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公辦普通高中教育收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為規範公辦普通高中教育收費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江蘇省公辦普通高中教育收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公辦普通高中教育收費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中國小校財務制度》和《中國小校會計制度》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公辦普通高中教育收費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辦普通高中教育收費定價成本監審是指價格主管部門在調查、歸集、測算和審核的基礎上核定公辦普通高中教育收費定價成本的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公辦普通高中教育收費定價成本是指一定行政區域內同類學校生均教育合理費用支出,是制定公辦普通高中教育收費標準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公辦普通高中教育收費定價成本監審具體工作由價格主管部門的成本調查機構組織實施,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配合價格主管部門開展成本監審工作。
第六條公辦普通高中教育收費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成本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成本費用應當反映公辦普通高中教育的正常需要,並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公允水平。
(三)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成本費用應當與公辦普通高中教育過程相關。
(四)權責發生制原則。凡屬當期的成本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應計入當期定價成本;凡不屬於當期的成本費用,即使款項已經支付,也不得計入當期定價成本。
第七條公辦普通高中教育收費定價成本監審,應當以經過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審計報告、會計報表、賬冊、原始憑證等為基礎,按照成本監審的有關規定,合理歸集核定。
第八條公辦普通高中教育收費定價成本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以及固定資產折舊。
第九條工資福利支出是指學校支付給在職教職工的各類勞動報酬,以及為上述人員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具體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一伙食補助費、績效工資和其他工資福利支出。
第十條商品和服務支出是指學校用於日常行政管理及有關公務活動的費用,包括辦公費、印刷費、諮詢費、手續費、水電費、郵電費、取暖費、學校安保費用、校園保潔費用、校園綠化費用、差旅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教師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專用材料費、勞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等。
第十一條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是指學校對個人和家庭的無償性補助支出。包括離休費、退休費、退職費、撫恤金、生活補助、醫療費、助學金費用、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及其他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等。
第十二條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學校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圖書及聲像資料,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以及其他固定資產的折舊額。
第十三條生均教育收費定價成本是指學校培養一個學生的年平均成本。
生均教育收費定價成本=教育收費定價總成本÷學生總人數。
學生總人數=(年初學生數×8+年末學生數×4)÷12。
第十四條在職教職工包括教師、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教師是指學校中直接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人員,職員是指從事學校管理工作的人員,教學輔助人員是指主要從事教學實驗、圖書、電化教育以及衛生保健等教學輔助工作的人員,工勤人員是指後勤服務人員。
第十五條在職教職工總人數核定方法:
(一)有定編標準的按定編標準審核。
(二)無定編標準的按教職工與學生標準比例審核,高於標準比例的應核減,低於標準比例範圍據實核定。
年度內教職工人數變動較大的,應計算年平均數(年初數加年末數除以2)。其中:短期或臨時聘請的講課人員以及在編不在崗的教職工不得計入教職工總人數。
教職工與學生的比例為:1∶12.5。
第十六條工資總額是指公辦普通高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全部在職教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和其他工資支出等。
第十七條人均工資等於核定的年度工資總額除以核定的在職教職工總人數。人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違反財政等有關部門規定另行發放的工資不得計入教育收費定價成本。
第十八條社會保障繳費及住房公積金計提基數按照核定的在職教職工工資總額確定,計提比例按當地政府的規定執行,在規定計提比例內據實核定,超出部分不得計入教育收費定價成本。
第十九條教育經費、公務接待費、工會經費和福利費的核定的核定,按照《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通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維修(護)費據實核定,但按規定提取的“專用基金-修購基金”、學校宿舍和食堂的維修費用以及超過該固定資產原值20%的大修理費用不包含在內,應予以核減;超過該固定資產原值20%的大修理費用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可使用年限分攤。
第二十一條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已核定的“商品和服務支出”總額(扣除公務接待費、維修(護)費及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的15%。未超過15%的據實核定,超出部分予以核減。
第二十二條離退休人員費用只核計學校負擔的部分,即超出財政補助收入中的離退休人員撥款和離退休人員公費醫療經費撥款總額的部分。
第二十三條固定資產折舊審核按照《定價成本監審專門技術規範-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有關規定執行。
文物、陳列品、藝術品和檔案不計提折舊。
第二十四條利用學校辦學資源對外開展各類培訓所發生的支出、開展非獨立核算勤工儉學活動支出以及其他各類經營性支出應當單獨核算,不得計入教育收費定價成本。沒有單獨核算的,按收入比例分攤相關支出。
第二十五條同一學校中含有國中學生的,國中學生按0.8的權數折算為標準學生數,分攤相關支出。
第二十六條下列支出不得計入教育收費定價成本:
(一)非持續、非正常教學活動發生的支出;
(二)與學校正常教學活動無關的費用以及雖與正常教學活動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三)學校附屬獨立核算經濟實體的支出;
(四)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閒置和出售的淨損失;
(五)滯納金、違約金、罰款和公益性捐贈;
(六)對外投資支出;
(七)向行政主管部門上交的費用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七條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江蘇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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