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代理記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財政廳,是由江蘇省為中小微企業提供代理記賬、稅務代理、審計、會計信息化等服務的機構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協會是全國第二家省級代理記賬協會。
協會職責是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建立會員誠信檔案,規範會員代理記賬行為,推動代理記賬信息化建設,促進江蘇省代理記賬行業健康、規範、有序發展,更好地為江蘇省中小微企業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代理記賬協會
- 外文名:Jiangsu Accouting & Bookkeeping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JSABA
- 會長:李炎煒博士
- 秘書長:余新平教授
- 成立時間:2015年7月17日
- 協會地點:江蘇南京
簡介,章程,總 則,業務範圍,會 員,組織機構,財產的管理,修改程式,剩餘財產處理,附 則,
簡介
江蘇省代理記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財政廳,是由江蘇省為中小微企業提供代理記賬、稅務代理、審計、會計信息化等服務的機構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協會是全國第二家省級代理記賬協會。
協會職責是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建立會員誠信檔案,規範會員代理記賬行為,推動代理記賬信息化建設,促進江蘇省代理記賬行業健康、規範、有序發展,更好地為江蘇省中小微企業服務。
章程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江蘇省代理記賬協會,英文譯名:Jiangsu Accouting & Bookkeeping Association,英文縮寫:JSAB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江蘇地區為企業提供代理記賬及相關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政府相關政策與檔案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規範代理記賬業務與執業標準,制定行業內經營企業行為準則和管控機制,提高行業企業合法經營和規範從業意識;發揮行業自律管理職能,維護行業從業秩序和正當競爭秩序;從行業整體利益出發,整合服務資源、與政府建立更加暢通的政策溝通渠道;服務會員,指導和支持會員依法開展業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藉助先進的信息化技術手段,打造企業代理記賬服務的系統服務平台,積極探索現代服務業發展模式;協調內外關係,樹立協會公信力,協同配合,形成合力,提升行業企業在現代服務業中的地位和社會影響力,促進江蘇省代理記賬行業健康、規範、有序發展,為江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財政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遵循法律法規、行業自律管理、協助政府監督、培訓與交流、諮詢與服務、業務創新與調研、評比與表彰、信息發布與宣傳等業務。
充當政府主管部門與代理記賬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推動江蘇省代理記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一)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督促行業企業和從業人員恪守職業操守,依法執業,提高中小微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和資信水平,維護國家和委託人利益。
(二)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實施行業自律管理,檢查實施情況,懲戒違規違紀行為,規範代理記賬行業的從業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升行業整體信譽和核心競爭力。
(三)協助政府監督管理,逐步推進行業執業能力等級考核,實施分類管理;協助政府參與行業調查、統計、核查、準入資格初審及行業規劃等工作;反映會員的訴求,為行業發展獻計獻策,發揮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
(四)搭建學習交流平台,加強信息溝通,開展業務交流和合作;組織各類學習考察活動,拓展會員視野、促進會員業務發展,增強協會凝聚力;舉辦各類業務培訓,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培養行業領軍人才。
(五)整合優質資源,為會員提供會計業務、政策法規、人才交流、法律事務、企業管理、市場拓展、技術進步、網際網路與商業模式等諮詢服務,開發服務新模式,助推會員做優做強。
(六)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總結行業發展經驗與成果;加強對外宣傳,不斷提高行業知名度;推廣新成果、新技術套用,依法拓展行業的業務種類和服務範圍,推動行業企業服務創新與發展。
(七)開展行業內會員的評比與表彰,弘揚先進典型,樹立行業榜樣,培育行業品牌,引領行業企業和從業人員不斷提升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逐步構建業務過硬、服務不斷創新的專業機構,提升行業核心競爭優勢。
(八)充分發揮會員紐帶作用,協調資源,取長補短,通過提升會員服務水平,為小微企業提供周到、細緻的全方位服務。
(九)以先進技術為基礎,藉助信息化工具,積極探索中小微企業的現代會計代理記賬服務模式,不斷推動技術引進,系統研發。
(十)組織行業內先進實務操作方法、領先技術的推廣與培訓。
(十一)拓寬對外宣傳渠道,發布行業資訊及會員信息動態,積極宣傳江蘇代理記賬行業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及貢獻,從而擴大行業影響力。
(十二)政府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代理記賬許可證並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三)願意履行會員義務,遵守行業自律規範;
(四)承諾遵循國家法律法規。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各市副會長初審,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出同意入會通知;
(四)交納當年會費,頒發會員證並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與自律公約;
(二)執行本會的制度和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理事,會長、副會長必須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1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6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該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1/3。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的1/3。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理事單位為持有有效代理記賬許可證的會計服務機構;
(三)在行業領域內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響力;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決定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得票數目要求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理事長或者的理5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由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四節 監 事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協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財產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應當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會計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5年 7月 17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