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司法鑑定建設規範(試行)

2021年9月,江蘇省司法鑑定協會發布《江蘇省司法鑑定建設規範(試行)》,對現行鑑定制度、鑑定流程等進行梳理完善,對江蘇省司法鑑定服務、管理等方面的探索進一步最佳化和固化,推動鑑定工作標準化、規範化、法制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司法鑑定建設規範(試行)
  • 發布時間:2021年9月
內容介紹
隊伍建設方面
明確司法鑑定機構工作人員由法定代表人、機構負責人、司法鑑定人、司法鑑定人助理和其他工作人員組成,其他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於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授權簽字人、內審員、監督員等。
司法鑑定人要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或具有相關行業執業資格或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工作10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專業技能。
申請司法鑑定人執業證人員,需接受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相關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執業規則和鑑定業務知識等崗前培訓。
司法鑑定人員應加強在職教育,完成規定繼續教育學時,每年參加本機構當前和預期任務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司法鑑定標準規範、法律法規等培訓,其中司法鑑定人崗位培訓實行年度學時制度,每年累計不得少於50學時。
基礎建設方面
明確司法鑑定機構應當配備與鑑定業務範圍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及設施,能進行有效監控,並建立相應辦公場所及設施管理制度等。
司法鑑定機構辦公場所及設施包括辦公室、接待室、鑑定(實驗)室、會議室、檔案室、黨員活動室等辦公場所及配套辦公設施。同時,服務標準、統一標識等應上牆公示。
業務建設方面
要求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獨立、客觀、公正、誠信開展司法鑑定工作,嚴格保密制度,並對其作出的司法鑑定意見負責。
明確司法鑑定人應遵守的職業道德規範、執業紀律以及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規範司法鑑定機構統一受理鑑定委託時限、方式、實施流程以及司法鑑定意見書的出具、司法鑑定檔案管理等。
要求司法鑑定機構嚴格落實收費公示制度,按照《江蘇省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江蘇省司法鑑定收費標準》《江蘇省疑難複雜司法鑑定案件認定標準》收取鑑定費和其他相關費用,不屬於政府定價範圍的其他司法鑑定事項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司法鑑定相關方協商確定,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司法鑑定機構按相關規定予以減、免鑑定費。
司法鑑定機構還應當支持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為司法鑑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條件。司法鑑定機構應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實驗室認可、檢驗機構認可等相關準則要求,建立質量控制、技術監督、風險防控和改進、內部審核、管理評審等工作的程式檔案或制度,並有效執行。
信息化建設方面
要求司法鑑定機構使用全省統一的司法行政一體化智慧型平台,接受省市司法鑑定行政主管部門對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司法鑑定案件、司法鑑定資質與質量、司法鑑定人教育培訓、綜合信息查詢統計分析等管理。
司法鑑定機構應定期維護和更新司法行政一體化智慧型平台信息,並做好網路安全使用工作。應根據司法鑑定業務類型,設定各崗位在司法行政一體化智慧型平台信息化要求,建立數據採集質量責任制。
各崗位工作人員及時登錄信息化系統,及時開展司法鑑定機構和人員信息維護、司法鑑定案件錄入、教育培訓等工作。
司法鑑定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司法行政一體化智慧型平台中司法鑑定機構的信息維護情況進行業務數據分析和監督檢查。司法鑑定機構應定期匯總分析業務數據,及時採取措施糾正或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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