過法院網站、新聞媒介等渠道公開各類重要的司法檔案,特別是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審理指導性意見、類案審理指南等。在法院網站設立專門欄目,並對登載的司法檔案合理分類,建立檢索平台,方便公眾查閱。
30、重要會議信息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審判秘密,省法院和中級法院召開的重要審判工作會議或與審判工作密切相關的其他會議,承辦部門原則上應當在會議召開後的5個工作日內,以適當的形式將領導講話、會議檔案等信息通過法院網站、微信、微博等載體向社會發布。
(七)內外部監督信息公開機制
31.接受監督渠道公開。開通專門的舉報投訴電話並向社會公布,在法院網站、微信、微博等公共平台以及立案大廳、信訪接待室等公共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立舉報投訴欄目、信箱、信箱,收集案件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法院人員、法院工作的舉報投訴和意見建議,並及時進行核查、回復。
32.外部監督信息公開。建立接受外部監督情況通報制度,定期向同級人大常務委員會、政協委員會報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注案件的有關信息。
33.內部監督信息公開。通過法院網站等載體,公開法院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的典型事例,彰顯人民法院維護司法廉潔的決心和舉措,接受社會對法院內部執法執紀情況的監督。
五、完善司法公開工作的制度機制
34.全省各級法院應當健全完善制度機制,確保運用信息技術深化司法公開的各項工作依法、穩妥、有序進行:
(1)完善組織領導機制,將運用信息技術深化司法公開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明確專門管理機構,加強司法公開專門管理機構與審判、執行部門的溝通配合,共同抓好深化司法公開各項任務的落實。
(2)完善督促指導機制,上級法院加強對下級法院司法公開的督促、指導和檢查,支持和幫助下級法院探索深化司法公開的內容和途徑,不斷提高司法公開工作水平;探索建立司法公開指標體系和評價機制,積極引入社會力量評價司法公開工作。
(3)完善技術保障機制,最佳化辦案辦公系統與司法公開平台銜接,實現信息一次錄入、自動生成、多重用途,減輕一線法官工作負擔;強化信息安全保障,建立健全“制度+技術”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消除新技術運用可能帶來的信息安全隱患。
(4)完善教育培訓和新聞宣傳機制,加強法院領導幹部和廣大法官對現代信息技術的學習、運用,健全新聞發布、輿情應對、法院開放日等制度機制,加強與新聞媒體、人民民眾的溝通聯繫,努力最佳化司法公開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