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輸血協會

江蘇省輸血協會

江蘇省輸血協會(英文譯名:THE JIANGSU SOCIETY OF BLOOD TRANSFUSION 縮寫:JSBT)1989年10月10日成立,當時全國統一冠名為“中國輸血協會江蘇分會”。1992年12月經原江蘇省衛生廳批准更名為“江蘇省輸血協會”,並報經江蘇省民政廳核准登記。

江蘇省輸血協會是由全省從事輸血醫學的事業、企業單位和相關專業技術與管理工作者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團組織,業務主管部門為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協會自成立以來,在省衛健委的領導和中國輸血協會的指導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國家衛生工作方針和政策,本著團結、協作、求實、創新精神,堅持協會宗旨,認真履行職責,按照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積極開展工作,成為政府部門聯繫廣大輸血醫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在推進江蘇省輸血醫學事業發展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輸血協會
  • 外文名:THE JIANGSU SOCIETY OF BLOOD TRANSFUSION
  • 登記單位:江蘇省民政廳
  • 屬性:社會團體
  • 社團地址:南京市龍蟠路179號 
  • 成立時間:1989年10月10日
  • 郵政編碼:210042
業務範圍,協會宗旨,第八屆理事會領導,組織機構及負責人,協會章程,協會聯繫方式,

業務範圍

組織學術交流、技術推廣、培訓、宣傳等。

協會宗旨

團結全省廣大輸血醫學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國家衛生工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揚救死扶傷和團結、協作、求實、創新精神,倡導友愛、互助、無償獻血行為,積極推進無償獻血工作,促進輸血醫學事業發展,維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

第八屆理事會領導

理事長 :丁文藝
副理事長:周小玉、黃成垠、王旭明、蘇義、張春、畢星秀、張建偉、郭銘華
秘書長:傅強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

一、臨床輸血管理專業委員會
主任委員:周小玉
副主任委員:李興華、項漢城、王浩、叢輝、蔣敏
二、臨床輸血技術專業委員會
主任委員:李平
副主任委員:陳青、朱培元、張敏、董立傑、葉東
三、獻血宣傳招募專業委員會
主任委員:王波
副主任委員:趙宏祥、羅紅林、蔡紅軍、蔡寶玲
四、血站後勤保障專業委員會
主任委員:許路
副主任委員:談維、張良、王雷
五、獻血服務專業委員會
主任委員:許誠
副主任委員:戴宇東、劉曉偉、李慧、陳妍
六、血液製備與供應專業委員會
主任委員:葛健民
副主任委員:姜健 、滕平、陳顯
七、血液檢測專業委員會
主任委員:談慶
副主任委員:史志旭、曹鎖春、唐郁、朱紹汶、張立波
八、血液管理信息化專業委員會
主任委員:嚴偉斌
副主任委員:葉小凡、徐立、穆培棟、李正剛
九、血液質量管理專業委員會
主任委員:黃成垠
副主任委員:夏衛、王連友、吳建香、許守廣、周靜宇、徐衛衛
十、血站文化建設工作委員會
主任委員:張立新
副主任委員:周慧芳、趙小娟、連雲、張妍
十一、血站教育工作委員會
主任委員:傅強
副主任委員:肖琦、湯蓉蓉、王一虎、徐文琴、蔡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是江蘇省輸血協會,英文譯名為The Jiangsu Society Of BloodTransfusion ,縮寫為JSBT。
第二條 江蘇省輸血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全省從事輸血醫學的事業、企業單位和相關的專業技術與管理工作者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省廣大輸血醫學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國家衛生工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揚救死扶傷和團結、協作、求實、創新精神,倡導友愛、互助、無償獻血行為,積極推進無償獻血工作,促進輸血醫學事業的發展,保護人民的身體健康。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協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
協會與江蘇省衛生健康委脫鉤後,依法獨立運行,接受江蘇省衛生健康委的政策和業務指導。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是本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協會負責。
第六條 協會的住所:南京市龍蟠路17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江蘇省獻血條例》,普及血液科學知識,推動無償獻血,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二)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血液管理工作,協助擬定或修改血液質量標準和行業規範;提高保障血液的質量和安全,促進科學合理用血;
(三)開展專業技術和規範管理培訓,不斷提高輸血行業技術人員和管理者的水平;
(四)組織學術交流與技術合作,編輯行業刊物《血液與健康》,促進全省血液工作信息交流;
(五)接受委託開展輸血醫學有關的技術信息、調查研究、技術諮詢等中介服務;
(六)對在輸血醫學事業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協會工作人員表彰和獎勵;
(七)向有關部門反映輸血醫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訴求,依法維護會員和輸血醫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活動;
(八)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中國輸血協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個人會員的比例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0%。
第九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會員基本條件:
1.擁護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3.在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二)單位會員還應是依法登記註冊的從事輸血醫學和血液有關的事業、企業單位(組織)。
(三)個人會員其他條件:
1.從事輸血醫學的醫師、技師、護師、護士以及具備相應的技術職稱者;
2.從事輸血醫學研究、教育、技術套用及產品開發的科技人員;
3.從事輸血醫學的組織管理者;
4.輸血醫學界專家、學者和熱心支持、贊助協會工作,對輸血醫學領域有重要貢獻的公民等。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由協會辦公室備案;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辦公室發放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及所屬分支機構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獲得協會編印的有關信息、資料優先權;
(五)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積極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江蘇省獻血條例》;
(二)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維護協會的社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信守輸血醫學職業道德,做好本職工作,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及其分支機構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損害協會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除名後,其在協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監事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協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以下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等額選舉不低於1/2,差額選舉不低於1/3;
(三)其它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條 協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協會,報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決定內設、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為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秘書長,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等額選舉不低於2/3,差額選舉不低於1/2。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理事長或1/3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負責協會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常務理事會職權: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理事長或1/3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能忠實履職、維護協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秘書長為專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四條 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督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契約和協定書等;
(五)監督、檢查協會下屬各機構工作進展情況。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人選,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三)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六)擬訂年度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處理協會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製作書面決議,並由理事長和秘書長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決議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第五節 監 事
第三十八條 協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協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協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協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協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協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三條 協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協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八條 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九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的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 協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
第五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江蘇省衛生健康委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協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1年5月21日第八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聯繫方式

聯繫人:應侃、吳艷華、茆莊
聯繫地址:江蘇省南京市龍蟠路179號(江蘇省血液中心A座五樓)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