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關於加強太湖網圍養殖治理整頓的通告》是一部江蘇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0年10月1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關於加強太湖網圍養殖治理整頓的通告
- 發布單位:81002
- 發布日期:2000-10-12
- 生效日期:2000-10-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10-12
【生效日期】2000-10-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10-12
【生效日期】2000-10-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太湖網圍養殖治理整頓的通告
為落實國務院對太湖水污染防治的總體目標和任務,有效地保護太湖的水域環境,加強對太湖網圍養殖生產的管理,保障網圍養殖生產的管理,保障網圍養殖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結合太湖網圍養殖的實際情況,特通告如下:
第一條凡在太湖從事網圍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自覺遵守漁業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
第二條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及其所屬的江蘇省太湖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太湖網圍養殖的規劃布局、審核批准,並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太湖網圍養殖生產的規模必須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指標以內,網圍養殖不得影響環境保護及行洪泄洪、城鎮飲用水源和交通航運。
第四條沿湖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按照省政府確定的網圍養殖治理要求,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網圍養殖治理整頓工作。要加強宣傳,教育漁民、農民服從管理,支持太湖網圍養殖調整工作。要制定扶持政策措施,安排好轉產漁民、農民的生產生活保障,確保太湖網圍養殖治理整頓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第五條網圍養殖實行憑證掛牌制度。凡在太湖從事網圍養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申領《太湖網圍養殖使用證》和相應牌照。網圍養殖使用證實行年審、簽訂制度。
《太湖網圍養殖使用證》由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批准核發,硬質牌照由省太湖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製作發放。
《太湖網圍養殖使用證》由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批准核發,硬質牌照由省太湖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製作發放。
第六條嚴禁無證網圍養殖。禁止非太湖沿湖漁民入湖網圍養殖。
第七條養殖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太湖網圍養殖使用證》核准的面積和地點進行養殖,每塊網圍養殖面積不得超過20畝。
第八條禁止塗改、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太湖網圍養殖使用證》。
第九條不得在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源取水口周圍1500米範圍內及泄洪道、航道上設定網圍養殖設施。
第十條違反本通告第五條規定,未懸掛硬質牌照者,以無證養殖論處;未按時年審、簽證的,限5日內補辦,逾期不補辦簽證者,以無證養殖論處;並拆除網圍養殖設施。
第十一條違反本通告第六條規定的,必須在限定的期限內拆除網圍養殖設施。
第十二條違反本通告第七條規定的,限期整改,恢復到核准的養殖面積,逾期未整改者,以無證養殖論處,並拆除網圍養殖設施。
第十三條違反本通告第八條規定的,按《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00至1000元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本通告第九條規定的,按《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並拆除網圍養殖設施。
第十五條違反本通告規定,應由當事人自行拆除網圍養殖設施,逾期未拆除的,由省太湖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當地人民法院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養殖者承擔。
第十六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