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師範大學章程

《江蘇師範大學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由江蘇師範大學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江蘇省教育廳核准,經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師範大學章程》
  • 創辦人江蘇師範大學黨委全委會
  • 創辦時間:2016年1月28日
  • 主管部門:江蘇師範大學
序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的權利義務,第三章 組織機構,第四章 管理體制,第五章 規章制度,第六章 教職工,第七章 學生與校友,第八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第九章 學校標識,第十章 附則,

序言

江蘇師範大學是江蘇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高校。學校的前身是1952年創辦於江蘇無錫的蘇南軍區轉業幹部文化速成學校。1956年學校暫名“江蘇省中學師資訓練班”(無錫師範專科學校籌備處),正式納入普通高等教育序列招生,1957年成立江蘇師範專科學校。1958年學校遷址徐州,1959年與徐州師範專科學校(邳州)合併,成立徐州師範學院,開始招收本科生。1979年開始招收研究生,1981年成為全國首批碩士學位授予單位。1989年徐州師範專科學校(徐州)併入。1996年學校更名為徐州師範大學。1999年徐州工業學校併入。2011年更名為江蘇師範大學。2012年開始招收博士研究生。
學校堅持以立德樹人、精研學術、服務社會、傳承文明為己任,堅持質量立校、特色興校、人才強校、依法治校,深化教育改革,推進開放融合,創新發展路徑,建設高水平、有特色、有品位的綜合性教學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學校法律地位,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各類組織機構及師生員工等,都必須以本章程為準則,並負有維護章程尊嚴、保證章程實施的職責。
第三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江蘇師範大學,簡稱江蘇師大;英文名稱為Jiangsu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JSNU。
學校法定住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徐州市銅山新區上海路101號。根據辦學資源分布和合作辦學需要,可設多個校區、辦學點或其他形式辦學機構。
因教育發展需要,經審批機關批准,學校可以分立、合併、更名及終止。
第四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推動社會文明進步,辦人民滿意的教育。
第五條 學校弘揚教師教育特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致力於在全國師範大學和區域高等教育體系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建設高水平、有特色、有品位的綜合性教學研究型大學。
第六條學校主要學科門類包括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根據事業發展需要,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增設或調整學科門類。
第七條學校舉辦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與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學校積極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努力發展留學生教育,適當開展不同形式的繼續教育。
學校依據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標準,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八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本科生教育實施分類分型培養,研究生教育以服務需求、提高質量為導向,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國際視野、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社會責任感的高級專門人才。
第九條學校建立科學、規範的質量保障體系,不斷提高學校辦學質量。
第十條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及時公開辦學、管理信息。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的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學校是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舉辦,主管部門是江蘇省教育廳。
第十二條學校是實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與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學校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與監督。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辦學;落實省部共建協定,支持學校發展。
第十四條學校舉辦者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依法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據法律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並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管和考核。
第十五條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三)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九)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十)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十一)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十二)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學校設立中國共產黨江蘇師範大學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校黨委會設常務委員會,由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設書記1名,副書記2—3名。
學校設立中國共產黨江蘇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若干委員組成。設書記1名、副書記1名。
第十八條經舉辦者批准任命,學校設校長1名,每屆任期五年;設副校長、校長助理若干名。
第十九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專家組成,經基層學術組織(學部、學院等)推薦或校長提名,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設秘書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處理學術委員會日常事務。
基層學術組織設教授委員會,協助學術委員會開展工作。教授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名。
第二十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一般不超過25人。設主席1名,由校長擔任;副主席2—3人,由主席提名。副主席和委員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委員會日常事務由學校學位與研究生管理部門負責處理。
根據需要,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同意,可在基層學術組織(學部、學院等)或按學科門類(學科群),設定若干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名。
第二十一條按照精簡、統一和效能原則,根據校黨委常委會的決定,設定黨政管理機構、公共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設主管1名,全面負責本機構工作;設副主管若干名,協助主管工作。根據需要,黨政管理機構內部可分設科室等。
根據必需和簡化原則,可以設定常設或臨時性議事協調機構。
第二十二條建立江蘇師範大學工會委員會,作為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領導下,依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建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江蘇師範大學委員會,作為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領導下,依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學校按照有利於人才培養和學科發展的原則設定若干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一)學院設立中國共產黨基層黨組織,設書記1名,負責學院黨的工作;根據需要設副書記1名,協助書記工作。學院設院長1名,負責學院行政工作;根據需要,可設副院長若干名,協助院長工作。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主要決策機構是黨政聯席會議。
(二)學院根據需要設學系、研究所(中心、實驗室)等教學和科研機構以及辦公室等辦事機構。
(三)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制度,作為基層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二十五條學校根據需要組建學部。設主任1名,主持學部工作;設副主任若干名,協助主任工作。學部受學校委託,依其章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相關基層學術組織的學科專業建設。依據不同學部的組成情況,採取不同模式的運行機制。
第二十六條學校根據需要或經上級部門批准設立研究機構,包括研究中心(院、所)、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重點研究基地(智庫)、協同創新中心、博士後工作站等。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積極與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境外機構開展合作,聯合設立有關機構,開展協同育人、合作研究、技術開發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學校全方位服務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致力於建立大學與政府、市場的新型關係,結合學校實際,積極探索相關組織機構的變革與創新。
第二十八條學校設立公共服務與條件保障機構,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圖書、檔案、網路信息、後勤保障、醫療衛生等服務,保障教學、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十九條根據有關規定,設立學校群團組織的基層組織,在學校二級黨組織領導和學校群團組織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學校按照有關審批程式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教育發展基金會是學校加強與社會各界聯繫的常設法人機構。負責募集辦學資金、接受社會捐贈,獎勵、資助學校師生,促進學校事業發展。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工作。
學校所屬的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學校對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保障學校合法權益。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三十一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江蘇師範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不斷完善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的治理結構。
第三十二條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黨委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務委員會(簡稱“黨委常委會”)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或其委託的副書記)主持。
第三十三條校紀檢監察部門是學校的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的領導下,協助黨委加強和做好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四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重要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或其委託的副校長)主持會議,討論決定學校行政工作中的有關事項。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由會議主持人進行歸納集中,形成會議決定。
第三十五條學校堅持和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工作制度。凡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事項,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三十六條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的學術機構,在學校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學術事務中行使審議、決策、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學術委員會下設教學工作委員會、學術發展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領導和授權下,依據各自章程,依託相關職能部門,相對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學校根據需要可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的代表,擔任有關專門委員會的特邀委員。
各專門委員會職責之外的學術事務職權,除另有法律法規規定外,由學術委員會或其授權的學術組織負責行使。
基層學術組織的教授委員會,根據學術委員會授權和教授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審議評定機構,依其章程和相關法律法規,作出授予或撤銷學士、碩士、博士相應學位的決定,審議增列或調整學位授權點的相關工作,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資格,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處理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或者決定的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受學位評定委員會領導,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履行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的有關職責。
第三十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是全體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或條例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校園建設、學校管理和後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三)討論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通過校務公開、聽證會、質詢會、代表巡視制度等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教代會的主要組織形式是全體代表大會、執委會和有關專門工作委員會。教代會每五年一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教代會執委會是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辦事機構,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教代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執委會秘書處設在校工會。
第三十九條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實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並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組織領導和團組織指導幫助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相關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學校支持工會(婦委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民主黨派和其他統戰團體等,依照各自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組織建設,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為學校改革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十一條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根據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的需要設立,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會依據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二條學校以建設現代大學制度為目標,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堅持依法辦學,實行校務公開,擴大社會合作。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完善民主管理和監督機制,建立權利救濟和糾紛解決機制。落實師生員工主體地位,倡導教師樂教、學生樂學,推進管理隊伍專業化。

第五章 規章制度

第四十三條學校規章制度體系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體制度構成。
第四十四條學校章程是學校的根本制度。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工作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學校制訂政策制度及規範性檔案、實施辦學和管理活動、開展社會合作須以章程為依據。
(一)章程內容主要包括不同利益主體的權、責、利之間的關係,學校管理體制,組織機構,規章制度,學校與外部之間關係,學校辦學經費的來源及使用等。
(二)章程的制定堅持民主、公開的原則,充分尊重教職工的意見,廣泛徵求舉辦者及主管部門、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學生家長、校友代表、社會知名人士的建議,使章程制定成為學校凝聚共識、完善管理、增進和諧的過程。
(三)章程制定的基本程式包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學校改革創新取得的成功經驗以及各方面意見與建議編制章程草案,經黨委常委會初審、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定後,由校長簽發,報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學校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的基本制度和具體制度,保障章程規定事項的實施與執行。
第四十六條學校基本制度是指為了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保證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職能實現的重要規定。
(一)學校治理制度規定“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治理體系的建立、各權力主體之間的關係,以及健全科學決策、民主管理運行機制的有關章程和議事規則等。
(二)人才培養制度規定學校人才選拔標準、教育形式、人才培養層次與規格、學科專業設定與調整的方式和依據、教學考核規則、學業標準以及學位授予條件等。
(三)科學研究制度規定學校科學研究的基本原則、基層學術組織形式、重要領域、發展方向、科研管理和考核方法以及學科學位點建設規劃等。
(四)社會服務制度規定學校服務社會領域、協同創新方式、技術轉移體系、科技文化產業發展、在國家創新體系建設中的作用等。
(五)文化傳承創新制度規定學校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挖掘地方文化資源、吸收借鑑世界優秀文明成果的組織形式及途徑,傳播大學精神與構建大學文化體系等。
第四十七條基本制度的制訂、修改或廢止,一般由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委託相關職能部門或起草小組起草,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後形成草案;草案經學校有關機構審議和討論,並經校長辦公會或黨委會(黨委常委會)審定方可生效。
第四十八條學校具體制度是用以保證基本制度貫徹落實的規範性檔案,包括學校運行過程中各類操作性規定和實施辦法。
(一)具體制度由學校委託相關職能部門,依據學校章程和基本制度制訂。
(二)學校具體制度的制訂、修改或廢止,須經過學校相關機構或校長辦公會審定。
第四十九條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在實施前,要經過適當的公示程式和期限;未經公示的,不得施行。

第六章 教職工

第五十條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第五十一條學校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學校教職工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自覺為學校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崗位,明確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五十四條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度。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教師職務聘任制度,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聘任制度,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新聘用教職工,應當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
學校積極推行其他適應人事制度改革的用人制度。
第五十五條學校制訂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對教職工進行聘用、考核、培訓、獎懲、辦理退休等。
第五十六條學校按照按崗申報、按崗評聘原則在校內開展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教授代表、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教學科研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組成。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是學術委員會下設的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學術組織,根據評審條件和評審規則,評審、評議或推薦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
第五十七條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教師應遵守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努力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積極參與公共服務和公益活動。
第五十八條學校尊重教師的創造性勞動,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進行學術創新、職業發展、個人成長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同時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五十九條學校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關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全面落實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在內的各項政策。工作人員享受有關政策規定的福利待遇。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事業發展相適應的教職工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六十條學校依法建立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依法處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七章 學生與校友

第六十一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條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三條學生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四條學校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五條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障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一)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二)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三)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學位。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履行自身義務。申訴委員會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處理學生申訴。
第六十六條校友是指在江蘇師範大學(含原徐州師範專科學校、徐州工業學校等)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工。
第六十七條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依其章程開展工作。通過多種形式激勵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學術,傳播校園精神,共商母校發展大計,促進學校和地方經濟社會互動、合作與發展。
第六十八條學校設立校友聯誼機構,以多種方式、多種渠道聯絡校友,整合校友資源,匯聚校友力量,弘揚學校傳統,提升學校形象,促進學校發展。
第六十九條為更好地服務校友,形成母校關心校友、校友熱愛母校的良性互動,學校積極為校友提供服務和便利。

第八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七十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和接受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獎助基金等。
第七十一條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二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障資金運行安全。學校依法建立財務信息公開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三條學校國有資產是指由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和其他資產。
第七十四條學校依法依規建立和完善資產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資產處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
第七十五條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六條學校校徽包括標誌和徽章。
學校標誌為圓形,內部由校名中英文、盾牌、青龍、玉蘭花和“1952”等元素組成。校名字型為郭沫若手書體。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郭沫若手書體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佩戴紅底白字徽章,學生佩戴白底紅字徽章。
第七十七條學校校旗底色為白色,校旗正中是校徽和紅色的郭沫若手書體校名的中文組合(或中英文組合),大小有2880mm×1920mm、2400mm×1600mm、1920mm×1280mm三種規格。
第七十八條學校校訓為“崇德厚學,勵志敏行”;校園精神為“守正出新,堅志勇為”。
第七十九條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0月26日。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修訂本章程:
(一)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
(二)學校舉辦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辦學理念、辦學定位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修訂須由校長辦公會提議,經學校黨委會同意。章程修訂程式與章程編製程序相同。
第八十二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授權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三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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