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

江蘇省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

《江蘇省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9年7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
  • 發布時間:2009年7月29日
  • 生效時間:2009年9月1日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體育活動,第三章 衛生與營養,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立法背景,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查意見的報告,解讀,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

《江蘇省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9年7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2009年7月29日
江蘇省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
(2009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學生體質,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學生,是指在依法舉辦的國小、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本條例所稱體質健康,是指人體在先天遺傳性和後天能動性的基礎上,所表現出的身體形態、生理功能、運動能力、對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的適應能力等方面的良好狀態。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的領導,將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共同做好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
體育、衛生、財政、編制、文化、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
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做好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
第五條 對在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體育活動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公共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建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按照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標準,配備體育場地、設備和器材。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標準,建設學校體育場地,配備體育設備、器材。學校應當制定體育場地、設備和器材的管理維護制度,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學校不得將體育場地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學校體育場地、設備和器材。
第七條 公共體育場館和運動設施應當向學校和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學校體育場館應當在課餘、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向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舉辦綜合性或者專項性學生體育運動會。
學校應當每年召開運動會,經常開展以班級為單位的學生體育活動。
第九條 學校應當在核定的教師編制數量內,根據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的需要配備專職體育教師。體育課應當由專職體育教師授課。
體育教師組織開展早鍛鍊、課間操、課外體育活動、運動隊訓練及體育競賽等活動的,計入教學工作量。
第十條 學校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列入學校的教學計畫,不得削減或者擠占體育課時。
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應當加強學生身體素質和體能練習,並以室外活動為主。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根據不同年齡學生的身心特點開展體育教學活動,運動項目和運動強度應當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保證學生適宜的運動負荷,確保學生體育運動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學校應當根據病殘、體弱學生的特點,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保健活動和康復鍛鍊。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注重發展學生的體育運動興趣和特長,使每個學生掌握兩項以上體育運動技能。
鼓勵學校開展具有民族傳統和地方特色的體育運動項目;鼓勵學校和其他單位創建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和青少年戶外體育活動營地。
第十三條 國小、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統稱中國小校)應當保證學生每天在校體育活動時間不少於一小時,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學校)應當保證學生每周至少參加三次課外體育鍛鍊。
中國小校實行大課間體育活動制度,每天上午安排一次不少於二十五分鐘的課間體育活動。
寄宿制中國小校應當每天組織寄宿學生出早操。
學校應當認真執行國家體育教學標準,保證體育活動質量,確保每個學生有足夠活動時間。
第十四條 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學生開展軍訓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駐地軍事機關和學校應當依據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合理安排軍事訓練的時間、科目和強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五條 實施國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體育考試成績按照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計入總分。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組織學生進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確保測試成績真實和準確。
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成績達到良好以上的,方可參加三好學生評選。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學生安全教育,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學校在組織學生進行體育鍛鍊和測試時,應當落實安全保護措施。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應急機制,做好應急預案,防止發生群體性安全事件。
中國小校應當按規定辦理學生傷害事故校方責任保險。鼓勵學生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為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章 衛生與營養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範圍。
第十九條 衛生、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聯合加強對學生營養狀況的監測,建立和完善學生營養干預機制。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相關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指導學校的衛生工作,提供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定期對學校的食品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和傳染病防治等進行監督、監測,依法進行免疫預防接種,所需費用納入公共衛生經費支付範圍。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把健康教育納入教學計畫。中國小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學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選修課或者講座,積極開展疾病預防、科學營養、衛生安全、禁毒拒菸、反酗酒等健康教育,傳授健康知識,培養學生健康行為和衛生習慣。
第二十一條 寄宿制學校應當設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室。
非寄宿制學校應當按規定配備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或者保健教師。
鼓勵學校與衛生醫療機構建立合作關係,做好學生傷害事故和有關疾病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組織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或者保健教師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學校衛生保健工作計畫及實施方案;
(二)建立學生健康檔案,負責學生健康管理;
(三)實施健康教育,積極開展衛生宣傳,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行為和習慣;
(四)定期檢查教室、宿舍、閱覽室等公共場所的衛生情況,開展對學生常見病、多發病、地方病和傳染病的預防工作;
(五)協助開展學生免疫預防接種工作;
(六)改善學校的環境衛生、教學衛生、飲食衛生、體育衛生和勞動衛生工作;
(七)開展初級醫療保健和急救;
(八)組織指導學生衛生員和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九)配合有關部門對學校的各種預防、醫療、保健活動實行安全、衛生監督。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做好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的報告和應急處置機制。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學建築,環境噪聲,教室和宿舍的微小氣候、採光、通風、照明等環境質量,以及文體活動器材、課桌椅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五條 中國小校應當向學生傳授科學用眼的知識和方法,並每天組織學生做兩次眼保健活動。
中國小校應當每學期對學生視力狀況進行兩次監測,及時糾正學生不正確的閱讀和寫字姿勢,控制近距離用眼時間,改善照明條件,預防學生視力下降。
第二十六條 中國小校應當限制學生在校集中學習時間,減輕學生課業負擔,保證學生必要的睡眠時間。
小學生每天在校集中學習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國中學生不得超過七小時,高中學生不得超過八小時。
國小一、二年級不得布置書面家庭作業,其他年級學生每天書面家庭作業總計控制在一小時以內;國中學生每天書面家庭作業總計控制在一個半小時以內;高中學生每天書面家庭作業總計控制在兩個小時以內。
第二十七條 學校食堂的建設和設施配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學校應當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建立膳食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負責食堂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堂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校和家庭應當為學生提供營養膳食,保證學生營養攝入均衡,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學生營養知識的研究和宣傳工作,指導學校和家長為學生提供科學合理的營養膳食。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健康體檢制度,每年組織學生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選擇符合要求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學生體檢工作。
承擔學生體檢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體檢結束後,應當進行個體與群體健康評價,並向學生(家長)、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反饋學生個體健康體檢結果與學生群體健康評價結果,提出改善學生健康狀況或者進一步檢查的建議。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對學生健康體檢中發現的問題,學校應當及時告知學生家長,並配合學生家長採取相應的干預或者防治措施。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健康體檢的費用納入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生的健康體檢費用由政府財政予以保障,其他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健康體檢費用由學校按規定標準統籌安排。學生健康體檢項目、費用標準和保障辦法,由省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價格、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與家長、社會相互配合,根據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諮詢輔導,對行為有偏差、心理有障礙的學生及時給予必要的關心和指導,使學生的身心得到健康發展。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體育、衛生、編制等行政部門以及共青團、婦聯等單位參加的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正確評價學校的教育質量,將學生體質健康狀況作為評價地方和學校工作的重要依據。對學生體質健康水平連續兩年下降的地方和學校,不得評優評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向學校下達升學指標,不得以升學率或者考試成績為標準對學校進行排名,為學校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體質健康創造良好條件。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加大對中國小校體育設施的投入,確保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有效開展。
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學生體質健康監測和預警制度,每兩年進行一次學生體質健康狀況監測並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分別會同體育、衛生行政部門推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報告書制度、公告制度和新生入學體質健康測試製度,加強對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明確專門工作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
第三十五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和實施青少年社區體育工作發展規劃以及活動計畫、公共體育場所向學生開放的工作方案,指導、監督學校開展各種學生體育訓練和競賽活動。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學校衛生巡查制度,加強對學校內影響學生健康的學習、生活、勞動、食品等方面的衛生和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指導。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食堂、學校周邊餐飲單位、個體攤販和為學校提供餐飲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保障學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地區的治安管理,及時防範和查處危害學生體質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八條 共青團、婦聯、工會應當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
青少年活動中心、少年宮、婦女兒童中心等機構,應當把開展青少年體育活動作為重要內容。
第三十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報導學生體育活動和促進學生體質健康工作的先進典型、成功經驗,引導全社會樹立科學的教育觀、人才觀、健康觀。
第四十條 家長應當與學校經常溝通,關注子女不同年齡階段的生理、心理變化,傳授科學健康的生活、生理知識,引導子女參與家庭勞動、社會公益活動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家長應當培養子女良好的體育鍛鍊習慣、飲食衛生習慣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保障子女營養和睡眠,不增加子女的學業負擔,並配合學校做好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
鼓勵社區開展學生健康教育與體育活動,促進家長和子女共同參加體育鍛鍊。
第四十一條 學校專職體育教師、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課時津貼、業務進修、職稱評定、考核評比等,與其他學科教師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衛生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削減或者擠占體育課時的;
(二)未保證中小學生每天在校體育活動時間一小時的;
(三)未對學生進行健康體檢和視力狀況監測的;
(四)中小學生每天在校集中學習時間超過規定標準的;
(五)中小學生書面家庭作業超過規定量的;
(六)未召開運動會的;
(七)未落實相關防控措施,造成傳染病擴散或食物中毒事件發生的;
(八)未組織《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或者測試數據弄虛作假的。
第四十三條 公共體育場館和運動設施未免費或優惠向學校和學生開放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學校體育場館未在課餘、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向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下達升學指標的;
(二)以升學率或者考試成績為標準對學校進行排名的;
(三)未定期公布本地區學生體質健康狀況監測結果的;
(四)有其他違反本條例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江蘇省委、省政府對學生體質健康工作高度重視,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目前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第二次國民體質監測結果顯示,近年來我省學生身高、體重、胸圍等形態發育指標持續增長,但肺活量、柔韌性、速度、力量等體能素質指標持續下降。在2007年高校招生中,我省僅有10.17%的考生體檢合格,有89.8%的考生因身體和健康原因專業受限。參加近兩年徵兵的高中畢業生中,有60%因體檢不合格被淘汰。
當前,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有:
(一)學生的學習壓力比較大。受傳統人才觀、教育觀的影響,加上日益加劇的就業、升學競爭壓力,學校、家庭和社會片面追求升學率,重智育、輕體育,重飲食、輕鍛鍊,重知識、輕體能的情況普遍存在。過重的課業負擔,導致學生學習時間過長、睡眠時間不足、體育鍛鍊不夠,體質健康受到嚴重影響。
(二)學校體育活動開展不到位。學校不按照規定開足體育課,或者應付、擠占、停上體育課的現象普遍存在,而且很多學校怕出安全事故,加上場地和器材不足,體育課的質量也難以保證。很多學校的大課間和課外體育活動不列入課表,運動場地面積與學生人數比重失調,課外體育活動沒法有效開展。不少學校對課外體育活動不加以組織和指導,往往是安排個時間了事。
(三)教師配備和待遇跟不上。大部分學校沒有按照規定配足體育教師和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配備的體育教師和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中,兼職的比較多,很多缺乏專業知識和技能。體育教師和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在學校的待遇和地位,都明顯低於主要文化課的教師,而他們的任務卻比較重,除了正常的體育和衛生工作外,還承擔大量的包括運動隊訓練、課外體育活動組織、學生健康檔案管理等工作。任務和待遇的不對稱,導致其態度消極,影響了工作質量。
(四)膳食營養不合理。現在,物質條件越來越好,營養補充越來越豐富,而體質卻在持續下降。這裡面有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學生飲食習慣問題。吃飯圖快圖方便,往往都是吃快餐,很多食品既沒有營養又不衛生;二是膳食結構問題。食品搭配不合理,營養攝入均衡,生活水平高了,往往以高蛋白高脂肪為主,忽視粗纖維等的攝入;三是食品安全問題。不少食品在生產加工過程中混入了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加工環節不衛生,損害了學生的健康。
這些問題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學生體質健康法制建設與現實需要還不完全相適應,一些好的政策措施、管理經驗、解決問題的方法等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影響了實施效果。因此,運用立法手段促進學生體質健康工作,十分必要。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江蘇省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省委、省政府對學生體質健康工作高度重視,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目前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第二次國民體質監測結果顯示,近年來我省學生身高、體重、胸圍等形態發育指標持續增長,但肺活量、柔韌性、速度、力量等體能素質指標持續下降。在2007年高校招生中,我省僅有10.17%的考生體檢合格,有89.8%的考生因身體和健康原因專業受限。參加近兩年徵兵的高中畢業生中,有60%因體檢不合格被淘汰。
當前,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有:
(一)學生的學習壓力比較大。受傳統人才觀、教育觀的影響,加上日益加劇的就業、升學競爭壓力,學校、家庭和社會片面追求升學率,重智育、輕體育,重飲食、輕鍛鍊,重知識、輕體能的情況普遍存在。過重的課業負擔,導致學生學習時間過長、睡眠時間不足、體育鍛鍊不夠,體質健康受到嚴重影響。
(二)學校體育活動開展不到位。學校不按照規定開足體育課,或者應付、擠占、停上體育課的現象普遍存在,而且很多學校怕出安全事故,加上場地和器材不足,體育課的質量也難以保證。很多學校的大課間和課外體育活動不列入課表,運動場地面積與學生人數比重失調,課外體育活動沒法有效開展。不少學校對課外體育活動不加以組織和指導,往往是安排個時間了事。
(三)教師配備和待遇跟不上。大部分學校沒有按照規定配足體育教師和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配備的體育教師和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中,兼職的比較多,很多缺乏專業知識和技能。體育教師和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在學校的待遇和地位,都明顯低於主要文化課的教師,而他們的任務卻比較重,除了正常的體育和衛生工作外,還承擔大量的包括運動隊訓練、課外體育活動組織、學生健康檔案管理等工作。任務和待遇的不對稱,導致其態度消極,影響了工作質量。
(四)膳食營養不合理。現在,物質條件越來越好,營養補充越來越豐富,而體質卻在持續下降。這裡面有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學生飲食習慣問題。吃飯圖快圖方便,往往都是吃快餐,很多食品既沒有營養又不衛生;二是膳食結構問題。食品搭配不合理,營養攝入均衡,生活水平高了,往往以高蛋白高脂肪為主,忽視粗纖維等的攝入;三是食品安全問題。不少食品在生產加工過程中混入了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加工環節不衛生,損害了學生的健康。
這些問題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學生體質健康法制建設與現實需要還不完全相適應,一些好的政策措施、管理經驗、解決問題的方法等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影響了實施效果。因此,運用立法手段促進學生體質健康工作,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07年底,省教育廳著手組織開展起草工作,並於2008年9月向省政府報送了《條例(草案)》(送審稿)。省政府法制辦接到送審稿後,隨即按程式組織開展審核修改工作,經過向省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徵求意見,在南通、常熟、建湖等地進行調研,對送審稿進行了反覆協調、論證和修改,於2009年2月形成《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報送省政府。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學生的體育活動
必要的體育活動是保障學生體質健康的關鍵因素。《條例(草案)》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學生的體育活動作出規定:一是規定了促進開展體育活動的保障措施。在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共體育場館和運動設施應當免費或者優惠向學校和學生開放,學校體育場館應當在課餘、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向學生開放。在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舉辦綜合性或者專項性學生體育運動會。每四年舉辦一屆省運動會青少年部、高校部比賽,定期舉辦省中學生運動會,每年舉辦一次省青少年陽光體育運動聯賽。學校應當每年召開以田徑項目為主的春、秋季運動會或者體育文化節。在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體育教師組織開展早鍛鍊、課間操、課外體育活動、運動隊訓練及體育競賽等活動的,計入教學工作量,具體計入辦法由省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二是規定了開展體育活動的教學計畫和重點內容。在第九條規定:學校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列入學校的教學計畫,不得削減或者擠占體育課時。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應當加強學生身體素質和體能練習,並以室外活動為主。在第十條規定:學校應當根據不同年齡學生的身心特點開展體育教學活動,保證學生適宜的運動負荷。學校應當根據病殘、體弱學生的特點,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保健活動和康復鍛鍊。在第十一條規定:學校應當注重發展學生的體育運動興趣和特長,確保每個學生掌握兩項以上體育運動技能。三是規定了體育活動的時間要求。在第十二條規定:中國小校應當保障學生每天在校體育課、課間操和課外體育活動時間不少於一小時;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學校)應當保障學生每周至少參加三次課外體育鍛鍊。中國小校實行大課間體育活動制度,每天上午安排一次不少於二十五分鐘的課間體育活動。此外,《條例》(草案)還對體育教師的配備、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體育活動安全防範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關於學生的衛生和營養
良好的衛生環境和均衡的營養膳食,是保障學生體質健康的重要方面。為了做好這方面的工作,《條例(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建立了營養監測和干預機制。在第十八條規定:衛生、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聯合加強對學生營養狀況的監測,建立和完善學生營養干預機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指導學校的衛生工作,提供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定期對學校的食品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和疾病防治等進行監督,依法進行免疫預防接種。二是規定了學校的健康教育責任。在第十九條規定:學校應當積極開展疾病預防、科學營養、衛生安全、禁毒拒菸、反酗酒等健康教育,傳授健康知識,培養學生健康行為和衛生習慣。學校應當對學生家長開展營養知識宣傳工作,指導家長為孩子提供營養膳食。三是明確了學校衛生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要求。在第二十條規定:寄宿制學校應當設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室。非寄宿制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或者保健教師。鼓勵學校與周邊醫療機構建立合作關係,做好學生傷害事故和有關疾病的防治工作。
(三)關於學生的睡眠時間
不少地方反映,當前學生的睡眠普遍不足,已成為影響學生體質健康的重要因素。形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在校集中學習時間過長,特別是有些學校過早要求到校,周末和晚上還會補課或者上晚自習;二是課業負擔過重。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國小校應當限制學生在校集中學習時間,減少學生課業負擔,保證學生必要的睡眠時間。小學生每天在校集中學習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國中生不得超過七小時,高中階段學生不得超過八小時。國小一、二年級不得布置書面家庭作業,其他年級書面家庭作業總計控制在一小時以內;國中一、二年級書面家庭作業總計控制在一個半小時以內。
(四)關於學生的健康體檢制度
對學生定期進行體檢,便於及時發現學生的健康問題,從而採取相應的干預和防治措施。《條例(草案)》確立了學生定期體檢制度,並明確了經費來源,在第二十七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健康體檢制度,每年組織學生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對學生健康體檢的結果,學校應當及時統計分析,並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對學生健康體檢中發現的問題,學校應當及時告知學生家長,並配合學生家長採取相應的干預或者防治措施。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健康體檢的費用納入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健康體檢費用由學校按照規定標準統籌安排。學生健康體檢費用標準和保障辦法,由省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價格、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江蘇省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增強學生體質,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草案指導思想明確,結構合理,規範內容比較具體、可行。同時,委員們也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徵求了13個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和部分立法專家、人大代表的意見,併到南京、常州、泰州、洪澤等地進行了調研,召開了由省有關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同時,根據主任會議決定,法工委和教科文衛委於6月25日召開立法聽證會,就草案中有關中小學生每天在校集中學習時間和書面家庭作業量等規定,直接聽取學校、家長等各方面意見。7月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教科文衛委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體育活動
(一)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草案應當明確政府在規劃公共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方面的職責;對學校在建設體育場地,配備體育器材、設備以及維護管理方面的責任作出具體規定;對現實中各種侵占、破壞學校體育場地或者將學校體育場地挪作他用的現象加以規範。根據委員和地方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對草案第六條作了相應修改。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各種運動會和體育比賽主要是競技性比賽,對象主要針對體校等方面的少數運動員,與促進學生的體質健康聯繫不大,應當刪去。因此,建議刪去草案第七條第二款。
(三)有的委員和教科文衛委提出,學校應當合理配備專職體育教師。有的地方提出,現實中有些中國小校用文化課教師兼任體育教師,影響了體育課的教學質量。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學校應當在核定的教師編制數量內,根據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的需要配備專職體育教師。體育課應當由專職體育教師授課。”
(四)有的部門和專家提出,為了促使學生加強體育鍛鍊,高中生畢業考試科目中應當包括體育考試。有的委員提出,學生參加《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的測試成績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按照肄業處理,要求太高,實踐中也難以做到,條例應當從正面加以引導。因此,建議在草案第十四條中增加規定:“逐步將體育考試納入高中階段學校畢業學業考試科目。”刪去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關於測試成績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按照肄業處理的內容,同時,增加一款作為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成績達到良好以上的,方可參加優秀學生評選。”
二、關於衛生與營養
(一)教科文衛委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二、三款關於中小學生每天在校集中學習時間和書面家庭作業量的規定是好的,但對於是否明確規定具體時間,需要慎重研究,建議草案作指引性規定。也有些委員認為,這一規定很具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是草案的一個“亮點”,希望保留。從立法聽證會和調研的情況來看,大家基本上贊成草案的規定,認為這對於切實減輕學生課業負擔、增強學生體質健康很有必要。省有關部門近期也下發檔案對此作了相同規定,目前正在抓貫徹落實。經與有關方面充分協商研究,草案修改稿保留了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二、三款的規定,並根據有的委員和專家的意見進一步作了完善,明確了初三、高中學生每天書面家庭作業量的要求。
(二)有的委員提出,學校應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學校衛生安全機制。列席代表提出,草案要求學校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營養師,與實際不符,很難做到。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學校應當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建立膳食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負責食堂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堂工作。”
(三)有的部門和地方提出,草案第三章主要規範衛生和營養兩方面內容,但草案對學生營養和膳食方面的規定較少,應當充實相關內容。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學校食堂應當為學生提供營養膳食,膳食結構應當科學合理。”“學校和家庭應當相互配合,保證學生營養攝入均衡,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學生營養知識的研究和宣傳工作,指導學校和家長為學生提供科學合理的營養膳食。”
(四)教科文衛委提出,學生體檢結果的評價以及健康指導建議需要專業醫學的分析作支撐,學校無力承擔這項工作。在立法聽證會上,有陳述人提出,目前我省高級中學的學生總計150萬人,按照每個學生的體檢費用10元左右計算,一年總計1500萬元左右,分攤到各級財政,數額不大,可以考慮高級中學學生的體檢費用由政府財政承擔。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承擔學生體檢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體檢結束後,應當進行個體與群體健康評價,並向學生(家長)、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反饋學生個體健康體檢結果與學生群體健康評價結果,分析學生主要健康問題,提出改善學生健康狀況和進一步檢查的建議。”同時,在第四款中增加規定:“高級中學學生的健康體檢費用由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五)有的委員提出,學生的心理健康與生理健康相輔相承,對學生健康成長都起著重要作用,草案對學生心理健康的內容應當有所體現。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學校應當與家長、社會相互配合,根據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諮詢輔導,對行為有偏差、心理有障礙的學生及時給予必要的關心和指導,使學生的身心得到健康發展。”
三、關於保障與監督
(一)有的專家和地方提出,促進學生體質健康,首先要求政府堅持正確的教育政績觀,建立健全科學的教育教學考核評價和質量監測制度。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正確評價學校的教育質量,將學生體質健康狀況作為評價地方和學校工作的重要依據。對學生體質健康水平持續下降的地方和學校,不得評優評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向學校下達升學指標,不得以升學率或者考試成績為標準對學校進行排名,為學校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體質健康創造良好條件。”
(二)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在組織學生進行健康檢查的同時,應當加強對學生體質的監測和預警,體質監測情況應向全社會公布。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學生體質健康監測和預警制度,每兩年進行一次學生體質健康狀況監測並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三)有的委員和列席代表提出,學生體質健康離不開家長的關心和重視,草案對家長促進學生體質健康的要求不多,建議增加規定。在立法聽證會中,旁聽家長也提出了相同意見。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第一款:“家長應當與學校經常溝通,關心子女的學習、生活和交往情況,關注子女不同年齡階段的生理、心理變化,傳授家庭生活、社會生活的知識和技能,教育子女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引導子女參與家庭勞動、社會公益活動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四、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委員、專家和地方提出,草案第四十條關於行政機關法律責任的規定過於原則,不好操作。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四十條修改為:“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下達升學指標的;(二)以升學率或者考試成績為標準對學校進行排名的;(三)未定期公布本地區學生體質健康狀況監測結果的;(四)有其他違反本條例行為的。”
此外,對草案還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並對有關條款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委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增強青少年學生體質,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是關係國家和民族未來的大事。二十多年學生體質健康監測結果表明,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民民眾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青少年的營養水平也在不斷改善,其形態發育指標呈現出不斷增長的趨勢。但監測數據同時也表明,中小學生身體機能的增長明顯落後於身高、體重、胸圍等身體形態的增長,耐力、力量、速度等體能素質呈持續下降趨勢。超重和肥胖青少年的比例明顯增加,視力不良率繼續上升,成為影響青少年一代健康成長的突出問題。
近年來,我省各級政府加強了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明確把增強學生體質作為學校教育的基本目標之一,廣泛開展了“學生陽光體育運動”,努力培養學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行為習慣,為實現學生的全面發展創造條件。但是,影響青少年學生體質健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遺傳性的先天因素,也有後天營養、環境、運動及社會經濟等因素的影響。促進青少年學生體質健康,既要改變學校片面追求升學率的做法,也要扭轉社會上存在的重智育、輕體育的傾向;既要充分發揮學校教育的重要功能,也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來關注和支持,把校內教學和課外活動有機結合,從家庭關心向社會重視延伸。這就需要制定較高層次的規範加以統籌。因此,從我省實際出發制定這一地方性法規,對於推動全社會樹立“健康第一”的科學理念,建立增強青少年體質的長效機制,形成促進青少年學生體質健康的合力是十分必要的。
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省政府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我委提前介入,參與了對《條例(草案)》的調研和修改工作。聽取了運動與健康學科的專家建議,徵求了13個市人大常委會以及部分省人大代表對《條例(草案)》的意見,赴我省鎮江、江都、張家港召開專題座談會聽取有關行政部門、部分學校校長和學生家長的意見。就《條例(草案)》中涉及的“學生集中在校學習時間”的規定進行了抽樣調查。
我委認為,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精神,符合我省實際情況,重點在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學校的責任和義務,建立健全學生健康體檢制度,鼓勵學生加強體育鍛鍊,形成科學健康的生活方式等方面加以創製和細化,在全國尚屬首次,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結構比較合理,內容基本可行。同時,為進一步完善《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關於專職體育教師配備的規定
學校體育是促進青少年體質健康的關鍵環節。但由於受到片面追求升學率的影響,一些學校的體育工作還沒有擺到應有的位置,學校體育課程、體育活動被擠占現象時有發生,體育老師的配備也難以得到保證。《學校體育工作條例》明確規定:“學校應當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教師總編制數內,按照教學計畫中體育課授課時數所占的比例和開展課餘體育活動的需要配備體育教師。除普通國小外,學校應當根據學校女生數量配備一定比例的女體育教師。承擔培養優秀體育後備人才訓練任務的學校,體育教師的配備應當相應增加。”因此,保證專職體育教師的合理配備不是可有可無的選擇,而是促進學生體質健康的實際需要。《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一款中“鼓勵學校配備專職體育教師。”的規定容易引起歧義,建議刪去。
二、關於在校集中學習時間及書面家庭作業量的規定
在校集中學習時間過長和家庭作業負擔過重,是影響學生體質健康的重要因素。針對這一問題,《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專門規定:“中國小校應當限制學生在校集中學習時間,減少學生課業負擔,保證學生必要的睡眠時間。”並進一步規定:“小學生每天在校集中學習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國中生不得超過七小時,高中階段學生不得超過八小時。”“國小一、二年級不得布置書面家庭作業,其他年級書面家庭作業總計控制在一小時以內;國中一、二年級書面家庭作業總計控制在一個半小時以內。”我委認為這一規定的針對性很強,通過控制學生在校時間和作業量來保證學生充足的睡眠時間也是必要的。但對於是否明確規定具體的時間,或者說《條例(草案)》中具體時間的規定在實際中能否得到有效執行,我委認為需要慎重對待。從1990年起國家和省里制定了一系列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確保休息睡眠時間的具體規定,發揮了良好的導向作用,但這些規定實際執行情況並不樂觀。在前期調研中,我委專門委託各省轄市人大教科文衛委的同志,就中學生在校集中學習時間情況,對全省城鄉69所國中和高中學校進行了抽樣調查。調查結果表明,在校集中學習時間國中不超過7小時、高中不超過8小時的占30.43%;超過規定時間2小時以內的占44.93%;超過規定時間2小時以上的占24.64%。同時,各方面對於“在校集中學習時間”,以及如何確定書面家庭作業控制時間都有不同的理解,容易出現法規執行過程中各行其是、法不責眾的情況。因此,從增強地方性法規的操作性和維護法制的嚴肅性考慮,我們建議將第二、三款合併修改為:“中小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和書面家庭作業總計控制時間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於學生健康體檢結果的分析與反饋
健康體檢是加強學生健康管理的基礎。2008年,衛生部、教育部聯合制定了《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其中規定:“健康體檢機構在體檢結束後,應分別向學生(家長)、學校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反饋學生個體健康體檢結果與學生群體健康評價結果,並給出相應的健康指導意見”。學生個體體檢的結果、群體性體檢結果的綜合評價以及健康指導建議需要大量專業醫學的分析作支撐,多數學校目前無法單獨開展這項工作。因此,建議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選擇符合相關要求的保健和醫療機構承擔學生體檢工作。學生健康體檢單位在體檢結束後,應進行個體與群體健康評價,並向學生(家長)、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反饋健康評價結果,分析學生主要健康問題,提出改善學生健康狀況和進一步檢查的建議。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對學生健康體檢中發現的問題,學校應當及時告知學生家長,並配合學生家長採取相應的干預或者防治措施。”
四、關於對條例中“每天”概念的規定
《條例(草案)》第四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每天,不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實際上,在不同的情形下,條例中“每天”含義是不同的。如對於家庭作業來說,“每天”包括了休息日和寒暑假;對於開展體育活動來說,“每天”則要排除因天氣及其他特殊原因無法開展室外活動的日子。因此,《條例(草案)》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不夠準確,建議刪除。
此外,《條例(草案)》還有一些條款的文字表述需要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江蘇省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於2009年7月29日通過,並於9月1日起施行。這部條例是全國首部專門針對學生體質健康促進的地方性法規。條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從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著重解決制約學生體質健康發展的突出問題,從體育活動、衛生營養、保障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全面規定了政府、學校、家庭、社會的相關責任,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對於切實增強學生體質、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條例》制定的背景
近年來,我省學生身高、體重、胸圍等形態發育指標雖持續增長,但肺活量、柔韌性、速度、力量等體能素質指標不斷下降。在2006年至2008年的高考體檢中,我省體檢合格的考生分別占當年考生人數的10.58%、10.17%、9.82%;中學生視力不良率超過2/3,大學生更是高達83%。另外,參加近兩年徵兵的高中畢業生中,有超過60%的學生因體檢不合格而淘汰。為此,《江蘇省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是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形勢下制定的。這是我國首部促進學生體質健康的地方性法規。《條例》針對我省青少年學生體質健康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認真總結經驗,廣泛徵求意見,體現了政府、學校、家庭和社會對學生體質健康的新認識、新要求,具有較強的時代性、針對性和前瞻性。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2007年底,省教育廳著手組織開展條例的起草工作,並於2008年9月向省政府報送了條例草案送審稿。省政府法制辦隨即組織開展審核修改工作,對送審稿進行了協調、論證和修改。2009年2月27日,省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3月25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省政府報送的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充分肯定了制定條例的必要性,認為草案內容基本可行,同時建議補充和完善有關內容。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徵求了有關市、縣人大常委會和部分立法諮詢專家、人大代表的意見,併到南京、常州、泰州、洪澤等地進行了調研,召開了由省有關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同時,根據主任會議決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教科文衛委於6月25日舉行了立法聽證會,就草案中有關中小學生每天在校集中學習時間和書面家庭作業量等規定,直接聽取家長、學校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在廣泛調研和立法聽證會的基礎上,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教科文衛委、省教育廳對各方面的意見、建議逐一進行了分析、研究,對草案進行了反覆修改。2009年7月29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部地方性法規。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6章45條,主要從體育活動、衛生營養、保障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作了具體的規定。
(一)關於體育活動。
必要的體育活動是保障學生體質健康的關鍵因素。條例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保障學生上好體育課和開展課外體育活動:
1、保障學生體育活動的場地。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公共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建設。學校不得將體育場地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學校體育場地、設備和器材。條例要求公共體育場館和運動設施應當向學校和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學校體育場館應當在課餘、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向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2、明確學生體育活動時間。條例規定學校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列入學校的教學計畫,不得削減或者擠占體育課時。國小、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應當保證學生每天在校體育活動時間不少於一小時,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學校)應當保證學生每周至少參加三次課外體育鍛鍊。中國小校實行大課間體育活動制度,每天上午安排一次不少於二十五分鐘的課間體育活動。
3、保證學生體育鍛鍊質量。條例規定學校應當在核定的教師編制數量內,根據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的需要配備專職體育教師。體育課應當由專職體育教師授課。為引導學生加強體育鍛鍊,條例明確要求實施國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體育考試成績按照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計入總分。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成績達到良好以上的,方可參加三好學生評選。
(二)關於衛生營養。
充足的睡眠時間、良好的衛生環境、均衡的營養膳食是學生體質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為了做好學生的衛生和營養工作,條例作了以下具體規定:
1、切實減輕學生課業負擔。針對現實中學生學業負擔過重、影響身心健康的狀況,條例規定中國小校應當限制學生在校集中學習時間,減輕學生課業負擔,保證學生必要的睡眠時間。小學生每天在校集中學習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國中學生不得超過七小時,高中學生不得超過八小時。國小一、二年級不得布置書面家庭作業,其他年級學生每天書面家庭作業總計控制在一小時以內;國中學生每天書面家庭作業總計控制在一個半小時以內;高中學生每天書面家庭作業總計控制在兩個小時以內。
2、確立學生定期體檢制度。為便於及時發現學生的健康問題,條例要求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健康體檢制度,每年組織學生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承擔學生體檢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體檢結束後,應當進行個體與群體健康評價,並向學生(家長)、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反饋學生個體健康體檢結果與學生群體健康評價結果,提出改善學生健康狀況或者進一步檢查的建議。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對學生健康體檢中發現的問題,學校應當及時告知學生家長,並配合學生家長採取相應的干預或者防治措施。條例還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健康體檢的費用納入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生的健康體檢費用由政府財政予以保障,其他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健康體檢費用由學校按規定標準統籌安排。
3、明確學校的健康教育責任。條例規定學校應當把健康教育納入教學計畫。中國小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學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選修課或者講座,積極開展疾病預防、科學營養、衛生安全、禁毒拒菸、反酗酒等健康教育,傳授健康知識,培養學生健康行為和衛生習慣。條例要求中國小校應當向學生傳授科學用眼的知識和方法,每天組織學生做兩次眼保健活動,並應當每學期對學生視力狀況進行兩次監測,及時糾正學生不正確的閱讀和寫字姿勢,控制近距離用眼時間,改善照明條件,預防學生視力下降。
4、保障學生膳食營養和安全。條例規定學校和家庭應當為學生提供營養膳食,保證學生營養攝入均衡,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學校應當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建立膳食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負責食堂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堂工作。
5、重視學生的心理健康。學生的心理健康與生理健康相輔相成,對學生健康成長都起著重要作用。條例規定,學校應當與家長、社會相互配合,根據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諮詢輔導,對行為有偏差、心理有障礙的學生及時給予必要的關心和指導,使學生的身心得到健康發展。
(三)關於保障監督。
做好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是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職責,也是家長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條例具體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和家長在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中分工合作的職責:
1、條例明確要求樹立科學的教育政績觀。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正確評價學校的教育質量,將學生體質健康狀況作為評價地方和學校工作的重要依據。對學生體質健康水平連續兩年下降的地方和學校,不得評優評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向學校下達升學指標,不得以升學率或者考試成績為標準對學校進行排名,為學校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體質健康創造良好條件。
2、條例規定要建立體質健康監測和預警制度。在組織學生進行健康檢查的同時,條例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學生體質健康監測和預警制度,每兩年進行一次學生體質健康狀況監測並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條例要求有關部門推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報告書制度、公告制度和新生入學體質健康測試製度,加強對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3、條例明確家長促進學生體質健康的責任。學生體質健康離不開家長的關心重視。條例規定家長應當與學校經常溝通,關注子女不同年齡階段的生理、心理變化,傳授科學健康的生活、生理知識,引導子女參與家庭勞動、社會公益活動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家長應當培養子女良好的體育鍛鍊習慣、飲食衛生習慣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保障子女營養和睡眠,不增加子女的學業負擔,並配合學校做好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
此外,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條例設定了學校、行政機關不遵守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條例規定,學校有削減或者擠占體育課時、未保證中小學生每天在校體育活動時間一小時等八種違法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衛生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條例還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下達升學指標的;(二)以升學率或者考試成績為標準對學校進行排名的;(三)未定期公布本地區學生體質健康狀況監測結果的;(四)有其他違反本條例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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