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關於支持產業技術研究院改革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來源:政商匯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深化體制機制改革,支持江蘇省產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省產研院)改革發展,進一步完善技術研發體系,提升產業創新能力,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實施,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省產研院獨立法人性質的專業研究所使用財政資金取得的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其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歸其所有;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可自行處置,不需履行相關手續;對主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獎勵,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不作為工資總額基數。省產研院總院及專業研究所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並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形式給予個人獎勵時,獲獎人可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收入時,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支持省產研院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台。省產研院總院開展相關科技成果登記或交易的,免收服務費用;單項技術交易額超過500萬元的,省產業技術研發專項資金給予一定額度的獎補。鼓勵國內外科技成果到省產研院進行二次開發、轉移轉化,省各類科技計畫項目或專項資金建立專門渠道給予優先支持。
三、省產業技術研發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省產研院總院、專業研究所及產業技術創新中心實施產業重大原創性技術創新項目、引進高層次人才、提升產業創新服務能力等,可用於支持省產研院總院、專業研究所及產業技術創新中心支付市場化聘用的人才基本薪酬、對外購買服務和技術創新成果、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等。專項資金的使用及調整,由省產研院理事會批准。
四、省有關部門為省產研院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智慧財產權服務、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政策落實的專門服務渠道。企業購買省產研院技術或委託省產研院進行技術研發所發生的支出,納入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支持範圍。省產研院總院及專業研究所取得的財政撥款,可計入不徵稅收入管理。
五、對投資省產研院衍生企業的創業投資機構,省天使投資引導資金在原來支持額度基礎上,省級部分的補償提高20%,補償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銀行業金融機構為省產研院衍生企業提供科技貸款所發生的本金損失,省級補償部分由省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給予不超過50%的補償,補償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六、省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鼓勵符合條件的高等院校教師、科研人員等到省產研院兼職,學校認可其在省產研院的工作業績,並作為教師、科研人員學校考核和職稱評聘等的主要依據。高校院所應支持科研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到省產研院開展技術研發和創辦衍生企業,由省產研院、高校院所和科硏人員簽定三方協定,明確各相關方的權利和義務;協定期間原單位可為其保留人事關係,最多不超過3年,並保留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基本待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部門為省產研院建立科研人員職稱評聘專門渠道。省、市人才計畫項目為省產研院引進高層次人才建立專門渠道。
七、對省產研院專業研究所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並實行“一照一號”管理;對省產研院衍生、孵化企業,放寬住所登記條件,實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記。
八、稅務機關根據省產研院需求,提供“個性化”稅務服務,按照寬鬆便捷的原則,簡化流程、手續,確保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位;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延期繳納稅款;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給予減免稅支持。省產研院專業研究所可享受省級科教單位科教用品進口稅收的優惠政策。
九、省有關部門為省產研院聘用的外籍專業人才及其隨行家屬取得工作許可及居留等的辦理提供綠色通道;對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高層次人才來省產研院開展技術研發或創辦科技型企業的,給予中國籍公民相應的同等待遇;對省產研院聘用的國外高層次人才,取消工作許可的年齡限制。
十、鼓勵省產研院參與國際科技交流合作,與境外知名大學、科研機構、跨國公司聯合建設研發機構,在境外設立或參與設立研發、科技服務等機構。對省產研院總院及專業研究所開展國際合作所需付匯,實行其事先承諾,省商務、科技、稅務等部門事後並聯監管。對省產研院科研人員因公出國進行分類管理,放寬因公臨時出國批次限量管理政策。
本意見中提及的“省產研院”,包括省產研院總院、專業研究所、產業創新中心以及其衍生、孵化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