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籃球運動協會

該會是團結全省籃球工作者、業餘愛好者,從事籃球業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的體育組織。本會積極開展籃球活動,推動籃球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為促進兩個文明建設而努力奮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籃球運動協會
  • 外文名:JIANGSU BASKETBALL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JSBA
  • 地區:江蘇省
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業務範圍

積極發展同國內外籃球組織的交往、合作,增進友誼,促進我省籃球運動的發展。積極開展籃球活動,團結、聯絡省內外熱心支持籃球的企、事業單位和各界人士,聘請他們參加本會工作,共同為振興江蘇籃球事業做出貢獻。組織省“籃協杯”及其他競賽、聯誼活動,指導和推動各市、縣和各系統民眾性籃球活動的開展。重視科學研究,收集、整理有關資料,編寫業務專著,探討籃球運動發展規律。通過業務培訓、經驗交流、先進技術信息傳播等活動,不斷提升我省籃球運動的科技含量。關心中、小學生籃球運動的開展。通過舉辦籃球夏令營及其他活動,為提高青少年籃球技術 實基礎,培養出更多的新苗。關心、鼓勵中、老年人參與籃球活動,舉辦適合老年人生理特點的,具有安全性和娛樂性的籃球活動,以增進他們身心健康。做好老運動員、老教練員、老裁判員、老體育工作者“四老”工作,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加強與他們的聯誼與溝通。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委託,協助辦好各類籃球比賽、業務培訓以及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的評議和推薦工作。舉辦、承辦或協辦全國性、國際性的籃球比賽,積極發展同海內外籃球界的互訪和交流。積極創造條件創辦和經營不以盈利為目的經營實體,籌集資金以保證本協會的持續發展。

協會章程

江蘇省籃球運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江蘇省籃球運動協會,簡稱江蘇籃協。
英文譯名:JIANGSU BASKETBALL ASSOCIATION
縮寫為:JSBA
第二條 本會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民眾體育社會團體,本會是由江蘇省內籃球運動工作者、運動員、愛好者,各省轄市籃球運動協會、俱樂部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省廣大籃球工作者、愛好者和熱心支持籃球事業的各界人士,積極開展籃球民眾性活動,推動我省籃球運動優秀後備人才的培養和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加強與國內外籃球界的交流,為振興我省籃球運動服務,為促進兩個文明建設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會是中國籃球協會江蘇省體育總會的單位會員。業務上接受中國籃球協會江蘇省體育局江蘇省體育總會的指導;接受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點設在江蘇省南京市五台山1-3號,郵編:21002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受省體育行政部門委託,業務範圍為:
(一)積極發展同國內外籃球組織的交往、合作,增進友誼,促進我省籃球運動的發展;
(二)積極開展籃球活動,團結、聯絡省內外熱心支持籃球的企、事業單位和各界人士,聘請他們參加本會工作,共同為振興江蘇籃球事業做出貢獻;
(三)協同組織籃球有關競賽、聯誼活動,指導和推動各市、縣和各系統民眾性籃球活動的開展;
(四)重視科學研究,收集、整理有關資料,編寫業務專著,探討籃球運動發展規律。通過業務培訓、經驗交流、先進技術信息傳播等活動,不斷提升我省籃球運動的科技含量;
(五)積極關心大、中、小學生籃球運動的開展。通過舉辦籃球夏令營及其他活動,為提高青少年籃球技術夯實基礎,培養出更多的籃球優秀人才;
(六)關心、鼓勵中、老年人參與籃球活動,舉辦適合老年人生理特點的,具有安全性和娛樂性的籃球活動,以增進他們身心健康;
(七)做好老運動員、老教練員、老裁判員、老體育工作者“四老”工作,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加強與他們的聯誼與溝通;
(八)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委託,協助辦好各級各類籃球比賽、業務培訓以及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的評議和推薦工作;
(九)舉辦、承辦或協辦全國性、國際性的籃球比賽,積極發展同海內外籃球界的互訪和交流;
(十)積極創造條件創辦和經營不以盈利為目的經營實體,籌集資金以保證本協會的持續發展;
(十一)負責本項目的競賽、培訓、諮詢、交流、開發,開展多種服務及出版刊物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吸收各省轄市籃球運動協會、企事業單位和有影響的籃球俱樂部為單位會員。個人申請入會經批准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籃球界有一定影響的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3/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3/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
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情況特殊需要
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財務由省體育局會計核算中心統一管理,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體育總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體育總會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社團宗旨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4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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