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管理辦法

《江蘇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1年12月30日,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江蘇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0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江蘇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衛規(職健)〔2021〕1號)
各設區市及崑山、泰興、沭陽縣(市)衛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省衛生監督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6號),規範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管理工作,省衛生健康委制訂了《江蘇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12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蘇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職業病診斷機構)的備案管理。
第三條 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全省職業病診斷機構的備案管理,地方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職業病診斷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全省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質量控制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首次質量評估、實驗室間比對和年度常規質量評估,組織職業病診斷技術人員培訓,推動職業病診斷機構能力建設。
第五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當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病諮詢、觀察、診斷、治療、候診和實驗室等場所;
(三)具有與備案開展的職業病診斷類別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技術人員(附屬檔案2);
(四)具有與備案開展的職業病診斷類別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具有相應職業衛生生物監測能力(附屬檔案3、4);
(五)建立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附屬檔案5);
(六)具有與職業病診斷信息報告相應的條件(附屬檔案6)。
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備案時,應當提交表明其符合以上條件的有關材料。
第六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成立職業病診斷辦公室,配備專職的執業醫師,負責診斷辦公室日常工作,執業醫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醫師執業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具有一定的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職業病診斷工作。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應當在開展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備案,並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八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時,應當提交《江蘇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表》(附屬檔案1)。
第九條 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備案的醫療機構名單、地址、診斷類別等相關信息,出具《江蘇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回執》(附屬檔案7)。
《江蘇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回執》應當載明以下內容: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機構地址、備案的職業病診斷類別。
第十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收到備案回執後,應當告知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部門,由該部門按規定在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中註明職業病診斷類別等信息。
第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名稱、地址、路名路牌、法定代表人等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自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提交《江蘇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變更表》(附屬檔案8),新增診斷類別的按首次備案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擬不再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的,應當在擬停止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的十五個工作日之前告知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同時向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提交《江蘇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變更表》(附屬檔案8)註銷備案。
不再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收到備案回執後,應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部門註銷職業病診斷類別等信息,並妥善處理職業病診斷檔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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