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馬業協會

江蘇省馬業協會

江蘇省馬業協會是華東第一家、全國第五家省級馬業協會,簡稱江蘇馬會。英文名稱:Jiangsu Province Horse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JSHIA 江蘇馬會是指導全省與馬有關的產業發展、賽事舉辦、資格認證、馬匹登記等的組織。旨在制定行業標準、建全規範行業自律、完善行業管理,馬匹登記、身份認證、從業人員資格等級考試、促進江蘇馬業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馬業協會
  • 外文名:Jiangsu ProvinceHorse Industry Association
簡介,組織章程,

簡介

江蘇省馬業協會,簡稱江蘇馬會。
英文名稱:Jiangsu Province Horse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JSHIA
江蘇省馬業協會是指導全省與馬有關的產業發展、賽事舉辦、資格認證、馬匹登記等的組織。是由從事馬產業、熱愛馬文化和馬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江蘇是文化經濟大省,有現成的馬產業、馬文化、馬術運動發展基礎。協會位於六朝古都南京紫金山東麓的馬群,這裡因明朝時朱元璋在此設定養馬場而得名,自古就與馬有不解之緣。在中國馬業一片大好的形勢下,擁有得天獨厚的優勢。
協會宗旨是在制定行業標準、建全規範行業自律、完善行業管理,馬匹登記、身份認證、從業人員資格等級考試、維護會員權益,促進江蘇馬業發展,建立馬業信息交流機制和資源保護,促進馬產品技術更新,推進江蘇馬術運動的積極發展和開展馬的全民健身活動及提升馬文化水平,實施江蘇馬產業“大品牌效應”,傳播馬文化。
專注於提高會員單位和馬業從業人員如馬術教練、調教師、釘掌師、獸醫師、馬主等人員專業素養,為廣大馬術愛好者提供專業交流平台。

組織章程

江蘇省馬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江蘇省馬業協會。
簡稱:江蘇馬會
英文名稱:Jiangsu Province Horse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JSHI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馬產業、熱愛馬文化和馬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秉承科學的建設和管理協會,開放地發展和壯大協會;求真務實,勇於創新,營造和維護一個健康、平等、和諧的江蘇馬業大環境;公開、公平和公正地推進各項工作,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積極為會員做好服務;推動江蘇馬業進步,為建成小康社會和實現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力量。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國際馬業規則,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監督管理和業務主管單位蘇省農業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江蘇省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行業自律、制訂行規行約,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善行業管理,促進江蘇馬業科學健康發展;
(二)制定省內馬匹和馬場的飼養、防疫、專業人員配備管理等行業地方標準,推進標準化管理;
(三)開展行業培訓、提供產業諮詢,促進與馬相關產品的技術開發和推廣,加強專業化隊伍建設;
(四)舉辦各種論壇、展覽等活動,加強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五)出版發行內部期刊,建設並管理運營江蘇馬業網;
(六)受相關部門委託,制定和實施馬屬動物的註冊登記、血統登記和馬匹比賽成績認定的行業管理規則以及馬相關產品的設計、製作標準認定;
(七)受相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省內馬匹的性能測定(速度、耐力、持久力等)的工作,普及馬術運動,推動民眾性馬術競技比賽等,弘揚民族文化,提高全民馬術運動水平;
(八)受相關部門委託,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進行評比、拍賣、進出口貿易、賽馬、馬術競技比賽等登記管理;
(九)受相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對馬匹特別是運動競技比賽馬匹的違禁藥物檢測。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愛馬的事業。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五)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六)授予榮譽職務和榮譽稱號;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2/3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的1/3。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積極履行會員義務;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領域有較大的影響;
(三)對本團體有突出貢獻。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本團體可聘請資深理事。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五)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理事長;
(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1/2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理事長或者2/3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第八至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理事長或者2/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檔案;
(五)檢查本團體與法人有關的事務;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負責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負責人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八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經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
第四十條 本團體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收入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十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經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6年5月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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