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13號令)和《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的要求,為規範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江蘇省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細則》,現予公布執行。特此通告。
2001年11月8日
江蘇省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防止發生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第13號令)和《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我省境內涉及特種作業的單位和特種作業人員。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年齡滿十八周歲;(二)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經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考核後,成績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四)符合相應特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職責:(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二)對作業工具和設備認真進行維護保養;(三)工作時,設備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採取有效措施,並立即報有關部門和人員;(四)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五)拒絕違章指揮,並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第六條特種作業工種範圍及操作項目目錄(詳見附屬檔案一)。
第二章 培訓
第七條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特種作業相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第八條用人單位必須嚴格按特種作業人員條件錄用特種作業人員,並填寫《江蘇省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申報表》與《體檢表》,送當地培訓單位申報培訓,無工作單位、具備特種作業人員基本條件人員也可以直接向培訓單位申報培訓。
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單位必須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查並取得《江蘇省特種作業人員定點培訓機構資格證》後,方可開展培訓工作。
第十條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教材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編印或指定使用。
第十一條各地培訓單位每月應將培訓計畫報送至所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部屬培訓單位將培訓計畫報送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省、部屬培訓單位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年度培訓工作情況作出書面總結報告,報送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後,必須進行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後方能獨立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內容按照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的人員,由申請人或培訓單位將培訓單位簽署意見後的《江蘇省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申報表》送至當地考核單位申請考核。考核單位收到考核申報表後,應在90日內組織考核。
第十五條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必須達到合格要求,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若考核不合格,可在三個月內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者,須半年後重新培訓考核。
第十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由考核單位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標準》進行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理論考核選用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設立的標準題庫中的題目作為考核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相關考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職業技術學校的畢業生在校期間已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學習,成績合格,其畢業後從事與所學專業相同特種作業,並符合特種作業人員條件的,不需培訓可直接向考核單位申請考核。
第四章 發證
第十八條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後,由考核單位填寫《江蘇省特種作業人員考核情況匯總表》和《江蘇省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申報表》各二份上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核、登錄、編號,並統一轉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十九條省、部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合格後,由考核單位填寫《江蘇省特種作業人員考核情況匯總表》和《江蘇省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申報表》直接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製作,在全國範圍內使用有效。其它部門或單位核發的證件一律無效。
第五章 複審
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兩年複審一次,連續從事本特種作業10年以上的,經用人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後,複審時間可延長至4年一次。
第二十二條本省境內跨地區的流動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當地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可向施工所在地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複審手續。
第二十三條外省的施工單位在本省施工期間,其《特種作業操作證》已到期,可以按本規定向施工所在地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複審手續。
第二十四條《特種作業操作證》複審由特種作業人員本人或用人單位在有效期內提出申請,由原考核、發證單位負責審驗。複審內容包括:(一)健康檢查;(二)違章作業記錄檢查;(三)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四)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
第二十五條複審合格的,由複審單位簽章、登記,予以確認。複審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原複審單位申請再次複審。複審單位可根據申請,再複審1次。再複審仍不合格或未按期複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及持證上崗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一律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用人單位和作業人員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單位和考核單位實行審查制度,對不按要求培訓、考核,或弄虛作假、嚴重違紀的,取消其定點培訓、考核資格。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複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檢查工作。對無證人員、複審不合格人員,逾期未經複審人員均不得安排從事特種作業,否則,將嚴肅追究用人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操作,跨地區從業或跨地區流動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特種作業人員連續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者,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丟失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原考核單位出具證明後,由原發證單位補發。
第三十二條培訓、考核、發證單位及用人單位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並做好統計工作。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每季度要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上報《特種作業操作證》發證季度報表,並在每年12月15日前報送本年度本地區有關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發證和複審的統計資料。
第三十三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複審工作的有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一律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收繳《特種作業操作證》,或其證件自動失效。(一)未按規定接受複審或複審不合格的;(二)塗改、轉借或轉讓《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三)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四)調離本工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從事本特種作業的。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細則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的處罰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