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土地學會

江蘇省土地學會

江蘇省土地學會是本省從事土地管理的科技工作者及熱心土地事業的相關專業人士自願組織參加的非營利性學術性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土地科技工作者的紐帶。本會具有多學科、跨部門的特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土地學會
  • 外文名:The Land Science Society Of Jiangsu
  • 特點:多學科、跨部門
  • 本會辦公地點:江蘇省南京市北京西路43—8號
理事會,章程,

理事會

江蘇省土地學會第一屆理事會(1993年——2002年)
理事長:楊向傑
副理事長:王印才、倪驥程、費仕良、張永謙、倪紹祥
秘書長:穆廣榮
副秘書長:隋博文、茅祥秀、孫正新、歐名豪、
顧問:凌啟鴻、俞興德
名譽理事長:劉堅
江蘇省土地學會第二屆理事會(2003年——2007年)
理事長:楊任遠
常務副理事長:王明祥
副理事長:張洪甫、楊根平、李東海、翁揚正、曲福田
秘書長:姜正杰
名譽理事長:楊向傑、曹雄、王印才、王萬茂
學術顧問:費仕良、倪紹祥、張沛、張妙玲
江蘇省土地學會第三屆理事會(2008年——2011年)
理事長:陶培榮
常務副理事長:吳震強
副理事長:王明祥、陳茹華、臧正金、曲福田、蔡冬林、姜正杰
秘書長:姜正杰(兼)
副秘書長:錢智敏、李如海、陳惠明、孫治淮、李鋼
名譽理事長:楊任遠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江蘇省土地學會,英文譯名:The Land Science Society Of Jiangsu,縮寫為LSSJS。
第二條 江蘇省土地學會是本省從事土地管理的科技工作者及熱心土地事業的相關專業人士自願組織參加的非營利性學術性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土地科技工作者的紐帶。本會具有多學科、跨部門的特點。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主線,團結廣大會員認真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加強土地科學理論和套用技術研究,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大力推進土地學術創新和科技創新,為進一步發展土地科學事業和提高土地管理水平服務,為更好地振興江蘇經濟服務,為實現“全面達小康,建設新江蘇”的目標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科協、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掛靠江蘇省國土資源廳。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江蘇省南京市北京西路43—8號,郵編21002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工作任務
圍繞我省經濟建設和不同時期國土資源工作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通過深入開展專題調研、加強學術交流和組織重點課題攻關等途徑,推動土地學術創新和科技創新,促進人才培養和土地管理事業的深化發展
普及土地科技知識,推廣套用土地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等方面的科技成果和先進經驗。
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土地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定期組織專題培訓,不斷提高會員的理論和學術水平。
編印學會刊物、開展土地管理優秀學術論文評選活動,組織出版土地科技書刊。
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對土地資源、土地經濟、土地權利、土地法制、土地信息化等方面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進行調研論證,提出應對策略,為政府機關提供決策依據。
加強同國內外、兄弟省、市和本系統土地學術團體的聯繫交流,加強同會員的聯繫和交流。
充分發揮社團優勢、積極爭取行政轉移職能,承辦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搞好學會自身建設,增強學會工作活力。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二種。
第八條 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活動的下列單位可以成為團體會員單位:
1、從事土地規劃、利用、開發、保護等方面的事業單位、中介機構、教育科研學術團體以及工程實施法人企業等單位或團體。
2、相關團體單位以及熱心土地管理的其他團體單位。
第九條 第八條所列單位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各市、縣(市)土地學會可為本會團體會員單位。
第十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可以成為個人會員:
(一)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土地管理工作一年以上;或雖非本科以上學歷,但從事土地管理工作三年以上,並具有一定的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人員
(二)熱心和支持本會工作,本系統具有一定業務管理水平的領導幹部。
(三)大專院校與科研單位有關專家、教授和關心土地管理事業、積極參加土地科技活動的相關人士。
第十一條 入會者由本人申請、本會一名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學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和取得本會刊物、資料;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 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3、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參加土地科普、科技諮詢等服務活動;
4、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通過提案和決議,決定有關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是本會的領導機構,其職責是: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及上級領導機關布置的工作任務;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學會財務情況;
(四)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可決定聘請著名的專家或曾主管過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為名譽理事長;決定聘請對土地管理事業有貢獻的科學家或熱心、支持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擔任學會學術顧問。
第十八條 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責,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會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及工作人員的聘用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各分會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後聘任。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根據專業學科發展及開展學術活動的需要,設定若干分會專業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專業學術組織。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主管部門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諮詢服務的收入;
(四)承接政府部門或相關部門的委託項目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專職或兼職),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 對本會的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因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7年11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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