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

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2020年1月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信息,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糧食經營,第三章 調控與儲備,第四章 產業發展,第五章 應急保障,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

相關信息

2019年4月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35號)》:為促進糧食流通市場健康發展,維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省糧食流通條例草案。(省糧食和儲備局起草)地方性法規正式項目《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

條例全文

(2020年1月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糧食有效供給,規範糧食流通秩序,促進糧食產業發展,保障地方糧食安全,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糧食流通及其安全保障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糧食流通,包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加工和銷售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糧食,是指小麥、稻穀、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
第三條 糧食流通應當遵循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相結合的原則,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鼓勵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促進公平競爭和市場穩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糧食安全責任,加強對糧食流通工作的領導,落實糧食流通管理制度和巨觀調控制度,促進糧食流通產業發展,建立現代糧食倉儲、物流和應急保障設施體系,提升糧食生產、儲備、流通能力。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霉盛妹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實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納入年度綜合考核內容。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糧食行政管理的部門(以下稱糧食部門)負責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承擔糧食流通巨觀調控、政策性糧食購銷和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糧食流通產業促進和設施建設、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等職能,以及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糧食流通及其安全保障和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支持戲拔兵和引導糧食適度規模經營,推廣優良品種和綠色高效技術,穩定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確保糧食有效供給。
糧食主產區和產銷平衡區應當穩定糧食生產,糧食主銷區應當穩定區域內糧食自給率和區域外糧源供給。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糧食流通安全風險評估、糧食品質測報機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區域內耕地保護和糧食生產、流通、儲備、供應等情況以及評估結果。
第八條 鼓勵節約用糧,倡導健康消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愛糧節糧宣傳教育,支持愛糧節糧宣傳教育基地建設。
糧食經營主體和用糧單位應當運用新設碑駝朽施、新技術和新裝備,節約糧食、減少損耗,提高糧食綜合利用率。
新聞媒體應當對節約糧食開展公益性宣傳頁鍵,對浪費糧食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糧食經營

第九條 糧食經營是指企業和其他經營主體從事的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加工和銷售等經營活動。
第十條 依法應當辦理糧食收購資格的經營者,在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糧食收購許可證。
第十一條 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收購場所公示當年收購的糧食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等內容;
(二)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采墊刪檢驗糧食品質,確定質量等級,實行按質論價並準確計量;
(三)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
(四)定期向收購地店灶禁慨縣級糧食部門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從事糧食儲存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倉儲設施符合糧紙嚷踏她食儲存技術規範、安全儲存要求和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規定;
(二)不同生產年份、性質以及食用和非食用的糧食分類存放;
(三)保管、使用儲糧化學藥劑和實施熏蒸作業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從事糧食運輸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糧食運輸的規定和標準,不得使用被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或者運輸工具,禁止與有毒有害的物質混裝運輸。
第十四條 從事食用糧食加工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和安全必備的加工條件;
(二)使用的原糧和副產品符合有關質量標準;
(三)使用添加劑、包裝材料等符合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
第十五條 從事糧食銷售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所銷售的糧食符合有關質量、安全標準;
(二)成品糧的包裝和標籤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籤標準;
(三)明碼標價,不得壟斷市場,不得採取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市場秩序。
第十六條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政策性糧食收儲數量;
(二)擅自串換政策性糧食品種、變更儲存地點;
(三)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計畫、動用命令;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政策性糧食降等、損失、超耗等儲存事故;
(五)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以政策性糧食作擔保、債務清償或者改變政策性糧食指定用途;
(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七)採取以陳頂新、先收後轉等不正當手段套取糧食價差、財政補貼或者騙取政策性糧食貸款;
(八)擠占、挪用政策性糧食貸款;
(九)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改變規定用途;
(十)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糧食經營主體應當對所經營糧食的質量負責,建立完整的糧食質量檔案,包括檢驗原始記錄、檢驗報告、產地、品種、等級、收穫年度、入庫來源和銷售去向等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實行糧食入庫和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糧食出庫的,檢驗報告應當隨貨同行。超出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出庫,應當由具備檢驗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
實行糧食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檢驗人對出具的檢驗數據負責,檢驗機構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第十九條 糧食經營主體發現銷售的糧食質量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召回已售糧食,按照有關規定處置並向經營活動所在地糧食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糧食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發現糧食質量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責令經營主體立即停止銷售、召回已售糧食。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糧食收購貸款融資擔保機制,建立以財政性資金為引導多渠道籌措資金的糧食收購融資擔保平台。
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發放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所需的信貸資金,對市場化收購等非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給予貸款支持。
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開展糧食收儲、加工等貸款業務。

第三章 調控與儲備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巨觀調控需要,採取儲備糧吞吐與規模調整、政策性糧食購銷或者價格干預等措施,保證區域內糧食供求總量平衡和市場基本穩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地方儲備規模、管理費用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二條 糧食部門應當完善糧食供需平衡調查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糧食市場監測預警和信息共享機制,對區域內主要糧食品種的生產、需求、庫存、價格和進出口數量等實行動態監測、分析和預警。
糧食市場可能出現異常情況時,糧食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有效調控和應急保障措施,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糧食部門。
第二十三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實行省、市、縣分級儲備制度。
地方政府儲備糧包括原糧、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成品糧儲備不得以原糧或者半成品糧折合代替。
第二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糧食儲備規模,及時足額落實本級糧食儲備,最佳化品種結構和管理方式,確保儲備糧數量充足、結構合理、質量良好和調用高效。
入庫的地方政府儲備糧應當達到收購、輪換計畫規定的質量等級,並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及有關安全標準。地方政府儲備糧應當保持宜存狀態。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糧食承儲企業倉儲設施、管理水平及運營費用,公開競爭擇優選擇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
第二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地方政府儲備糧損失的,或者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因執行國家糧食收儲政策造成輪換虧損的,由本級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進行核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同級財政承擔;因承儲企業管理不善造成地方政府儲備糧損失的,由承儲企業承擔。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地方政府儲備糧倉儲設施的規模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
糧食部門應當套用大數據、物聯網等技術,對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存情況實行動態遠程監管,實時線上監控。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成品糧協定動態儲備機制,與符合條件的糧食加工、銷售企業簽訂成品糧儲備協定。
第二十九條 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應當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鼓勵其他糧食經營企業建立合理商業庫存,支持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儲糧。
鼓勵學校、醫院、企業等用糧單位和居民家庭儲糧。
第三十條 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糧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市場調控或者應急需要,可以動用下級地方政府儲備糧。
第三十一條 支持省內地區間建立長期穩定的糧食產銷合作關係和利益補償機制。鼓勵銷區企業到產區開展優質糧食訂單種植、收購、儲存和加工等業務,帶動產區糧食產業發展;鼓勵產區企業到銷區建立銷售網路,豐富銷區市場供應。
積極發展省際間糧食購銷協作和國際糧食合作,調劑品種餘缺,促進全省糧食供需平衡。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和本級財政預算資金,保障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費用與利息補貼、應急保障和超標糧食處置等糧食安全方面的支出,按國家有關要求設立和管理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財政部門會同糧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糧食風險基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糧食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糧食倉儲、加工、物流產業園和批發市場等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大米、麵粉、植物油脂加工等產業發展質量。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糧食產業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促進機制,加大機械裝備、加工轉化等領域的科技投入與推廣套用,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糧食企業通過基地建設、訂單種植、訂單收購和行銷服務等方式,與農戶以及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立利益聯結機制,促進產業增效、農民增收。
第三十六條 支持特色糧食基地建設,培育名特優糧食品牌,強化糧食地理標誌和商標保護,推進糧食質量追溯管理,提升產品市場競爭力。
第三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糧食收儲企業推廣套用現代信息技術、先進適用裝備和生態儲糧技術,實現糧庫自動化、智慧型化管理。
第三十八條 鼓勵糧食企業利用倉儲、烘乾等設施,為糧食生產者提供代清理、代乾燥、代儲存、代加工、代銷售等專業化產後服務。
第三十九條 將涉及政府性資金、資產投入建設、維修改造的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列入清單並向社會公布。確需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設施所在地糧食部門逐級報告至省糧食部門批准。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商品糧大省獎勵資金及其他有關資金,建立省級糧食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糧食產業發展。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糧食部門制定。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穩定財政投入機制,統籌利用涉糧政策資金扶持糧食產業發展。
糧食初加工、烘乾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政策。

第五章 應急保障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糧食應急管理體制,制定區域內糧食應急預案,健全糧食應急保障供應體系。
第四十二條 糧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應急糧源及其倉儲、加工、運輸和供應等應急保障措施,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建設。
第四十三條 因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導致糧食市場出現價格異常波動、供求失衡等狀況,糧食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提請啟動糧食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 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採取相應措施,增加市場供給,平抑糧價,保證糧食供應。
糧食生產主體和經營主體應當承擔應急任務,服從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和調度。
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停止應急措施,並對應急處置的效果進行評估。有關單位和糧食生產主體、經營主體因承擔糧食應急任務遭受損失的,下達糧食應急任務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第四十五條 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主體應當保持必要庫存量,在糧食市場供不應求或者供過於求時,應當履行最高、最低庫存量義務。具體標準和實施時間由省糧食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實施。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糧食收購保障制度。
糧食市場收購價格低於國家最低收購價時,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啟動小麥、稻穀最低收購價收購。
因重大自然災害導致糧食質量不符合國家收購質量標準,並且出現區域性賣糧難,省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糧食臨時收儲措施。具體辦法由省糧食部門會同財政、農業發展銀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超標糧食處置預案,對區域性糧食污染情況進行監控,並由糧食等部門對超標糧食實施強制檢驗、定點收購、分類儲存、定向處置、全程監管等措施,防止流入口糧市場或者用於食品加工。
超標糧食的定點收購主體由所在地糧食部門指定,實行目錄管理,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超標糧食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檢驗符合飼料用糧標準的,按照飼料用糧使用;
(二)經檢驗符合工業用糧標準的,按照非食用工業用糧使用;
(三)經檢驗無使用價值的,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九條 超標糧食處置費用按照糧食權屬關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承擔。發生大面積跨縣級區域超標糧食時,省財政對處置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對糧食經營主體擅自收購超標糧食或保管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糧食質量超標的,由此產生的處置費用全部由經營主體承擔。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流通監督管理,健全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綜合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維護糧食流通秩序。
第五十一條 糧食部門依法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和原糧銷售活動的監督檢查;
(二)負責糧食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和原糧安全的監督檢查;
(三)負責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的監督檢查;
(四)負責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負責糧食收購資格的核查;
(六)負責對地方儲備以及儲備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七)組織實施糧食庫存檢查;
(八)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二條 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對糧食加工、銷售等經營活動中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等行為進行查處,對糧食加工、銷售以及成品糧儲存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糧食、市場監管等部門對糧食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糧食經營場所檢查糧食的庫存數量、質量以及儲糧安全;
(二)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三)查閱、複製糧食經營主體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糧食進行扦樣檢驗;
(五)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第五十四條 糧食部門應當加強糧食流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將糧食經營者信用信息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實施分類監管,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實行聯合懲戒。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落實調控儲備、政策性糧食購銷、產業發展、應急保障和監督管理等職責,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糧食收購許可證的,由糧食部門予以收繳、吊銷。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糧食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糧食收購資格,取消儲備計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糧食經營主體未建立糧食質量檔案的,由糧食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可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拆除、遷移糧食倉儲物流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糧食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異地重建;並可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糧食經營主體未按照規定定向處置超標糧食的,由糧食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的糧食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的糧食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政策性糧食,是指政府委託糧食經營主體購買、儲存、加工、銷售,並給予財政、金融等政策性支持的糧食。
本條例所稱超標糧食,是指農藥殘留、真菌毒素、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原糧。
第六十二條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和加工等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草案)》(以下稱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糧食安全作為治國理政的頭等大事,審時度勢確立並深入實施“以我為主、立足國內、確保產能、適度進口、科技支撐”的國家糧食安全戰略。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生變化,隨著城鎮化進程加快,人民收入水平提高,城鄉居民消費觀念轉變和需求升級,糧食直接消費有所下降,但飼料、食品等間接消費逐年增加,我國糧食供求保障中長期基本態勢仍將是緊平衡。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把中國人的飯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的要求,需要準確把握“多”與“少”、“質”與“量”、生產與流通、當前與長遠、國內與國外、政府與市場“六個關係”。2018、2019年連續兩年中央一號檔案要求加快推進糧食安全保障立法進程,更加注重依靠法治手段落實國家糧食安全戰略。
我省為全國13個糧食主產省之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糧食安全保障工作,近幾年出台了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糧食安全責任制實施意見、糧食產業經濟實施意見、超標糧食處置辦法等一系列保障糧食安全的具體政策措施。儘管我省糧食總量自給有餘,但區域之間、品種結構之間存在短板,作為糧食生產大省、收儲流通大省、消費大省,農民利益保護、儲備應急保障、糧食產業發展、質量安全把控等方面需要進行制度設計,在立法層面解決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鼓勵競爭與規範引導等關係。制定出台條例是適應糧食產業發展新要求、糧食流通形勢新變化、糧食消費新需求的迫切需要。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2018年6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主任會議將《條例》列入省人大常委會2018—2022年立法規劃。我局即聯合河海大學開展糧食流通立法課題研究,赴無錫、南通、泰州、徐州、鹽城、鎮江、揚州、宿遷等多地調研,發放調查問卷,收集、整理立法需要解決的問題,聽取相關部門、各類市場主體對擬設制度的意見建議,形成了近6萬字的調研報告,在此基礎上草擬了《條例》草案,於今年1月正式報省政府。
今年3月,《條例》列入省人大常委會2019年立法計畫正式項目。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糧食立法調研,魏國強副主任在去年11月主持召開糧食流通立法座談會,今年4月分別赴泰州、南京兩次開展立法調研。省人大農委2月至4月期間會同我局分別到無錫、泰州、徐州進行調研。5月, 省司法廳會同我局到南通開展調研。通過多次多地調研,充分聽取了地方人大、發改、糧食、農業農村、財政、司法等單位,糧食收儲、加工、銷售企業,種糧大戶以及地方人大代表意見,全面梳理了反映的問題及建議,並進行了認真研究、消化吸收,進一步修改完善草案。
為提高立法質量,我局通過各種形式多次在糧食系統徵求草案修改意見。省人大先後兩次書面徵求各市縣人大意見,7月,分別在鎮江、揚州、宿遷召開蘇南、蘇中、蘇北片會,就草案進一步徵求相關部門、市場主體意見。省司法廳先後三次書面徵求各設區市和省相關部門意見,7月31日,省司法廳組織省發改委、財政廳和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召開立法協調會,對相關條款再次進行推敲和完善,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8月30日,省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條例(草案)》立足江蘇糧食流通實踐,遵循“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則,堅持問題導向,結合糧食流通對糧食生產、消費的帶動促進作用,更好地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提升糧食流通對糧食安全的保障能力和水平。
(一)關於各級政府的糧食安全責任
國務院規定糧食安全實行省長負責制,我省明確糧食安全實行“米袋子”省長負責制下的市縣長負責制,省市縣、產區和銷區共同擔責。一是明確政府職責。明確各級政府加強糧食生產、儲備、流通能力建設的責任,實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納入年度綜合考核內容(第四條)。建立糧食流通安全風險評估、糧食品質測報機制,通過產量、儲備量、流通量和糧食質量等基本數據、情況的測算分析,評估當年糧食流通形勢與安全係數,做到心中有數(第七條)。二是保護農民利益。明確省政府建立糧食收購保障制度,維護種糧農民基本利益,減少糧食損失。糧食市場收購價格低於國家最低收購價時,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啟動小麥、稻穀最低收購價收購。因為重大自然災害導致糧食質量不符合國家收購質量標準,市場價格下行且出現區域性賣糧難時,省政府採取糧食臨時收儲措施(第四十三條)。支持糧食產後服務能力建設,提供檢驗、清理、乾燥、儲存、加工、銷售等服務,方便農民賣糧並賣個好價格(第三十五條)。三是加強儲備應急。根據糧食收儲政策調整、市場形勢變化,進一步完善地方儲備糧管理有關政策措施。明確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同級地方儲備糧品種結構和收儲輪換方式,強調成品糧儲備不得以原糧或者半成品糧折合代替(第二十二條)。明確因不可抗力造成地方儲備糧損失的,由同級財政負擔(第二十三條)。建立成品糧協定動態儲備機制,“藏糧於企”,確保糧食應急需要(第二十六條)。
(二)關於糧食經營活動的規範
糧食經營是糧食流通市場的主要內容,確保競爭有序,是維護糧食生產者利益、穩定糧食市場供給、防範發生糧食質量安全事件的必然要求。一是維護市場競爭。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競爭對市場經濟的運行有重要作用。明確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鼓勵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促進公平競爭和市場穩定(第三條)。二是強調政府調控。糧食關係國計民生,具有一般商品和特殊商品雙重屬性,完全自由競爭的糧食經營容易導致糧食市場失靈,影響糧食供給和社會穩定,所以明確糧食流通遵循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相結合原則(第三條)。三是明確規範內容。糧食經營包括收購、儲存、加工、運輸、銷售等活動,涉及“兩個千家萬戶”,對糧食經營各環節分別作了明確規範。鑒於政策性糧食是政府保障糧食生產者利益、實施巨觀調控的重要物質基礎,列舉了政策性糧食經營相關禁止性行為(第十條至第十五條)。
(三)關於推動糧食產業發展的舉措
產業發展是實施鄉村振興的首要任務。今年全國兩會期間,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河南代表團審議時強調,要抓住糧食這個核心競爭力,延伸糧食產業鏈、提升價值鏈、打造供應鏈,不斷提高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推動糧食產業發展是農業產業發展的重要內容,也是提升糧食安全保障水平的需要。一是加強規劃引導。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把糧食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據糧食生產、區位交通、消費需求等優勢,最佳化糧食倉儲、加工、物流和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建設布局,為地方糧食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基礎條件(第三十條)。二是推動產業融合。統籌運用現有支持政策,完善激勵機制,推動糧食企業通過訂單種植(收購)、土地流轉、股份合作和產後服務、行銷代理等方式,與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糧食經營主體及小農戶建立產銷合作利益聯結機制,推進糧食產業融合發展,促進產業增效、農民增收(第三十二、三十三條)。三是加強科技支撐。科技支撐是國家糧食安全戰略的重要內容。糧食產業科技創新和運用能力落後,明確政府建立糧食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促進機制,引導企業發揮技術創新主體作用,加強糧食收儲、加工技術裝備和產品研發套用,加快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管理、行銷水平,提升糧食產業發展質量和競爭力,適應糧食消費需求升級要求(第三十一條)。
(四)關於糧食質量安全的把控
我國糧食消費已經從“吃得飽”向“吃得好”“吃得健康”轉變,糧食供應質量安全成為百姓、社會關注的重點焦點。一是強制質量檢測。明確糧食經營主體對所經營的糧食質量承擔主體責任,建立完整的糧食質量檔案(第十六條)。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可以由經營者自行檢驗,檢驗報告隨貨同行。超出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出庫,由具備相應檢驗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第十七條)。支持特色糧食基地建設,培育名特優糧食品牌,實施品牌糧食質量追溯管理(第三十三條)。二是建立召回制度。糧食從田間到餐桌經營鏈條長,生產和經營者眾多,因此經營過程容易產生污染等影響食品安全問題,需要實行嚴格管控。明確糧食經營主體發現銷售的糧食質量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主動召回,或者由糧食、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召回,有效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第十八條)。三是嚴格超標糧處置。超標糧大多由土地、水源、氣候等原因造成。為防止超標糧流入口糧市場或者用於食品加工,明確對超標糧食實施強制檢驗、定點收購、分類儲存、定向處置、全程監管等措施(第四十四、四十五條)。超標糧食處置費用按照糧食事權,由同級政府分別承擔。對因不可抗力發生大面積跨縣級區域超標糧食時,由省級財政對處置費用給予適當補助(第四十六條)。
(五)關於增強糧食流通能力的政策支持
一是改善金融支持。糧食收購企業有錢收糧是確保農民不發生普遍性“賣糧難”的重要條件。目前收儲企業儘管承貸能力有所改善,但貸款難、貸款貴問題依然突出,明確地方政府引導金融機構搭建糧食收購融資擔保平台,對非政策性糧食收購給予貸款支持。同時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拓展糧食收儲、加工等貸款業務(第十九條)。二是確保儲備費用。儲備費用是確保地方儲備糧數量充足、質量良好的基本要求,明確各級政府應當統籌安排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和本級財政預算資金,保障地方儲備糧管理費用與利息補貼、應急保障和超標糧食處置等糧食安全方面的支出,按國家有關要求設立和管理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確保專款專用(第二十九條)。三是支持產業發展。產業發展需要合理規劃,同時離不開政府的政策引導、資金扶持。明確省政府應當統籌商品糧大省獎勵資金及其他有關資金,建立省級糧食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市、縣政府應當穩定財政投入機制,統籌利用涉糧政策資金扶持糧食產業發展。明確對糧食初加工、烘乾、儲存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政策(第三十七條)。
(六)關於糧食流通的監督管理
一是明確職責分工。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特別是糧食質量監管涉及糧食、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多個部門,職能有交叉,執法環節人為分段,執法不順暢。明確政府健全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綜合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第四十七條)。明確糧食和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監管職責和依法可以採取的措施,有效維護糧食流通市場秩序(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條)。二是實行信用監管。加強糧食流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將糧食經營者信用信息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實施分類監管,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實行聯合懲戒,提高糧食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意識(第五十一條)。三是嚴格責任追究。上位法中已明確罰則的不再重複,重點對新增設的禁止性行為或者強化規制的內容按照權責一致原則,設立相應的行政處罰。如對違反糧食收購資格管理規範、違反政策性糧食經營規範、未建立糧食質量檔案、違反倉儲設施保護制度、未定向處置超標糧食等行為設定了警告、一定數額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第五十三至五十七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把中國人的飯碗牢牢端在自己手裡”的指示,切實保障糧食安全,確保糧食有效供給,規範糧食流通秩序,促進糧食產業發展,制定糧食流通條例十分必要。草案內容符合本省實際,具有針對性,基本可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徵求了立法諮詢專家和法制專業組代表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全文公布徵求社會意見;會同省人大常委會農委、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到淮安市、寶應縣進行調研,聽取有關部門、農業發展銀行、糧食生產經營主體代表、人大代表和基層立法聯繫點的意見和建議,並進行實地考察。草案修改稿形成後,再次召開座談會聽取省有關部門意見。12月25日,法工委召開主任辦公會議,對草案修改稿的進一步完善提出了修改意見。12月2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 關於糧食經營
1.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並未對非法取得、使用糧食收購許可證等違法行為作出規定,但卻規定了該行為的法律責任,行為規範與法律責任不對應。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條,分兩款規定:“依法應當辦理糧食收購資格的經營者,在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糧食收購許可證。”
2.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十五條第一款對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的禁止行為的規定不夠全面。經研究,參照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作了兩方面的補充,一是在該款第一項中增加了瞞報政策性糧食收儲數量的情形;二是增加“擅自串換政策性糧食品種、變更儲存地點”、“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計畫、動用命令”、“因管理不善造成政策性糧食降等、損失、超耗等儲存事故”三種禁止行為,分別作為該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3.省人大常委會農委提出,草案第十九條規定了引導金融機構搭建糧食收購融資擔保平台的內容,建設糧食收購融資擔保平台的責任和主體應當是地方人民政府,而不是金融機構。因此,建議將有關內容修改為“建立以財政性資金為引導多渠道籌措資金的糧食收購融資擔保平台。”
二、關於糧食的調控和儲備
1.省人大常委會農委和有的地方提出,地方儲備糧的規模、費用需要綜合考慮城鎮居民人口規模、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調整,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才能滿足儲備需要並有效發揮調控功能。因此,建議在草案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地方儲備規模、管理費用動態調整機制。”
2.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缺乏對地方政府儲備糧的分級儲備制度的規定,建議明確。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地方政府儲備糧實行省、市、縣分級儲備制度。”“地方政府儲備糧包括原糧、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成品糧儲備不得以原糧或者半成品糧折合代替。”
3.省人大常委會農委提出,為了適應培育發展多元糧食收儲主體的需要,建議增加公開競爭擇優選擇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的內容。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糧食承儲企業倉儲設施、管理水平及運營費用,公開競爭擇優選擇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
4.省人大常委會農委提出,草案第二十三條對地方政府儲備糧虧損的責任承擔作了規定,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因執行國家糧食收儲政策造成輪換虧損的,也應當由財政承擔。因此,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因不可抗力造成地方政府儲備糧損失的,或者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因執行國家糧食收儲政策造成輪換虧損的,由本級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進行核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同級財政承擔;因承儲企業管理不善造成地方政府儲備糧損失的,由承儲企業承擔。”
5.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鼓勵社會儲存一定的口糧,但要求不夠明確,也不易執行。實踐中,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其他糧食經營企業、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主體儲糧比較合適、可行。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應當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鼓勵其他糧食經營企業建立合理商業庫存,支持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儲糧。”同時,相應刪去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三、關於產業發展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常委會農委和有的地方提出,要鼓勵支持糧食物流產業園建設,將糧食物流產業園作為糧食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內容,促進糧食產業的發展。因此,建議在草案第三十條中增加支持糧食物流產業園基礎設施建設的內容;同時,在草案第三十一條中增加“加大機械裝備、加工轉化等領域的科技投入與推廣套用,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規定。
四、關於應急保障
1.有的地方提出,草案對糧食應急預案的啟動作出了規定,但並未明確應急預案啟動後的具體措施。因此,建議作兩個方面的完善,一是在草案第四十一條中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一款、第二款:“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採取相應措施,增加市場供給,平抑糧價,保證糧食供應。”“糧食生產主體和經營主體應當承擔應急任務,服從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和調度。”二是將草案第四十一條改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停止應急措施,並對應急處置的效果進行評估。有關單位和糧食生產主體、經營主體因承擔糧食應急任務遭受損失的,下達糧食應急任務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2.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四十五條對超標糧食處理的規定不夠明確。因此,將該條第一項拆分為兩項,分別規定:“經檢驗符合飼料用糧標準的,按照飼料用糧使用”“經檢驗符合工業用糧標準的,按照非食用工業用糧使用”。
五、關於法律責任
1.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五十四條對違反政策性糧食經營禁止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根據情節輕重程度,還應當同時規定取消其儲備計畫。因此,建議在該條中增加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儲備計畫的內容。
2.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五十五條對糧食經營主體未建立糧食質量檔案設定了警告的法律責任,處罰偏輕,可以並處罰款。因此,建議將該條修改為“糧食經營主體未建立糧食質量檔案的,由糧食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可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五十六條對未經批准擅自拆除、遷移糧食倉儲物流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設定的法律責任,標準不一,且不盡合理,操作性不強。因此,建議將有關內容修改為“由糧食倉儲設施所在地糧食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異地重建;並可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五十七條對未按照規定處置超標糧食的行為設定的法律責任偏輕。因此,建議將該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糧食經營主體未按照規定定向處置超標糧食的,由糧食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的糧食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的糧食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審議。
第十條 依法應當辦理糧食收購資格的經營者,在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糧食收購許可證。
第十一條 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收購場所公示當年收購的糧食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等內容;
(二)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檢驗糧食品質,確定質量等級,實行按質論價並準確計量;
(三)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
(四)定期向收購地縣級糧食部門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從事糧食儲存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倉儲設施符合糧食儲存技術規範、安全儲存要求和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規定;
(二)不同生產年份、性質以及食用和非食用的糧食分類存放;
(三)保管、使用儲糧化學藥劑和實施熏蒸作業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從事糧食運輸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糧食運輸的規定和標準,不得使用被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或者運輸工具,禁止與有毒有害的物質混裝運輸。
第十四條 從事食用糧食加工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和安全必備的加工條件;
(二)使用的原糧和副產品符合有關質量標準;
(三)使用添加劑、包裝材料等符合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
第十五條 從事糧食銷售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所銷售的糧食符合有關質量、安全標準;
(二)成品糧的包裝和標籤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籤標準;
(三)明碼標價,不得壟斷市場,不得採取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市場秩序。
第十六條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政策性糧食收儲數量;
(二)擅自串換政策性糧食品種、變更儲存地點;
(三)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計畫、動用命令;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政策性糧食降等、損失、超耗等儲存事故;
(五)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以政策性糧食作擔保、債務清償或者改變政策性糧食指定用途;
(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七)採取以陳頂新、先收後轉等不正當手段套取糧食價差、財政補貼或者騙取政策性糧食貸款;
(八)擠占、挪用政策性糧食貸款;
(九)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改變規定用途;
(十)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糧食經營主體應當對所經營糧食的質量負責,建立完整的糧食質量檔案,包括檢驗原始記錄、檢驗報告、產地、品種、等級、收穫年度、入庫來源和銷售去向等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實行糧食入庫和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糧食出庫的,檢驗報告應當隨貨同行。超出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出庫,應當由具備檢驗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
實行糧食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檢驗人對出具的檢驗數據負責,檢驗機構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第十九條 糧食經營主體發現銷售的糧食質量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召回已售糧食,按照有關規定處置並向經營活動所在地糧食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糧食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發現糧食質量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責令經營主體立即停止銷售、召回已售糧食。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糧食收購貸款融資擔保機制,建立以財政性資金為引導多渠道籌措資金的糧食收購融資擔保平台。
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發放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所需的信貸資金,對市場化收購等非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給予貸款支持。
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開展糧食收儲、加工等貸款業務。

第三章 調控與儲備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巨觀調控需要,採取儲備糧吞吐與規模調整、政策性糧食購銷或者價格干預等措施,保證區域內糧食供求總量平衡和市場基本穩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地方儲備規模、管理費用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二條 糧食部門應當完善糧食供需平衡調查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糧食市場監測預警和信息共享機制,對區域內主要糧食品種的生產、需求、庫存、價格和進出口數量等實行動態監測、分析和預警。
糧食市場可能出現異常情況時,糧食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有效調控和應急保障措施,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糧食部門。
第二十三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實行省、市、縣分級儲備制度。
地方政府儲備糧包括原糧、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成品糧儲備不得以原糧或者半成品糧折合代替。
第二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糧食儲備規模,及時足額落實本級糧食儲備,最佳化品種結構和管理方式,確保儲備糧數量充足、結構合理、質量良好和調用高效。
入庫的地方政府儲備糧應當達到收購、輪換計畫規定的質量等級,並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及有關安全標準。地方政府儲備糧應當保持宜存狀態。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糧食承儲企業倉儲設施、管理水平及運營費用,公開競爭擇優選擇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
第二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地方政府儲備糧損失的,或者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因執行國家糧食收儲政策造成輪換虧損的,由本級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進行核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同級財政承擔;因承儲企業管理不善造成地方政府儲備糧損失的,由承儲企業承擔。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地方政府儲備糧倉儲設施的規模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
糧食部門應當套用大數據、物聯網等技術,對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存情況實行動態遠程監管,實時線上監控。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成品糧協定動態儲備機制,與符合條件的糧食加工、銷售企業簽訂成品糧儲備協定。
第二十九條 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應當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鼓勵其他糧食經營企業建立合理商業庫存,支持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儲糧。
鼓勵學校、醫院、企業等用糧單位和居民家庭儲糧。
第三十條 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糧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市場調控或者應急需要,可以動用下級地方政府儲備糧。
第三十一條 支持省內地區間建立長期穩定的糧食產銷合作關係和利益補償機制。鼓勵銷區企業到產區開展優質糧食訂單種植、收購、儲存和加工等業務,帶動產區糧食產業發展;鼓勵產區企業到銷區建立銷售網路,豐富銷區市場供應。
積極發展省際間糧食購銷協作和國際糧食合作,調劑品種餘缺,促進全省糧食供需平衡。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和本級財政預算資金,保障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費用與利息補貼、應急保障和超標糧食處置等糧食安全方面的支出,按國家有關要求設立和管理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財政部門會同糧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糧食風險基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糧食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糧食倉儲、加工、物流產業園和批發市場等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大米、麵粉、植物油脂加工等產業發展質量。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糧食產業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促進機制,加大機械裝備、加工轉化等領域的科技投入與推廣套用,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糧食企業通過基地建設、訂單種植、訂單收購和行銷服務等方式,與農戶以及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立利益聯結機制,促進產業增效、農民增收。
第三十六條 支持特色糧食基地建設,培育名特優糧食品牌,強化糧食地理標誌和商標保護,推進糧食質量追溯管理,提升產品市場競爭力。
第三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糧食收儲企業推廣套用現代信息技術、先進適用裝備和生態儲糧技術,實現糧庫自動化、智慧型化管理。
第三十八條 鼓勵糧食企業利用倉儲、烘乾等設施,為糧食生產者提供代清理、代乾燥、代儲存、代加工、代銷售等專業化產後服務。
第三十九條 將涉及政府性資金、資產投入建設、維修改造的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列入清單並向社會公布。確需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設施所在地糧食部門逐級報告至省糧食部門批准。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商品糧大省獎勵資金及其他有關資金,建立省級糧食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糧食產業發展。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糧食部門制定。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穩定財政投入機制,統籌利用涉糧政策資金扶持糧食產業發展。
糧食初加工、烘乾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政策。

第五章 應急保障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糧食應急管理體制,制定區域內糧食應急預案,健全糧食應急保障供應體系。
第四十二條 糧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應急糧源及其倉儲、加工、運輸和供應等應急保障措施,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建設。
第四十三條 因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導致糧食市場出現價格異常波動、供求失衡等狀況,糧食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提請啟動糧食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 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採取相應措施,增加市場供給,平抑糧價,保證糧食供應。
糧食生產主體和經營主體應當承擔應急任務,服從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和調度。
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停止應急措施,並對應急處置的效果進行評估。有關單位和糧食生產主體、經營主體因承擔糧食應急任務遭受損失的,下達糧食應急任務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第四十五條 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主體應當保持必要庫存量,在糧食市場供不應求或者供過於求時,應當履行最高、最低庫存量義務。具體標準和實施時間由省糧食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實施。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糧食收購保障制度。
糧食市場收購價格低於國家最低收購價時,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啟動小麥、稻穀最低收購價收購。
因重大自然災害導致糧食質量不符合國家收購質量標準,並且出現區域性賣糧難,省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糧食臨時收儲措施。具體辦法由省糧食部門會同財政、農業發展銀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超標糧食處置預案,對區域性糧食污染情況進行監控,並由糧食等部門對超標糧食實施強制檢驗、定點收購、分類儲存、定向處置、全程監管等措施,防止流入口糧市場或者用於食品加工。
超標糧食的定點收購主體由所在地糧食部門指定,實行目錄管理,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超標糧食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檢驗符合飼料用糧標準的,按照飼料用糧使用;
(二)經檢驗符合工業用糧標準的,按照非食用工業用糧使用;
(三)經檢驗無使用價值的,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九條 超標糧食處置費用按照糧食權屬關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承擔。發生大面積跨縣級區域超標糧食時,省財政對處置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對糧食經營主體擅自收購超標糧食或保管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糧食質量超標的,由此產生的處置費用全部由經營主體承擔。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流通監督管理,健全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綜合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維護糧食流通秩序。
第五十一條 糧食部門依法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和原糧銷售活動的監督檢查;
(二)負責糧食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和原糧安全的監督檢查;
(三)負責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的監督檢查;
(四)負責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負責糧食收購資格的核查;
(六)負責對地方儲備以及儲備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七)組織實施糧食庫存檢查;
(八)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二條 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對糧食加工、銷售等經營活動中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等行為進行查處,對糧食加工、銷售以及成品糧儲存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糧食、市場監管等部門對糧食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糧食經營場所檢查糧食的庫存數量、質量以及儲糧安全;
(二)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三)查閱、複製糧食經營主體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糧食進行扦樣檢驗;
(五)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第五十四條 糧食部門應當加強糧食流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將糧食經營者信用信息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實施分類監管,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實行聯合懲戒。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落實調控儲備、政策性糧食購銷、產業發展、應急保障和監督管理等職責,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糧食收購許可證的,由糧食部門予以收繳、吊銷。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糧食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糧食收購資格,取消儲備計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糧食經營主體未建立糧食質量檔案的,由糧食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可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拆除、遷移糧食倉儲物流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糧食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異地重建;並可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糧食經營主體未按照規定定向處置超標糧食的,由糧食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的糧食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的糧食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政策性糧食,是指政府委託糧食經營主體購買、儲存、加工、銷售,並給予財政、金融等政策性支持的糧食。
本條例所稱超標糧食,是指農藥殘留、真菌毒素、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原糧。
第六十二條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和加工等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草案)》(以下稱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糧食安全作為治國理政的頭等大事,審時度勢確立並深入實施“以我為主、立足國內、確保產能、適度進口、科技支撐”的國家糧食安全戰略。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生變化,隨著城鎮化進程加快,人民收入水平提高,城鄉居民消費觀念轉變和需求升級,糧食直接消費有所下降,但飼料、食品等間接消費逐年增加,我國糧食供求保障中長期基本態勢仍將是緊平衡。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把中國人的飯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的要求,需要準確把握“多”與“少”、“質”與“量”、生產與流通、當前與長遠、國內與國外、政府與市場“六個關係”。2018、2019年連續兩年中央一號檔案要求加快推進糧食安全保障立法進程,更加注重依靠法治手段落實國家糧食安全戰略。
我省為全國13個糧食主產省之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糧食安全保障工作,近幾年出台了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糧食安全責任制實施意見、糧食產業經濟實施意見、超標糧食處置辦法等一系列保障糧食安全的具體政策措施。儘管我省糧食總量自給有餘,但區域之間、品種結構之間存在短板,作為糧食生產大省、收儲流通大省、消費大省,農民利益保護、儲備應急保障、糧食產業發展、質量安全把控等方面需要進行制度設計,在立法層面解決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鼓勵競爭與規範引導等關係。制定出台條例是適應糧食產業發展新要求、糧食流通形勢新變化、糧食消費新需求的迫切需要。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2018年6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主任會議將《條例》列入省人大常委會2018—2022年立法規劃。我局即聯合河海大學開展糧食流通立法課題研究,赴無錫、南通、泰州、徐州、鹽城、鎮江、揚州、宿遷等多地調研,發放調查問卷,收集、整理立法需要解決的問題,聽取相關部門、各類市場主體對擬設制度的意見建議,形成了近6萬字的調研報告,在此基礎上草擬了《條例》草案,於今年1月正式報省政府。
今年3月,《條例》列入省人大常委會2019年立法計畫正式項目。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糧食立法調研,魏國強副主任在去年11月主持召開糧食流通立法座談會,今年4月分別赴泰州、南京兩次開展立法調研。省人大農委2月至4月期間會同我局分別到無錫、泰州、徐州進行調研。5月, 省司法廳會同我局到南通開展調研。通過多次多地調研,充分聽取了地方人大、發改、糧食、農業農村、財政、司法等單位,糧食收儲、加工、銷售企業,種糧大戶以及地方人大代表意見,全面梳理了反映的問題及建議,並進行了認真研究、消化吸收,進一步修改完善草案。
為提高立法質量,我局通過各種形式多次在糧食系統徵求草案修改意見。省人大先後兩次書面徵求各市縣人大意見,7月,分別在鎮江、揚州、宿遷召開蘇南、蘇中、蘇北片會,就草案進一步徵求相關部門、市場主體意見。省司法廳先後三次書面徵求各設區市和省相關部門意見,7月31日,省司法廳組織省發改委、財政廳和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召開立法協調會,對相關條款再次進行推敲和完善,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8月30日,省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條例(草案)》立足江蘇糧食流通實踐,遵循“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則,堅持問題導向,結合糧食流通對糧食生產、消費的帶動促進作用,更好地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提升糧食流通對糧食安全的保障能力和水平。
(一)關於各級政府的糧食安全責任
國務院規定糧食安全實行省長負責制,我省明確糧食安全實行“米袋子”省長負責制下的市縣長負責制,省市縣、產區和銷區共同擔責。一是明確政府職責。明確各級政府加強糧食生產、儲備、流通能力建設的責任,實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納入年度綜合考核內容(第四條)。建立糧食流通安全風險評估、糧食品質測報機制,通過產量、儲備量、流通量和糧食質量等基本數據、情況的測算分析,評估當年糧食流通形勢與安全係數,做到心中有數(第七條)。二是保護農民利益。明確省政府建立糧食收購保障制度,維護種糧農民基本利益,減少糧食損失。糧食市場收購價格低於國家最低收購價時,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啟動小麥、稻穀最低收購價收購。因為重大自然災害導致糧食質量不符合國家收購質量標準,市場價格下行且出現區域性賣糧難時,省政府採取糧食臨時收儲措施(第四十三條)。支持糧食產後服務能力建設,提供檢驗、清理、乾燥、儲存、加工、銷售等服務,方便農民賣糧並賣個好價格(第三十五條)。三是加強儲備應急。根據糧食收儲政策調整、市場形勢變化,進一步完善地方儲備糧管理有關政策措施。明確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同級地方儲備糧品種結構和收儲輪換方式,強調成品糧儲備不得以原糧或者半成品糧折合代替(第二十二條)。明確因不可抗力造成地方儲備糧損失的,由同級財政負擔(第二十三條)。建立成品糧協定動態儲備機制,“藏糧於企”,確保糧食應急需要(第二十六條)。
(二)關於糧食經營活動的規範
糧食經營是糧食流通市場的主要內容,確保競爭有序,是維護糧食生產者利益、穩定糧食市場供給、防範發生糧食質量安全事件的必然要求。一是維護市場競爭。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競爭對市場經濟的運行有重要作用。明確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鼓勵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促進公平競爭和市場穩定(第三條)。二是強調政府調控。糧食關係國計民生,具有一般商品和特殊商品雙重屬性,完全自由競爭的糧食經營容易導致糧食市場失靈,影響糧食供給和社會穩定,所以明確糧食流通遵循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相結合原則(第三條)。三是明確規範內容。糧食經營包括收購、儲存、加工、運輸、銷售等活動,涉及“兩個千家萬戶”,對糧食經營各環節分別作了明確規範。鑒於政策性糧食是政府保障糧食生產者利益、實施巨觀調控的重要物質基礎,列舉了政策性糧食經營相關禁止性行為(第十條至第十五條)。
(三)關於推動糧食產業發展的舉措
產業發展是實施鄉村振興的首要任務。今年全國兩會期間,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河南代表團審議時強調,要抓住糧食這個核心競爭力,延伸糧食產業鏈、提升價值鏈、打造供應鏈,不斷提高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推動糧食產業發展是農業產業發展的重要內容,也是提升糧食安全保障水平的需要。一是加強規劃引導。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把糧食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據糧食生產、區位交通、消費需求等優勢,最佳化糧食倉儲、加工、物流和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建設布局,為地方糧食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基礎條件(第三十條)。二是推動產業融合。統籌運用現有支持政策,完善激勵機制,推動糧食企業通過訂單種植(收購)、土地流轉、股份合作和產後服務、行銷代理等方式,與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糧食經營主體及小農戶建立產銷合作利益聯結機制,推進糧食產業融合發展,促進產業增效、農民增收(第三十二、三十三條)。三是加強科技支撐。科技支撐是國家糧食安全戰略的重要內容。糧食產業科技創新和運用能力落後,明確政府建立糧食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促進機制,引導企業發揮技術創新主體作用,加強糧食收儲、加工技術裝備和產品研發套用,加快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管理、行銷水平,提升糧食產業發展質量和競爭力,適應糧食消費需求升級要求(第三十一條)。
(四)關於糧食質量安全的把控
我國糧食消費已經從“吃得飽”向“吃得好”“吃得健康”轉變,糧食供應質量安全成為百姓、社會關注的重點焦點。一是強制質量檢測。明確糧食經營主體對所經營的糧食質量承擔主體責任,建立完整的糧食質量檔案(第十六條)。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可以由經營者自行檢驗,檢驗報告隨貨同行。超出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出庫,由具備相應檢驗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第十七條)。支持特色糧食基地建設,培育名特優糧食品牌,實施品牌糧食質量追溯管理(第三十三條)。二是建立召回制度。糧食從田間到餐桌經營鏈條長,生產和經營者眾多,因此經營過程容易產生污染等影響食品安全問題,需要實行嚴格管控。明確糧食經營主體發現銷售的糧食質量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主動召回,或者由糧食、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召回,有效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第十八條)。三是嚴格超標糧處置。超標糧大多由土地、水源、氣候等原因造成。為防止超標糧流入口糧市場或者用於食品加工,明確對超標糧食實施強制檢驗、定點收購、分類儲存、定向處置、全程監管等措施(第四十四、四十五條)。超標糧食處置費用按照糧食事權,由同級政府分別承擔。對因不可抗力發生大面積跨縣級區域超標糧食時,由省級財政對處置費用給予適當補助(第四十六條)。
(五)關於增強糧食流通能力的政策支持
一是改善金融支持。糧食收購企業有錢收糧是確保農民不發生普遍性“賣糧難”的重要條件。目前收儲企業儘管承貸能力有所改善,但貸款難、貸款貴問題依然突出,明確地方政府引導金融機構搭建糧食收購融資擔保平台,對非政策性糧食收購給予貸款支持。同時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拓展糧食收儲、加工等貸款業務(第十九條)。二是確保儲備費用。儲備費用是確保地方儲備糧數量充足、質量良好的基本要求,明確各級政府應當統籌安排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和本級財政預算資金,保障地方儲備糧管理費用與利息補貼、應急保障和超標糧食處置等糧食安全方面的支出,按國家有關要求設立和管理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確保專款專用(第二十九條)。三是支持產業發展。產業發展需要合理規劃,同時離不開政府的政策引導、資金扶持。明確省政府應當統籌商品糧大省獎勵資金及其他有關資金,建立省級糧食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市、縣政府應當穩定財政投入機制,統籌利用涉糧政策資金扶持糧食產業發展。明確對糧食初加工、烘乾、儲存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政策(第三十七條)。
(六)關於糧食流通的監督管理
一是明確職責分工。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特別是糧食質量監管涉及糧食、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多個部門,職能有交叉,執法環節人為分段,執法不順暢。明確政府健全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綜合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第四十七條)。明確糧食和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監管職責和依法可以採取的措施,有效維護糧食流通市場秩序(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條)。二是實行信用監管。加強糧食流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將糧食經營者信用信息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實施分類監管,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實行聯合懲戒,提高糧食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意識(第五十一條)。三是嚴格責任追究。上位法中已明確罰則的不再重複,重點對新增設的禁止性行為或者強化規制的內容按照權責一致原則,設立相應的行政處罰。如對違反糧食收購資格管理規範、違反政策性糧食經營規範、未建立糧食質量檔案、違反倉儲設施保護制度、未定向處置超標糧食等行為設定了警告、一定數額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第五十三至五十七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把中國人的飯碗牢牢端在自己手裡”的指示,切實保障糧食安全,確保糧食有效供給,規範糧食流通秩序,促進糧食產業發展,制定糧食流通條例十分必要。草案內容符合本省實際,具有針對性,基本可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徵求了立法諮詢專家和法制專業組代表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全文公布徵求社會意見;會同省人大常委會農委、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到淮安市、寶應縣進行調研,聽取有關部門、農業發展銀行、糧食生產經營主體代表、人大代表和基層立法聯繫點的意見和建議,並進行實地考察。草案修改稿形成後,再次召開座談會聽取省有關部門意見。12月25日,法工委召開主任辦公會議,對草案修改稿的進一步完善提出了修改意見。12月2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 關於糧食經營
1.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並未對非法取得、使用糧食收購許可證等違法行為作出規定,但卻規定了該行為的法律責任,行為規範與法律責任不對應。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條,分兩款規定:“依法應當辦理糧食收購資格的經營者,在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糧食收購許可證。”
2.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十五條第一款對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的禁止行為的規定不夠全面。經研究,參照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作了兩方面的補充,一是在該款第一項中增加了瞞報政策性糧食收儲數量的情形;二是增加“擅自串換政策性糧食品種、變更儲存地點”、“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計畫、動用命令”、“因管理不善造成政策性糧食降等、損失、超耗等儲存事故”三種禁止行為,分別作為該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3.省人大常委會農委提出,草案第十九條規定了引導金融機構搭建糧食收購融資擔保平台的內容,建設糧食收購融資擔保平台的責任和主體應當是地方人民政府,而不是金融機構。因此,建議將有關內容修改為“建立以財政性資金為引導多渠道籌措資金的糧食收購融資擔保平台。”
二、關於糧食的調控和儲備
1.省人大常委會農委和有的地方提出,地方儲備糧的規模、費用需要綜合考慮城鎮居民人口規模、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調整,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才能滿足儲備需要並有效發揮調控功能。因此,建議在草案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地方儲備規模、管理費用動態調整機制。”
2.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缺乏對地方政府儲備糧的分級儲備制度的規定,建議明確。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地方政府儲備糧實行省、市、縣分級儲備制度。”“地方政府儲備糧包括原糧、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成品糧儲備不得以原糧或者半成品糧折合代替。”
3.省人大常委會農委提出,為了適應培育發展多元糧食收儲主體的需要,建議增加公開競爭擇優選擇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的內容。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糧食承儲企業倉儲設施、管理水平及運營費用,公開競爭擇優選擇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
4.省人大常委會農委提出,草案第二十三條對地方政府儲備糧虧損的責任承擔作了規定,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因執行國家糧食收儲政策造成輪換虧損的,也應當由財政承擔。因此,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因不可抗力造成地方政府儲備糧損失的,或者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因執行國家糧食收儲政策造成輪換虧損的,由本級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進行核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同級財政承擔;因承儲企業管理不善造成地方政府儲備糧損失的,由承儲企業承擔。”
5.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鼓勵社會儲存一定的口糧,但要求不夠明確,也不易執行。實踐中,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其他糧食經營企業、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主體儲糧比較合適、可行。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應當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鼓勵其他糧食經營企業建立合理商業庫存,支持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儲糧。”同時,相應刪去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三、關於產業發展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常委會農委和有的地方提出,要鼓勵支持糧食物流產業園建設,將糧食物流產業園作為糧食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內容,促進糧食產業的發展。因此,建議在草案第三十條中增加支持糧食物流產業園基礎設施建設的內容;同時,在草案第三十一條中增加“加大機械裝備、加工轉化等領域的科技投入與推廣套用,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規定。
四、關於應急保障
1.有的地方提出,草案對糧食應急預案的啟動作出了規定,但並未明確應急預案啟動後的具體措施。因此,建議作兩個方面的完善,一是在草案第四十一條中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一款、第二款:“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採取相應措施,增加市場供給,平抑糧價,保證糧食供應。”“糧食生產主體和經營主體應當承擔應急任務,服從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和調度。”二是將草案第四十一條改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停止應急措施,並對應急處置的效果進行評估。有關單位和糧食生產主體、經營主體因承擔糧食應急任務遭受損失的,下達糧食應急任務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2.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四十五條對超標糧食處理的規定不夠明確。因此,將該條第一項拆分為兩項,分別規定:“經檢驗符合飼料用糧標準的,按照飼料用糧使用”“經檢驗符合工業用糧標準的,按照非食用工業用糧使用”。
五、關於法律責任
1.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五十四條對違反政策性糧食經營禁止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根據情節輕重程度,還應當同時規定取消其儲備計畫。因此,建議在該條中增加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儲備計畫的內容。
2.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五十五條對糧食經營主體未建立糧食質量檔案設定了警告的法律責任,處罰偏輕,可以並處罰款。因此,建議將該條修改為“糧食經營主體未建立糧食質量檔案的,由糧食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可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五十六條對未經批准擅自拆除、遷移糧食倉儲物流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設定的法律責任,標準不一,且不盡合理,操作性不強。因此,建議將有關內容修改為“由糧食倉儲設施所在地糧食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異地重建;並可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五十七條對未按照規定處置超標糧食的行為設定的法律責任偏輕。因此,建議將該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糧食經營主體未按照規定定向處置超標糧食的,由糧食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的糧食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的糧食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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