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運動員聘用暫行辦法

《江蘇省運動員聘用暫行辦法》是江蘇省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發布的通知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運動員聘用暫行辦法
  • 發文單位:江蘇省
  • 發文時間: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 實行時間: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關於,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運動員集訓和試訓,第三章 優秀運動員招聘,第四章 優秀運動員在訓,第五章 優秀運動員停訓,第六章 優秀運動員退役,第七章 運動員社會保障,第八章 相關經費,第九章 紀律與監督,第十章 附則,

關於

江蘇省運動員聘用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江蘇省運動員聘用暫行辦法》的通知,蘇體人[2008]5號,各市、縣(市)體育局、編辦、教育局、公安局、財政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各訓練單位:根據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運動員聘用暫行辦法>的通知》(體人字[2007]412號)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加強和規範體育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7]13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江蘇省運動員聘用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遵照執行。實行運動員聘用制,是運動員培養制度一項重要改革措施,對促進體育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視、積極配合。對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確保運動員聘用工作順利開展。江蘇省體育局、江蘇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人事廳、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體育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加強運動員人事管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保障運動員合法權益,規範運動員招聘、培養和退役工作,依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優秀運動隊的運動員,包括專業從事某項體育運動訓練和參加比賽的集訓運動員,且享受試訓體育津貼或體育津貼的人員。
第三條 運動員實行集訓、試訓、聘用和退役制度。優秀運動員實行職業轉換過渡期制度。
第四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運動員聘用工作的主管機關,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運動員社會保險工作的主管機關。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教育、公安、財政、人事、勞動保障等部門負責我省運動員的招聘、培養和退役等工作。

第二章 運動員集訓和試訓

第五條 根據運動訓練的特殊性,省體育局在辦理優秀運動員聘用手續前,可組織一定規模人員進行集訓和試訓。
第六條 集訓運動員通過省級競賽、定向選拔、推薦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原則上按照不超過優秀運動員總編制數的50%,根據不同項目的具體情況和特點,由省體育局進行統一配置。
集訓運動員除享受規定一伙食費和有關訓練經費外,不享受其他個人補貼。
第七條 試訓運動員原則上在集訓運動員中產生,從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的人員中擇優招聘,特殊人才和個別項目根據項目特點可適當放寬。
試訓運動員試訓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年,人數不超過優秀運動員總編制數的20%。試訓運動員除了享受集訓運動員的待遇外,每月按國家規定發放試訓體育津貼,達到領取成績津貼條件的,可領取相應的成績津貼。
第八條 體育訓練單位應與試訓運動員本人或其監護人簽訂由省體育局制定的試訓契約。試訓運動員在試訓期間應接受相應的文化教育。

第三章 優秀運動員招聘

第九條 省體育局是優秀運動員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全省優秀運動員聘用標準的制定、程式的規範、條件的審核、過程的監督和申報備案工作。
第十條 在訓運動員使用優秀運動員編制,優秀運動員的招錄應在編制內進行,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科學、規範的原則,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省屬各體育訓練單位的優秀運動員招聘計畫報省體育局批准並報省人事廳備案。招聘工作由各體育訓練單位根據聘用條件及要求,採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
聘用未滿16周歲的運動員,需徵得其監護人同意,並按規定報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准。
第十二條 省體育局對擬聘用的運動員在江蘇體育網上公示一周。公示結束後,各體育訓練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的規定報批或備案,經同意後,與優秀運動員簽訂聘用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跨地區或從農村聘用優秀運動員的,公安部門根據省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出具的調函或批件,辦理有關人員落戶手續。
第十四條 試訓結束後,符合聘用條件、辦理優秀運動員聘用手續的,其最後一次在本體育訓練單位試訓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未辦理優秀運動員聘用手續的,回原輸送單位或居住所在地。
第十五條 省人事廳與省體育局負責對運動員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四章 優秀運動員在訓

第十六條 優秀運動員實行崗位管理。優秀運動員崗位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並列管理,不劃分崗位等級,不控制內部結構比例。
第十七條 堅持科學訓練,合理安排訓練比賽時間,有針對性地開展文化教育工作,保障優秀運動員接受文化教育的權利。
第十八條 省屬體育訓練單位負責組織新聘用優秀運動員進行崗前培訓,使優秀運動員明確自身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優秀運動員檔案,包括運動技術檔案、健康體檢檔案、社會保險基礎檔案和文化學習學籍檔案等。
第二十條 優秀運動員應按崗位職責要求完成規定的訓練比賽任務。
第二十一條 優秀運動員享受國家規定工資待遇,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享受住房等社會保障待遇。

第五章 優秀運動員停訓

第二十二條 優秀運動員因訓練水平、傷病等原因不宜繼續從事專業訓練的,經省體育局批准後停止訓練。
第二十三條 優秀運動員停止訓練後,給予不超過一年的職業轉換過渡期。職業轉換過渡期結束後,停訓運動員不再使用優秀運動員編制。
第二十四條 職業轉換過渡期內,不計算運齡,體育津貼照發,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並享受社會保險等待遇。凡擅自停訓、停賽、不服從組織決定或因違紀、違規、違法等非正常退役者,不享受過渡期各項待遇。
第二十五條 職業轉換過渡期包括在聘用契約期限內。
第二十六條 在職業轉換過渡期內,省體育局負責做好運動員技能培訓、就業輔導等工作。該項工作的培訓時間不少於三個月。

第六章 優秀運動員退役

第二十七條 優秀運動員與體育訓練單位解除聘用契約後,公安、人事、勞動保障等部門協助體育部門為退役運動員辦理戶口、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銜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 優秀運動員退役時,按我省有關政策領取退役費或自主擇業經濟補償金。
符合規定條件的,可進入高等學校學習。
第二十九條 因工致殘且被鑑定傷殘等級的退役運動員待遇,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其中,不能解除聘用關係的,體育局等部門應當妥善解決其生活、工作等問題。
第三十條 各類體育事業單位招聘體育工作人員時,對取得優異成績的退役運動員,可以採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對其他退役運動員,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體育部門使用彩票公益金資助建成的體育設施所在單位,須安排不低於5%比例崗位用於聘用退役運動員。
第三十一條 各類教育事業單位招聘體育教師、體育教練員等體育類專業技術人員的,對取得優異成績且具有教師資格的退役運動員,可以採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對其他具有教師資格的退役運動員,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各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要為退役後有意從事體育教師工作的退役運動員獲取教師資格創造條件。

第七章 運動員社會保障

第三十二條 省體育行政部門和各體育訓練單位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運動員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參保的運動員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三條 體育訓練單位招聘試訓運動員應自簽訂試訓契約之月起,為試訓運動員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手續。體育訓練單位招聘優秀運動員應自簽訂招聘契約之月起,為優秀運動員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手續。
第三十四條 體育訓練單位及試訓運動員和優秀運動員統一參加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其他社會保險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時,體育訓練單位應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手續:(一)試訓運動員未被招聘為優秀運動員並被解除或終止試訓契約的;(二)經體育行政部門批准停止訓練的優秀運動員,超過職業轉換期,被解除或終止聘用契約的;(三)優秀運動員退役,被解除或終止聘用契約的。

第八章 相關經費

第三十六條 運動員集訓和試訓期間所需經費,包括應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省財政列入預算安排。
第三十七條 職業轉換過渡期期間,開展技能培訓、就業輔導等相關工作所需經費,在省統籌的體彩公益金中安排。

第九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運動員聘用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四十條 嚴格聘用紀律,嚴禁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招聘紀律的運動員,取消聘用資格;對違反規定並已辦理聘用手續的運動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契約,予以清退。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省內其他部門設有優秀運動隊建制的,其運動員聘用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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