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青年科技獎

江蘇省青年科技獎是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共同設立並組織實施,面向全省廣大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獎項。

江蘇省青年科技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屆授獎人數20名,其中前10名授予“江蘇省十大青年科技之星”,其餘10名授予江蘇省青年科技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青年科技獎
  • 創辦時間:1989年
  • 創辦機構: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
獎項歷程,評選辦法,歷屆回顧,

獎項歷程

江蘇省青年科技獎,其前身是1989年省科協四屆常委會決定設立的中青年科技獎。
1993年“中青年科技獎”更名為“青年科技獎”。
1994年江蘇省科協與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決定將“青年科技獎”更名為“江蘇省青年科技獎”,並共同組織實施。

評選辦法

第一條 評選宗旨
江蘇省青年科技獎是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共同設立並組織實施,面向全省廣大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獎項。旨在發現和培養進入國內一流乃至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促進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長;表彰獎勵在我省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科技創新、創業、創優中作出突出成就的青年科技人才;激勵廣大青年科技工作者為建設創新型省份、實現“兩個率先”作出新的貢獻。
第二條 評選條件
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具有“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和優良的職業道德,學風正派。年齡不超過40周歲。同時,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學研究領域取得重要的、創新性的成就,作出了突出貢獻;
(二)在工程技術方面取得重大的、創造性的成果,作出貢獻,並有顯著套用成效;
(三)在科學技術普及、科技成果推廣轉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三條 評選周期及名額
江蘇省青年科技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屆授獎人數為20人,從中評選出10名“江蘇省十大青年科技之星”;其餘10名授予江蘇省青年科技獎。對同一個人不重複授獎,已獲中國青年科技獎者不參加評選。
第四條 推薦單位
(一)各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科協共同推薦本地區的候選人;
(二)省科協所屬各省級學會可與相關部門聯合或單獨推薦本學科領域的候選人;
(三)其他有關單位可以直接向省科協推薦候選人。
第五條 組織領導
(一)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科協共同成立江蘇省青年科技獎領導工作委員會,領導工作委員會設主任1人,由省科協當屆主席擔任;副主任3人,分別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科協有關負責同志擔任;委員3—5人,由著名科學家擔任。領導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事機構設在江蘇省科協組織宣傳部。
(二)江蘇省青年科技獎設立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領導工作委員會成員兼任,副主任委員1人,委員若干人。江蘇省青年科技獎評審委員會組成若干學科評審組,組成人員由領導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需要聘請。評審組組長由評審委員會委員兼任。
第六條 組織領導機構的主要職責和評審方法
(一)江蘇省青年科技獎領導工作委員會負責審議、修改《江蘇省青年科技獎評選表彰辦法》;審批評審結果;對有異議的候選人進行覆核,對評選工作提出諮詢意見等。
(二)江蘇省青年科技獎評審委員會負責指導學科評審組初評,進行評審會評審和複評。評審會在學科評審組初評的基礎上,以無記名投票表決,評選出20名江蘇省青年科技獎候選人;再從中評選出10名江蘇省十大青年科技之星候選人。
(三)江蘇省青年科技獎候選人名單及其主要業績在省內有關媒體和獲獎候選人所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內無異議,評審會將評審結果報江蘇省青年科技獎領導工作委員會批准;對有異議的候選人,由省領導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對有關情況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意見提交評審會裁定。
(四)江蘇省青年科技獎領導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制定江蘇省青年科技獎評選表彰具體實施方案和各學科評審組通過初評人選名額分配方案,受理推薦、組織評審、頒獎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條 表彰獎勵
江蘇省青年科技獎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科協共同頒發獎章(金質、銀質獎章)和證書,並下發表彰檔案,通報各推薦單位和獲獎者所在單位。獲獎者有關材料存入其人事檔案,作為考核、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20名獲獎者作為當屆中國青年科技獎的候選人,按排序和推薦名額參加中國科協評選。
第八條 跟蹤服務
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與獲獎者的聯繫。做好獲獎者的跟蹤服務工作,為獲獎者創造進一步成長的良好環境和施展才華的舞台。充分發揮獲獎者在我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中的作用。
第九條 江蘇省青年科技獎評選活動涉及面廣,必須堅持標準,貫徹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實事求是,保證質量,寧缺毋濫,以維護本獎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發現弄虛作假者,撤消獎勵並追查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本條例由江蘇省青年科技獎領導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歷屆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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