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電力行業協會

江蘇省電力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經原江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在江蘇省民政廳註冊登記,於 2002年 3月25日在南京正式成立的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電力行業協會
  • 正式成立:2002年 3月25日
  • 單位會員:233家
  • 宗旨:服務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是江蘇省境內電力企事業單位及相關單位自願參加的自律性中介組織,是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現業務主管單位為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協會現有單位會員233家。
協會以服務為宗旨,按照會員需求,為企業服務;根據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實行行業自律管理,為全省電力行業服務;溝通與政府部門、社會、企業之間的聯繫,為政府和社會服務;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促進電力行業發展。
協會成立以來,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積極開展了調研諮詢、行業管理、信息服務、業務培訓和技術交流等工作,得到了江蘇省政府有關部門和電力行業的廣泛認可和充分肯定,先後榮獲全國先進省級電力行業協會和全國先進民間組織的光榮稱號。
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在江蘇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江蘇省電力行業協會的工作一定會做得更好!江蘇省電力行業協會的未來一定會更加輝煌!一定會為江蘇電力行業的和諧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協會章程

江蘇省電力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江蘇省電力行業協會的的英文名稱為Jiangsu Electric Power Association。英文縮寫JSEPA。
第二條 江蘇省電力行業協會(簡稱“蘇電行協”)是江蘇省境內電力企事業單位及相關單位自願參加的自律性的行業協會組織,是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以服務為宗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電力行業法規,實行行業自律管理,為政府和社會服務,為全行業服務,為企業服務。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溝通與政府部門、立法機關、企業之間的聯繫,維護公平競爭,促進電力工業發展。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會接受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江蘇省南京市雲南路31-1號 蘇建大廈15樓
? 郵政編碼:210008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研究電力行業的改革與發展問題,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建議;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制訂行業發展規劃,提出管理體制改革方面的建議;根據國家有關電力行業的法律法規,提出本省的實施細則、地方法規和管理辦法的建議。(二)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行業內的重大投資項目、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及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工作。
(三) 參與制(修)訂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四) 經政府部門同意,參與全省電力行業的資質審查和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受委託開展行檢行評。
(五) 受委託組織行業科技成果、優秀管理成果的評選、鑑定和推廣套用工作;推薦電力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組織展銷會、展覽會。
(六) 經政府主管理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七) 開展企業管理、技術、經濟及法律事務等諮詢服務。
(八) 開展職業教育、人才、技術培訓和組織電力行業的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九) 創辦或聯辦會刊,編輯行業出版物和資料,開展行業宣傳活動。
(十) 制定並監督執行自律性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對電力行業的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和行業作風監督檢查。
(十一) 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二) 開展省際和國際間的技術協作和技術交流。
(十三) 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提出書面申請;
(三) 江蘇省境內具有法人資格或受法人委託的電力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 有入會意願的單位、團體或個人提出書面申請;
(二) 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提交理事會批准;
(三) 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 本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諮詢和培訓等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對本行業內部需要協調的問題以及涉及與其它行業和部門之間需要協調的問題,有權要求本會予以協助;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覆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關心本會的建設;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為維護本會的團結、統一和工作上的協調,不組織、不參加有損於本會合法權益的活動;
(六) 向本會提供本單位改革與發展的重要信息、調研成果、重要建議和有關資料等。
第十二條 會員申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退會不退會費。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聘請和解聘名譽理事長、顧問;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理事會認為需要提請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 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本理事會實行替補制,因理事單位的法人代表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變更,將實行自然替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2/ 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的,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 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 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電力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熱愛本會工作,有事業心和開拓創新精神;
(八) 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廉潔奉公。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一屆的任期為5年,最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 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領導本會常設辦事機構。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事務,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省內外企事業單位和團體的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主辦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江蘇省民政廳和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專職工作人員原則上由會員單位派出。派出人員的工資、獎金、勞保及福利等一切待遇,均由派出單位按同級人員的相應標準執行並負責支付。退回後由原單位安排工作。到退休年齡後由原單位負責辦理退休手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對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江蘇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江蘇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章程經2007年8 月30 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江蘇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8年4月28日江蘇省民政廳已核准。)
註:原江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現已更名為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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